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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规则:闪击犯规…3、重新改放他球时,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自、他球。(按犯规处理)
2015规则取消了这一条款。目的是,减少技术性犯规。与《2015国际规则》保持一致。
取消后,在执行上就出现了很多分岐和认识上的不一致。
1、有人认为,即然取消了,“重新改放他球时,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自他球,不犯规。”(详见门球之苑第二期33页张鸿泰文章)
2、“重新放置他球时,先抬脚了,由于他球与自球接触,在捡拾他球时,自球产生了移动,为无效移动,是不犯规的。”(详见烨鹤老师前几天发的主帖。“问,闪击过程里,先放球后踩球犯规吗?”#11泰虎回帖)
3、有人用周正讲课涚:重新放置他球时,未踩住自球,捡拾他球时,自球未动不犯规,自球移动了才犯规。
4、还有人说:重新放置他球时,抬脚了,未捡拾他球不犯规,捡拾他球就犯规。理由:自他球接触了,捡拾他球时,不动也视为移动。
上面这四种意见,那个正确呢?望各位老师给予明确。
其实,根本原因:15规则不应该取消这一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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