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烨鹤 于 2015-12-10 09:27 编辑
呼号问题(二)规定 规则对呼号时机的规定。 “击球员击球后,自球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柱犯规时击球权即告结束。” 裁判法关于裁判用时的要求里说: 裁判员要努力减少裁判用时,做到及时宣判、及时处理和及时呼号。 这两条文字是我们讨论的呼叫时机的全部依据,唯有从这两条文字里找到论据,来表达你的观点,才是有力的。其他论据是无效的。 所以我们不能把下列说法做论据: “如果这样,门球人走光了,” “如果这样还叫门球吗?” “那是康乐,玩玩而已,不是竞技门球。” “专家说: “………”” “规则没有说“…..” ”
还有一条请在讨论时注意, 规则对于击球员的行为的判定和对裁判员行为的要求,没有一处提到在比赛的中段或临近结束阶段有不同的要求,虽然门球规则造成无论击球员还是裁判员每一秒的用时在比赛中段和临近结束阶段有不同的作用,但是呼叫时机和比赛的时间阶段无关。所以讨论中用距离结束还有几秒钟来提出问题是没有意义的,要求裁判快可以,但是说“前后一致“之类的话是没有意义的。 (待续) 呼号问题 (三)一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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