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我去年年初就和汉玉灵芝、泰虎等网友讨论过。 请看: 大量的材料,看一遍就和费劲。 我再在简要的说一下: 2,包括我和泰虎在内的大多数人,都认为按规则条文,改放时,虽然致他球在手里,只要改踩,就是触犯了闪击犯规第三条。 重新改放他球时,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自、他球。 3,但是, A,专家说:改踩改放时,他球在手,不犯规。 B,历史上到今天,没有哪个球场,,哪场正式比赛,认为他球在手时的改踩是犯规。 C,新规发布时,多了闪击犯规第三条,但是也没有权威人士指出,此处规则有了实质性改变。 D,我只知道只有汉玉灵芝,认为,不能轻易说规则有问题,也就是他认为,改放时,虽然致他球在手里,只要改踩,就是触犯了闪击犯规第三条。 4,那么,规则条文和大家的理解不同问题在哪儿? 我门的规则大部分文字是国际规则的翻译,其中1闪击犯规第3项 也是源于2011国际规则的条文。(这是周正的文章所证实的)。 国际规则是英文本,我这里引用它来讨论问题难免有隔靴挠痒的感觉,好在台湾规则几乎是直译国际规则,显然他的译文是比较可靠的。所以我这里引用他的条文来分析我们的问题。 国际规则的“放球”是“Setting”,台湾译为“接合”。关于什么是“接合”,国际规则有定义: (16-1-1-2)“接合是在自球静止的位置,踩踏自球后,将被触击之他球与自球在界内接触。” 在闪击犯规一节里,国际规则有: (16-4-1-3)“重新接合时,在无踩自球的状态下,用手接触结合过的他球时。” 可见,国际规则的“接合“和我们的“放球”虽然都为了说明一个闪击过程的动作,但是其含义是不相同的。“接合” 有明确的定义,是使他球和自球在脚下的接触的动作。而“放球”无明确的定义,有可能理解为从拿起他球到放到脚下的全过程。 按国际规则,不踩自球,把他球和自球接触,犯规!他球在手,抬脚改踩,不是接合过程,不适用16-4-1-3条款,没有犯规。 这就是我对闪击犯规第三项的理解:“重新改放他球时”指的仅仅是“接合”时,指的是球在脚下时,不包含他球在手,不在脚下时。所以 他球在手 时抬脚,不是“接合”,不适合闪击犯规第三项,不犯规。 因此,我们的规则要改掉这个瑕疵,或则是也采用“接合”定义,或则是直接说明他球在手,可以改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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