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韩立君 于 2015-12-26 15:02 编辑
2015门球比赛规则改动的内容 1、建议人造草坪开球区应该与比赛场地的颜色不同。 2、取消“比赛开始手势”,改为:宣布“比赛开始”后直接呼1号。 3、槌头和鞋体上不得装有任何附加物,以便在击球时获取利益。(如:槌头安装瞄准器、鞋帮上贴条等) 4、开球时一旦整体通过一门,即为进球场一门得分,若出界,判为界外球,将该球放在出界点外10厘米处,另外过一门后若碰撞门后球,则他球移动有效。 5、允许放弃击球。即在比赛全过程中均可以申请放弃击球。 6、裁判员对事实做出确认后,队长或教练(指挥),不得进行询问。 7、重新定位“间接移动球”概念: (1)、贴靠在球门柱(或终点柱)上的球,由于外力作用引发该球产生的间接性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A、由有效移动球引发的该贴柱球为有效移动;B、界外球进场或未通过一门的球引发的该贴柱球,为无效移动;C、由人体或球槌引发的,该贴柱球为无效移动。(需恢复原位),不为犯规,但计算10秒。 (2)、球槌击打到土地或草坪(未击打到球),引发球的间接移动,视为无效移动,不为犯规。 8、限制双杆球。只限比赛双方各使用一次双杆球。 9、自球与他球接触,经确认,随后击打自球时,他球不动,也判撞击,未经裁判确认,击球时他球需产生移动,方为撞击。 10、继续实行“得分不封顶”规定。但撞柱后,再次过一门时,须将自球放在开球区左侧端线上,否则判犯规。 11、重新确定闪击过程及取消闪击犯规有关事项: (1)、闪击过程:是从撞击后各球静止时开始,到闪击成功后获得续击权为止。闪击过程结束为闪击完成。 (2)、闪击成功:踩住自球,被闪击的他球移动超过10厘米或撞柱、出界。 (3)、取消原规则中“闪击犯规3”。(重新改放他球时,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自他球,不为犯规.) (4)、取消原规则中“闪击犯规6”,(闪击时,只击打到彩球的脚)不为犯规。 12、修改取消比赛资格得分比例:对“放弃及取消本场比赛资格”的比分,从原15:0该为10:0。 13、修改同分决胜和计算名次的方法。 (1)、取消单球高分获胜规定。出现平分,立即进行一对一的同分决胜(点球)。从比赛结束球的下一组号开始。即:4号结束从5号6号开始,(在开球区开球)以此类推,同分决胜的分值,累计加到比赛双方的得分中。 (2)、循环赛计算名次方法。按胜一场得2分,负一场得1分,弃权为0分计,积分之和多者名次列前,若总积分相等,则除去不相等队的积分,只计算相等各队的积分,多者名次在前。若仍相等,则计算相等队之间净胜分多者名次列前,若仍相等,则计算相等队全阶段净胜分,多者名次列前,若仍相等,则以抽签决定名次。不论计算到哪一步,只要出现不相等的队,则剩下相等各队再从“相等各队的积分”算起,直到计算出全部名次为止。 14、新增“违反体育道德规范”内容,简称“违体规范”。将原则中“妨碍比赛”行为,以及打假球、消极比赛、随意弃权等,“违体规范”行为综合在一起。保留原则中对“妨碍比赛”的处罚条款,再增加“禁赛”和“保证金”等措施。 15、在附则中增加根据比赛需要,可增设10秒计时员。 16、修改裁判法部分,精简语言。对原规定宣布比赛时间:还有15分钟、还有10分钟、还有5分钟、比赛时间到。该为:15分钟、10分钟、5分钟、时间到。另:对其它文字部分再行简化。如:8号撞柱。 17、裁判法中新增“10秒”,起止定义条款。 (1)、主裁第一次呼号起,到该号击球止。 (2)、获得闪击权起,(撞击后各球静止)到闪击击球止。 (3)、获得续击权起,(进门后停稳,被闪击他球停稳、出界、撞柱)到续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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