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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9 15:3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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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中山明 于 2025-10-29 16:18 编辑
题目;这种认识和规则不对。
门球规则第十四条2写,“已过三门的界外球进场碰撞中柱不得分。若该球与中柱接触,其他有效移动的球碰撞中柱,帖柱球得分,若已过三门的球撞击中柱,则该帖柱球不得分。”本人不同意这样处理,理由有下;
本来是已撞柱的球(只是由于它界外进场所规定不得分的)但这个球已是贴着中柱的,不管是任何球碰撞它、震动它都是撞柱的了,这正如密贴着的球,不管是从任何方向离开它,即使它完全不动,也是撞击的一样。所以绝不能认为已过三门的球撞柱变为“死球”后,或无效球才使贴柱球撞柱的,讲句最实际最容易理解明白的话是,它已是贴着柱的,所以比任何以后来撞柱的球都要来得早、来得快多。这不用学物理学,论时间都会明白到的一个看得到,理解得到的实际。
再一个问题是,已过三门的球有效移动时,会出现多种情况,一种是只碰到贴柱的球,第二种是同时碰到球和柱,第三种是在两者难以分辨先后时,裁判员就难判断了。所以也为了使裁判容易做,容易判断,规则应改为“凡是有效移动碰柱的球,贴柱的球得分”。这样规定既有科学理论,又是实际,又使裁判员易看、易做,减少有争,何乐而不为!
以上短文本人已发到<<门球之苑>>编辑部,供他们给中国门球协会修改规则时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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