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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国际门球规则》修改内容
第 11 條第 2 項 無效移動
刪除(4)間接被球門或終點柱所移動的球。
增 (4)因界外球打擊使接觸在球門或終點柱的球移動。
增 (7)因打者的身體接觸到球門或終點柱而使球移動。
1.(9) ○
1
○
2 (PS.)無確認不犯規
○
3
增 1.(9)
○
4 閃擊行為時,撿起的他球掉落碰到球門或終點柱,間接使
接觸在球門或終點柱的自球、別的他球移動。
○
5 自球和被接觸的他球靜止接觸在球門或終點柱,因閃擊行為
撿起被接觸的他球而間接使自球移動。
○
6 別的他球接觸在球門或終點柱,被觸擊的他球也靜止接觸在此
球門或終點柱,打者因閃擊行為撿起被觸擊的他球而間接使別
的他球移動。
○
7 重新接合時,在未踩自球的狀態下,因撿起接合的他球而使自
球移動。
增 1.(10)
○
2 用球桿敲擊土、草地等間接使球移動。
○
3 球桿觸及球門或終點柱,使接觸的球移動時。
○
4 因隊服、打順號碼、打者身上物品(帽子、手套、眼鏡、
隊長標示等)掉落觸及球而移動時。
綜合整理: 〝間接移動〞
(1) 接觸在球門或終點柱上的球,由外力作用產生之間接移動。
(A) 由有效移動球引起的該貼靠球為有效移動。
(B) 由人體或球桿引起的該貼靠球為無效移動(恢復原位)
(C) 界外球進場或未過一門的球引起的則該貼靠球為無效移動(恢
復原位)
(D) 球桿打到土或草(未打到球)引起球的間接移動,為無效移動
(不犯規)
下列簡稱貼靠球
P2
第 12 條 打擊
第 3 項 繼續打擊權利之發生
1. 下列情況中,內場地所有球皆靜止時,始產生繼續打擊之權利:
(1)自球過門成立並靜止為界內球(參照第 17 條第 1 項) ,打者可以
再打擊 1 次自球。
(2)閃擊成立,打者僅可再打擊 1 次自球。
(3)觸擊後過門或者過門後觸擊,在閃擊成立,打者可以再打擊 2 次
自球。
第 4 項 打擊犯規
刪(7)用球桿敲擊土、草地等,間接使球移動時。
刪(10)閃擊成立,繼續打擊權利發生前打擊自球。
增(8)閃擊成立,所有的界內球靜止前打擊自球。
增(12)閃擊成立,閃擊行為結束前打擊自球時。
2.(2)本項 1.(11)–(12)之處理:
○
1 因打擊犯規而移動的球,放回移動前的位置。
○
2 自球拿出打擊時位置之至近界外(參照第 17 條第 2 項 2) 。
(3)本項 1.(13)之處理:
○
1 因打擊犯規而移動的球,放回移動前的位置。
○
2 因打擊犯規而移動的他球,拿回被球桿觸及時的位置。
○
3 自球拿出靜止位置之至近界外。
第 13 條
第 1 項 過門成立
1.(1)過一門成立:發球一擊自球完全通過一門的球門線。
○
1 未過一門的球,拿離比賽場地。
第 14 條 奪標成立
(2)
○
2 透過界內球的有效移動,撞擊已過三門的球並使之觸及終點柱。
P3
第 15 條 觸擊
第 1 項 觸擊之成立
1. 打擊界內的自球,使之移動觸擊他球,稱為觸擊。
(2) 發球過一門時,自球觸及他球,觸擊不成立。
第 16 條
第 4 項 閃擊犯規
刪(3)重新接合時,在無踩自球的狀態下,用手接觸接合過的他球時。
2. 閃擊犯規時,除閃擊成立之他球外,因應各狀況之處理如下:
(1)所有球在界內靜止後,在接合前,發生閃擊犯規時:
○
1 因閃擊犯規而移動的球,放回移動前的位置。
○
2 被觸擊的他球放回被觸擊後靜止的位置。
○
3 自球拿出觸擊後靜止位置之至近界外。
(2)接合後到閃擊成立前,發生閃擊犯規時:
○
1 因閃擊犯規而移動的球,放回移動前的位置。
○
2 接合後的他球,放在接合時的位置。
○
3 自球拿出觸擊後靜止位置之至近界外。
(3)閃擊成立後,腳離開自球時,發生閃擊犯規:
○
1 因閃擊犯規而移動的球,放回移動前的位置。
○
2 自球拿出觸擊後靜止位置之至近界外。
(4)閃擊成立後,被閃擊之他球撞到球門或終點柱反彈回來,自球與被閃
擊之他球於靜止呈接觸狀態時:
○
1 他球放在與自球接觸時靜止的位置。
○
2 自球拿出閃擊後與他球接觸時靜止位置之至近界外。
(5)被觸擊之他球於界外接合並閃擊時:
○
1 因閃擊犯規而移動的球,放回移動前的位置。
○
2 被觸擊的他球放回被觸擊後靜止的位置。
○
3 自球拿出觸擊後靜止位置之至近界外。
P4
綜合整理:
在閃擊過程中若出現犯規行為:
(A) 自球一律拿出至近界外。
(B) 他球:
○
a 接合前:1. 因閃擊犯規而移動的球放回移動前的位置。
2. 被觸擊的他球,放回觸擊後靜止位置。
○
b 接合後:1. 因閃擊犯規而移動的球放回移動前的位置。
2. 接合後他球放在接合時位置。
○
c 閃擊成立後,腳離開自球時:
1. 閃擊成立他球移動有效。
2. 因閃擊犯規而移動的球,放回移動前位置。
第 17 條
第 2 項 界外球
增 1.(1)○
1
發球打擊過一門成立後,靜止在界外的球。
2.(1)○
1
本項 1.(1)○
1 ○ 2 ○ 3 的情形,將球放置於通過內線後出界點之至近界外。
第 23 條
第 3 項 主裁之任務
修訂 6. 妨礙比賽之處理。
第 4 項 主副裁之共有任務
增 10. 處理打者的確認。
增 13. 妨礙比賽之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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