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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击成功不能取消,改个名字能使概念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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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9 19: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网上最近关于闪击成功的讨论很热闹,有人建议取消有关定义。我以为:
闪击成功 是有意义的。必要的。原因是:
规则规定了闪击阶段出现犯规之后,自球一律置于界外,所以对于处理自球,闪击成功可有可无。
但是规则对于闪击阶段出现犯规之后,他球不是一律置于某位置。如果是,闪击成功定义也就可有可无。
闪击阶段犯规了,处理他球还是要分阶段处理,(35页)
(1)放球前:  他球.......停止的位置
(2)发球后:  他球.......方球的位置
(3)闪击成功 后:  他球移动有效。

这是规则 定义“闪击成功”后,唯一应用的地方。
他不是用来界定是不是犯规,(自球滑脱和他球移动不过10厘米都是闪击犯规,这有专门条款明确规定
他是用来处理他球的。(关键 的文章就是错把闪击是否成功用来当是否犯规用。)
如果没有“闪击成功”概念,那么闪击阶段犯规就只能分两阶段。于是,如果  闪击击球后,他球还在移动,击球员的槌碰场上他球。被闪击的他球也要拿回来。这不符合“
若出现与有效移动无关的犯规行为,该球的移动仍然有效。”的规则精神。
所以“闪击成功”这个时点的定义是必要的。
但是,如老生畅谈网友所说,“闪击成功”的术语容易给人联想到闪击完成,闪击失败,等概念,所以这个名词用词不好。我建议改为“他球移动有效”,简称 “移动有效”(因为闪击过程自球是不动的)。这样既不改变“闪击成功”的功能,也不会和闪击完成关联。


点评

老师对 规则的内涵分析得十分透辟!  发表于 2018-12-20 06:55
老师对 规则的内涵分析得十分透辟!  发表于 2018-12-19 20:35
发表于 2018-12-19 20: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崔根武 于 2018-12-19 20:17 编辑

烨鹤老师的论述很精辟,我非同意常您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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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9 20:36:0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师对 规则的内涵分析得十分透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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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0 06: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师对门球规则内涵分析得十分透辟!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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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0 06:58:5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师对 规则的内涵分析得十分透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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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0 11: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是不够的,“闪击成功”的改动涉及到规则对闪击的整体表述。

点评

本帖支持2011规则,和2015国际规则。不支持关键对 于2015 规则关于“闪击成功”的解读。 为免产生歧义,建议吧“闪击成功”,命名为“移动有效”,没有做实质性改变。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8-12-20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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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2-20 11:34:47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生畅谈 发表于 2018-12-20 11:22
“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是不够的,“闪击成功”的改动涉及到规则对闪击的整体表述。

本帖支持2011规则,和2015国际规则。不支持关键对 于2015 规则关于“闪击成功”的解读。

为免产生歧义,建议吧“闪击成功”,命名为“移动有效”,没有做实质性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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