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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球应该这样判

时间:2010-05-01 19:41来源: 作者:杀鱼 点击:
这场球应该怎样判? 北京 王志 这是一个发生在比赛场上的真实案例,裁判员的判罚接二连三出现错误,实在令人费解。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白方击球员在二角成功撞击到他球,不慎在捡拾他球时脱手,他球落在场内地面上,就在附近指挥的教练员急忙将落地的他球捡起递放在
  
这场球应该怎样判?
                  北京    王志
这是一个发生在比赛场上的真实案例,裁判员的判罚接二连三出现错误,实在令人费解。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白方击球员在二角成功撞击到他球,不慎在捡拾他球时脱手,他球落在场内地面上,就在附近指挥的教练员急忙将落地的他球捡起递放在击球员手里,站在击球员身旁的主裁置之不理。红方击球员见到此情此景,急忙向己方教练员反映情况,教练员立即对附近的副裁提出询问,说时迟那时快,此刻,白方击球员已把被撞击的他球闪了出去,且擦打另一球到红球前不足一米。白方教练员认定两位裁判员是新手,迫不得已拦阻了对方继续击球,建议场地裁判组长解决问题。当裁判组长表态“没事”(意思是不犯规)时,红方教练员考虑到规则规定“询问只限于事发的当时,裁判员只作一次现场解答,询问不得重复”时,无奈答应比赛继续进行。
白方打掉红方主力队员的①球,接着通过二门得分,赛场平静下来,比赛正常进行。
总记录台发出“比赛时间到”的口令,在红方3号队员结束击球权,白方④球界外的情况下,主裁宣布“全场比赛结束”,此时,问题又发生了。白方提出要求比赛“加时”,红方坚决反对,双方面对裁判员据理相争,直至裁判长出面解决,最后宣布维持原判罚结果,有意见向仲裁委员会反映,争论才得以停止。
笔者身临其境目睹一切,就此案例愿发表个人看法与球友们交流,错误之处恳请斧正。
依照2009《门球规则与裁判法》剖析案例,总起来看是裁判员执裁水平不高,对《门球规则与裁判法》的理解不深刻不透彻,掌握的不系统不全面,执行起来就可想而知了。具体表现如下:
一、对规则中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不能做出处理决定。
击球员在捡拾被撞击的球准备闪击时,不慎球脱手落在场地上,教练员(担任临场指挥)将球捡拾起来递给击球员进行闪击,属比赛场上罕见的情况,多少年来不曾见过,听说过的人恐怕也屈指可数,这样的事情出现,裁判员就在其身边难道看不见吗,看到了难道不应该判罚吗,一时反应不出来难道不会制止,还任其将球闪出吗,这样的犯规出现难道还要对方提出询问吗,……,一系列问题的出现,裁判员完全应该承担责任。
2009《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的亮点之一是整顿赛场纪律,就“非击球员进入比赛场内”都要按妨碍比赛进行判罚,何况白方教练员的所作所为呢。笔者认为,类似这种情况,裁判员理所当然要按照妨碍比赛处理,且应该按严重妨碍比赛判罚,在事发当初,白方教练员触及被撞击球时,立即亮出红牌,停止击球员闪击令其退场,裁判员将移动的被撞击球恢复原位。估计当时裁判员对教练员的行为和击球员的表现无动于衷,可能认为只要规则没有明文规定的内容就不予判罚,殊不知规则赋予主裁判员的权力是“依据竞赛规则执裁,对规则中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做出处理决定”。据此,裁判员没有履行自己的权力,对此案例认定“没事”,显然是错误的判罚决定。
二、支持白方提出“延时”同样是错误的。
总计时台报出“比赛时间到”,临场执裁主裁判员宣布“全场比赛结束”,白方提出“延时”完全可以理解,因为当时白方以一分之差败北,而场上球势对白方相当有利,只要裁判员同意延时,就可以反超三分取胜。红方为什么坚决不同意“延时”呢,他们依据规定,认定裁判员回答队长或指挥(教练员)提问所用时间属于裁判用时,裁判员用时期间不计算10秒,但计算在该场比赛时间以内。因此,白方提出“加时”是毫无道理的。
那么裁判员支持“加时”的错误是什么呢,笔者认为,裁判员在处理场上教练员或队长的询问时,如果问题复杂,需要请示裁判长解决,势必占用时间较长,此刻,主裁判员应该立即宣布时间暂停,待问题解决后恢复比赛,而此案例在事发期间裁判员没有这样做,事后在加时究竟加多少就无凭无据了,错就错在这里。
最后,笔者还想多说几句,红方教练员依规则规定处理比赛场上发生的问题值得学习。首先,红方教练员向裁判员提出询问时只有一次,当裁判员解答后尽管意见不一致,确没有与裁判员纠缠不休,当裁判员做出决定时,红方顾全大局,违心保留了自己的意见。其次,红方据理竞争不得延时,是在比赛结束之后,说明教练员熟悉规则,运用规则得当,确保了比赛结果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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