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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1 15:4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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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虎说:
拿在手里时,此时犯规,自然就是犯规前那次放球了,还需要规则列出其他条文支持吗。
军旗说:
切不可忘了规则中论述时,使用的一个词:“犯规”时。犯规时,球在在手中,当然就是放球前,(以前放没放不予考虑)不该有争议。
我以为 军旗说的 较有理。
因为:
1, 改放球是合法的,击球员对原位置当然可以撤销。击球员可以撤销的位置裁判员必须当真?
2,按泰虎的说法,要求裁判员记住击球员撤销的每一次放球位置,否则判处困难,这种要求合理吗。
3,有什么理由不按第一次,要按最后一次,难道不需要找规则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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