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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快乐兔

这种情况允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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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20 08:44:5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老师的关注并给予解答!学习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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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0 11:58: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赵玉书 于 2015-6-20 12:00 编辑

试回答:
      1、这个问题,多年来都是允许的,不判犯规。
      2、若按《规则》中有关“闪击过程”的条文叙述,似乎闪击完第一个球后(竟管这个球已经停稳),只要踩着自球的脚尚未抬起(因为“抬脚”的时机有N个),就不能算它的闪击过程结束。当然,按此理推论:是不能直接捡拾第二个需要闪击的他球的。
      3、场上的实际情况是:第一个被闪他球已经停稳,就意味着已经进入了第二个他球的“闪击过程”,而且10秒 计时也已经开始。
     这个问题,我个人认为是属于《规则》的疏漏,但是若用《规则》中“先踩自球后再捡拾他球”的规定去解释,似乎也可以说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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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0 18:42:0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看看专家怎么解释的(来自《门球之苑》2015-5期“疑难问题解答”。
关键:闪击时,若自球与被撞他球之间的距离很近时,规则允许“先踩自球后再捡拾他球”。同理,闪击多个他球时,为减少多余的动作和节省时间,允许在闪出第一个他球后不用再抬脚(踩住自球),继续捡拾第二个(或第三个)他球直接放在脚下再进行闪击,这是符合规则精神的。从门球规则发展的趋势看,我认为有上述行为者不但不能判犯规,而且还应该积极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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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0 10:24:3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以为新规则不以抬脚为闪击结束,所以本例两个闪击根本没有丝毫的重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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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0 13:52: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次撞击了两个他球,拾起了一个他球闪击成功后,未抬脚离开自球又拾另外一球闪击,允许,不为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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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0 20: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则没有明确指出不许,既是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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