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上最近关于闪击成功的讨论很热闹,有人建议取消有关定义。我以为:
闪击成功 是有意义的。必要的。原因是:
规则规定了闪击阶段出现犯规之后,自球一律置于界外,所以对于处理自球,闪击成功可有可无。
但是规则对于闪击阶段出现犯规之后,他球不是一律置于某位置。如果是,闪击成功定义也就可有可无。
闪击阶段犯规了,处理他球还是要分阶段处理,(35页)
(1)放球前: 他球.......停止的位置
(2)发球后: 他球.......方球的位置
(3)闪击成功 后: 他球移动有效。
这是规则 定义“闪击成功”后,唯一的应用的地方。
他不是用来界定是不是犯规,(自球滑脱和他球移动不过10厘米都是闪击犯规,这有专门条款明确规定的。)
他是用来处理他球的。(关键 的文章就是错把闪击是否成功用来当是否犯规用。)
如果没有“闪击成功”概念,那么闪击阶段犯规就只能分两阶段。于是,如果 闪击击球后,他球还在移动,击球员的槌碰场上他球。被闪击的他球也要拿回来。这不符合“若出现与有效移动无关的犯规行为,该球的移动仍然有效。”的规则精神。
所以“闪击成功”这个时点的定义是必要的。
但是,如老生畅谈网友所说,“闪击成功”的术语容易给人联想到闪击完成,闪击失败,等概念,所以这个名词用词不好。我建议改为“他球移动有效”,简称 “移动有效”(因为闪击过程自球是不动的)。这样既不改变“闪击成功”的功能,也不会和闪击完成关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