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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2 17:3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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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有意义的讨论:
2011规则:闪击犯规…3、重新改放他球时,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自、他球。(按犯规处理)
本来这一条就有问题,问题在于:
假定击球员踩住自球,拾取他球,抬脚改踩,再放他球。应当是不犯规的。
但是按照条文,在抬脚改踩时,就存在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他球。(手里拿着)的犯规现象。
所以,这一条必须改。
所以有此问题,原因是国际规则里用“setting 台湾译为“接合”,我们用 “放他球” ,两者的含义是有区别的。
2011国际规则的条文是:
(3) If, when resetting the balls, the stroker’s hand touches the set otherball when he/she is not stepping on his/her ball.
台湾译国际规则(2011)关于此地条文是:
重新接合时,在无踩自球的状态下,用手接触接合过的他球时。
(注意,此条没有提到自球。)
我们的改放他球,自然是从拾球到放置好他球的全过程。而国际规则的 "setting”(接合),是单指把他球向脚下塞的动作。
这样国际规则本身没有毛病,而我们的规则就说不通,不改不行。
其他再 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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