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虎老师出了一道难题,我看了《门球之苑》2014年第12期载问题征答第4题,也是这道题。现答如下:
选择D、选择A我以为都可以.。这便是此题引出2011规则有矛盾和遗漏之处。.理由:请先看:一、2011规则笫六章第十一条球体移动中之二----无效移动中第(四)“与球门或中柱接触的球发生间接性移动。”二、同一章第十二条击球中之四----击球犯规(一)之第7点“球搥打到地面,使静止的球产生间接性移动。”三、同一章第十六条闪击和闪击过程中之四闪击犯规的第6点“闪击时只打到踩球足。”现在看题,题问中的8球移动,纯属间接性移动,A、D答案将8球按无效移动处理,对。剩下就是犯规与否,按A判4号队员闪击犯规,按上述二、三摘录之规则规定的精神,说得过去。但能按精神领会去判吗?4号队员打的门柱不是地面,8球並未与门柱接触,而是接触与门柱直接接触的4球,只是间接接触门柱。(进一门的球撞击了他球,规则规定为无效,但这个无效移动的他球却按有效移动予以承认,不捡还原,而且还可以再打不祘一击次中之重复撞击,这里的精神便无法引伸)所以,按规则精神去判,似有強牽之嫌。按D判不犯规,也可以说得过去,因为规则上对闪击犯规的9点中没有这条规定,没有打到球,也没有打到脚,就只打到门柱,当在10秒之内可以再闪。但再闪时,他又去捡8球,並不是检起来掉下去的球,也不是改踩改放时拿起来的球,而是间接性移动后的球,间接移动的球复位是裁判员的职责,4号队员将8球拿回,难道又不祘触及8号静止球犯规?如果我是击球员,我就报告裁判:“请将(无效移动的)8球复位”,10秒之內我再闪击。请问,老师又该如何判?所以我说,老师出这道题真烤人。希望球友议议,敬请老师们指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