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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8 11:5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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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浏览大家的交流意见,有收获。
大家提出的如果门球竞赛规则以最终位置判定法去规定、执行,我想也一定执行得很好,绝不会出现什么问题。
问题是11门球竞赛规则中有关规定却明确规定是按照“时效性”作为判定原则。而不是以“最终位置”作为判定原则。
11规则、既然明确规定界外球进场,是依据按照“时效性”判定为原则,对于进场、出界、最终又压在线上,应该如何判定?处理、判罚在操作原则上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至于是否要以最终位置作为判定标准,只能是茶余饭后提供研究、讨论的话题。
法是人定的。
依法办事。在这里应该说是没有哪个好、哪个不好,谁对谁错的问题!
以上仅个人看法,不一定准确,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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