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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萤火虫 于 2018-3-10 17:12 编辑
参 与 一 些 问 题 的 讨 论
门球竞赛规则一些地方的用词,看来值得细细斟酌一番。否则规则与规则之间会产生互相矛盾、不相协调的地方,会影响门球竞赛规则学习、执行中的权威性。
一直以来,在门球运动实践中,出现了对一些复杂问题的议论与讨论。
比如:
一、撞击(请看:2015门球竞赛规则一书第29页)
撞击:是指合法击出去的自球移动后、触及他球。
但是在实践中也会出现合法击出去的自球,在尚未移动之前、就触及他球。自球在移动后、并没有出现触及他球的现象。
解说:按照撞击定义的规定,该情况应该不算“有效撞击”。
在实践中、撞击前自他球就已经贴靠、或撞击后自他球也仅仅是贴靠,他球都可以没有任何移动的明显迹象。
这就使如何判定撞击现象,出现了新问题。自球移动后、触及他球算撞击。难道自球在移动之前就已经触及他球、在移动后,就不算撞击了吗?自球在合法击球过程中、事实上是触及过他球的呀!不算撞击、情理上又说不过去。
撞击前自他球就已经贴靠,为了防止击球员与裁判员出现在认定是否贴靠上的纠纷,采取了贴靠确认的方式来解决。
后来判10秒超时犯规、采取裁判员必须报8秒、9秒、10秒的做法,都是避免出现矛盾而采取的一些消极做法。
是否贴靠、是否超时犯规?理应以裁判员的认定为准。
确认、报秒都是直接干预、否定了裁判员应该完全具有严格、公正执法的权威性。(执法有问题应该通过其他有效途径去解决才是上策)
守法、执法应该变成人们的一种自觉行动。对于击球员的一切行为,裁判员绝对不允许采取任何提示、确认、引导、告知的方法来规范公民、击球员去如何守法。(守法应该形成是公民的自觉行动)
结论:撞击一词结果却出现了两说。
一说:撞击是指合法击出去的自球移动后、触及他球。
二说:自球与他球接触时,经裁判员确认后、只需要击打自球,无论他球是否移动均为有效撞击。
说明:撞击一词原先的定义只包含前面一说的内容。并不涵盖二说的内容。
一说、二说内容要想并存、成立,必须将现行规则对“撞击”一词所下的定义进行修改。任何“说明、备注与解释”,都不能自圆其说、都会出现令人不会满意的遗憾与结果。
二、撞击中柱(请看2015门球竞赛规则一书第28页)
撞击中柱:是指已成功通过三门的球,经有效移动后、触及中柱。
另外有两项细则规定:
1、闪击他球撞中柱,在放置他球时,他球与中柱接触,则撞中柱无效。
2、若已过三门的界外球进场中柱,则撞击中柱无效。若与中柱接触,其他有效移动球碰柱造成该球间接移动,则贴住球得分。
对于撞击中柱一词,泰虎网友提出了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放置他球时,他球与中柱接触,经有效闪击后,撞中柱为什么不能得分?
解说:泰虎网友敢于提出疑问,其个人观点实际上是认为、并支持应该得分。进而认为是:撞中柱不得分规则细则是一种不正确、不妥的规定与做法。
我完全同意泰虎网友的观点。放置他球与中柱接触,闪击后他球应该得分。
理由是:闪击他球时,不管放置他球会出现任何现象,都不会影响击球员的正常闪击行为。他球放置时与中柱接触,没有闪击行为,自然不能得分。但是经过击球员闪击后,他球便获得一定动能,再次与中柱接触。此时的接触,应该属于有效移动后触及中柱。为什么不能得分?
放置他球时,他球与中柱接触,可以有许多放置方法,他球的移动方向也会各自不仅相同。
1、他球可以正对着中柱放置。闪击后、他球几乎可以不发生任何位移。(绝对的不动是不可能的,只是相对的不动)
2、他球可以侧贴在中柱边放置。闪击后、他球可以沿着受力的直线方向运动。
3、他球的球体可以少部分贴靠在中柱侧边进行放置。闪击后、他球可以沿着闪击用力入射角的反射角方向运动。
结论:一个球能不能够得分?应该看该球经过有效移动后、能不能够得分!它与该球是怎么形成的,应该是毫无关系。
部分人认为一些类似的问题,其实是有区别的。
(1)闪击时、他球被放置在球门线上的球,虽然过门、但不能得分。
因为:他球被放置在球门线上及超过球门线的部分球体,并不是有效过门行为。即使球被闪击过门,该球的过门也并不属于整体过门。顾不能得分。
(2)闪击时、他球放置与中柱接触,完全是一种合理、合法的行为,并不犯规。此时与中柱的接触,与得不得分毫无无关。
闪击时,他球可以再一次与中柱接触。此时他球与中柱的再一次接触,是经过击球员合法的闪击行为造成的。他球与中柱的再次接触,是经过有效移动后的接触。
闪击、撞击中柱没有理由不得分。撞击中柱不得分,无任何理论依据。只是规则细则的强行规定。
三、开球区内(请看2015门球竞赛规则一书第22页)
开球:开球时,击球员必须用手将自球放置在开球区内。
既然明确:开球时自球应该放置在开球区内,就没有任何理由,将自球放置在属于
其他区域的地方。
未曾想到,紧接着在书中的图例、说明中就另辟曲径,立即示范、允许将自球放置在比赛有效场区内。
特别突出、明显的例子是:整个球体都被放置在比赛有效场区内,只是球的投影触及比赛场区的边线。还要强词夺理、冠冕堂皇、权威性的认定:该球完全属于正确放球。
开球放球必须讲清楚、讲明白:
必须放置在开球区内,就只能这么执行。
可以将球放置在比赛场区的边线上,就没有必要强调必须将球放置在开球区内。
其一、其二都可以兼顾完全是可以做得到的。比较好的做法,就是将:开球区内的“内”字删去即可。即:开球时,击球员必须用手将自球放置在开球区。
规则如何规范击球员的行为,怎么着、都可以。但是说法必须能够令人明白、清楚,必须让人能够易于理解、执行。
四、闪击过程犯规(请见2015门球竞赛规则一书第30页)
闪击过程:闪击过程指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场上球静止、获得续击权为止。
闪击犯规:照理说,在闪击过程中,因一切与闪击过程相关的动作而引发的犯规,都属于闪击犯规。
但是在2015门球竞赛规则中,却抛弃了全过程中最关键的踩球脚离开自球的行为,只看被闪击的球移动静止的表明现象,便下结论。
结果:将击球员在闪击行为中,最关键、最重要的踩球、离开自球的必要行为,竟然会将闪击完成后,踩球脚抬起时移动了自球的犯规,莫名其妙的被划归到击球犯规案例中去。
击球、不需要踩球;踩球脚尚未离开自球,并没有获得续击权。不能自圆其说、一定会造成麻烦、混乱与不妥。
此类问题,应该有个正确统一、不二的认识。这样门球竞赛规则才会变得越来越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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