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门球竞赛仲裁条例 第一条 仲裁委员会是本次竞赛的仲裁机构,在组委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它的任务是复审比赛期间执行竞赛规则、竞赛规程中发生的纠纷,审核运动员资格,统计体育道德风尚奖选票,保证竞赛规则、竞赛规程的正确执行。 第二条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按规则、规程规定应由执行裁判、裁判长(总裁判、裁判组)职权范围内处理的有关事宜。 与竞赛无直接关系的违犯纪律、寻衅闹事、打架斗殴等行为,由组织委员会同有关方面处理。 第三条 本仲裁委员会由3人组成。 第四条 在比赛过程中,裁判员所做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运动员在场上必须服从裁判的判决,不得提出异议。如因纠缠致使比赛中断5分钟的,即为罢赛。对裁判员的判决持有异议,可在该场比赛结束后30分钟以内由领队向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诉,同时交纳申诉金800元人民币。仲裁委员会根据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仲裁委员会条例》进行处理,30分钟内给予答复。如申诉有效,即退申诉金。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以及当场执行裁判、裁判组的书面报告,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仲裁委员会对申诉所作的决定为最终裁决,并立即生效,所作决定应报大会组委会备案。 第六条 运动员、教练员、领队违犯竞赛规则、规程,经仲裁委员会复审判定有效后,仍无理纠缠的,应加重处罚。仲裁委员会根据其错误轻重程度,可给予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停止比赛或取消该次比赛资格的处分。 第七条 裁判员在执行裁判任务过程中,有突出良好表现的,仲裁委员会可写出书面报告,报主办单位或国家体育总局给予表扬;对有错误的,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其错误程度,停止该裁判员若干场比赛或该次比赛的裁判资格,并可建议有关体育局和运动协会给予降低或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的处分。情节恶劣的,可建议所属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是临时机构,比赛期间执行任务,比赛结束后自行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