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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第40页规定,”裁判员用时期间不计算10秒钟,但算在该场比赛时间内“。规则第19页对”确认所需的时间不包含在裁判用时内“。看来“裁判员用时期间不计算10秒钟”的规定在某种情况下就例外。那么,闪击时,裁判认为闪击时自球在脚下移位必须复位,而复位这个过程中的裁判用时,就成了“算在10秒内可以,不算在10秒之內也可以”。因为在这里没有像裁判确认耗时那么明确。规则第18页10秒计时起止中规定,“获得闪击权时起(撞击后各球静止),至闪击击球时止”。照此,10秒计时时间段很明确。复位时间照计10秒;但是,按规则第40页规定,复位确实是”裁判员用时期间不计算10秒钟“才对。那么究竟计不计10秒?“裁判员用时期间不计算10秒钟”,究竟具不具普遍性?还有闪击或击球时,击球员认为需要临时移开的界外他球,请求裁判给予移开(有时要移开左右两个界外他球),这个移开的裁判用时,又是否包含在裁判用时內——直接说计不计10秒?我认为,规则应带普遍性。除特殊规定之外,都应一视同仁。但这里要问,确认时裁判用时与移开他球或脚下复位的裁判用时,怎么就有那么大的区别吗?请网友明示和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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