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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规则》解读 (完整版)——花甲子

2016-8-21 13:34| 发布者: 泰虎| 查看: 4463| 评论: 9|原作者: 泰虎

摘要: 说明:泰虎采取保真编辑后,特立此帖子。其目的,只在于方便网友连续阅读与学习,如果想查看花甲子老师的原帖,请您点击下面“花甲子老师原文的链接”。 如果以后解除“顶置”,网友想再次查找阅读与学习,请到 ...
       说明:泰虎采取保真编辑后,特立此帖子。其目的,只在于方便网友连续阅读与学习,如果想查看花甲子老师的原帖,请您点击下面“花甲子老师原文的链接
       如果以后解除“顶置”,网友想再次查找阅读与学习,请到“专栏”——“门球裁判”里的生成文章中查找。

目录:

《2015规则》解读(一)
一、建议人造草坪开球区与比赛场地使用不同颜色,以便于识别。
二、取消“比赛开始”的手势
三、槌头和鞋体上不得装有任何附加物
《2015规则》解读(二)
四、询问只限于对判罚结果有疑义,对场上作出的认定事项不得进行询问。
五、重新进一门时,须将球放置在开球区左侧端线上开球。
六、“闪击成功”定义中为何要加上“踩住自球”这句话?
《2015规则》解读(三)
七、对“闪击过程”进行重新梳理和完善。
八、关于“限双”以及“打成”和“使用”的说明:
九、关于放弃击球的问题
《2015规则》解读(四)
十、关于比赛结果平分时胜负的判定
十一、关于循环赛计算名次问题
《2015规则》解读(五)
十二、关于确认和自他球接触时的撞击问题
十三、关于增设“10秒计时员”的问题
十四、出现特殊情况的判罚及简化条款的说明:
《2015规则》解读(六)
十五、关于将“妨碍比赛行为”改为“违反体育道德行为”的意义
十六、关于执行《2015国际规则》的问题
十七、对细微修改内容的解答


………………………………………………………………………………………………………………………………………
  花甲子老师原文的链接:


《2015规则》解读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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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虽有二级裁判证,却很少参与裁判的实践,2015规则依然是我的所爱,因为它指导着门球运动的发展。下面的材料业内之人一看便知出自行家之手,但是我学习之后,感到很实用,故愿意提供给网友学习参考,仅此而已。----花甲子
《2015规则》解读(一)
   2016年,将是《2015规则》推行实施之年,因此,和大家一起学习、探讨、解读“新规”十分必要。
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没有修改的部分我们不再一一赘述,重点解读的是《2015规则》中的修改之处。此外,还将对规则中的一些相关内容作进一步进行说明,以便大家更好地理解、执行新规则。
  《2015规则》有多处修改之处,本期解读其中三项。
一、建议人造草坪开球区与比赛场地使用不同颜色,以便于识别。
1
    图1中,比赛场地和限制区为绿色,带状比赛线为白色,开球区为红色,开球时自球是否在开球区内,一目了然,便于识别。
为什么要对开球区做出这样的建议?说来话长。
    80年代,门球规则里是没有“开球区”,只有“起始线”。起始线其实就是四线上距一角1米到3米的一段,用墨水染成红色或蓝色,以示区别。
    开球时,击球员要将自球放在起始线的外沿上,要是没有压住外沿线,就会出现击球时不足4米或超过4米的情形,这是不允许的,属于开球犯规。这就是“压外沿”之说的来历。
    因为这个“压外沿”,引发出很多矛盾,是球的接地点压外沿还是投影压外沿?压住外沿多少才算合格?往往各持己见,麻烦不断。
为了减少争议,《1996规则》中增加了 “开球区”。由“线”改为“区”,想想这样一改肯定不会有矛盾了吧,但是没想到的是,多年来的习惯势力影响太大,许多球员甚至裁判都仍然停留在“压没有压外沿”的争论之中。因为麻烦,一些地区干脆做出规定:开球区开球时必须要“四不压边”才算有效。
    其实,历届规则中对起始线、开球区的叙述是很清楚的,但总有那么一小部分人在理解上存在误区,因此,有必要再次强调这个问题。
    对此的争议仍然集中在开球区前沿线上,因为这里离一门最近,大家都习惯在这里开球。要知道比赛线(四线)的外沿线,就是开球区的前沿线,两线是重叠的。因此,只要球的投影压在这个区域内的任何地方都是允许的(见图2)。
                                                                                      2
    新规则的这一建议,将有效减少开球时球是否压线(外沿、内沿)的争议。既方便裁判员裁决和击球员放球,观众也能看清,三方得利,何乐而不为?
    需要说明的是,在新规则中用词是“建议”,而并非是“必须”,这对已经铺设完成的人造草坪球场而言,可以不兴师动众重新去搞,也不要强求非要改变它,只是在今后新铺设的球场中建议使用,逐步统一。当然,花点小钱马上就改变则更好。
    顺便多说一句,既然建议开球区用不同的颜色区分,那么有人一定会问,是否也可以将限制区和比赛区(内场)也用不用颜色分开呢?我们认为,只要条件许可也不为是一个好办法。因为规则中对比赛场地只规定了面积和平整度,并没有色彩方面的要求,所以,用不同的颜色区分限制区和比赛区,应该是可以的。
   二、取消“比赛开始”的手势
     规则中“比赛开始”的手势是“祖传”的东西,即30多年来历次规则里都有这一项手势。但在我们国家举行赛事活动中基本就没有用过。因为这个手势主要是在单场比赛中使用,在有总记录台的比赛中都由广播发出“比赛开始”的指令,裁判员直接呼叫一号就是了。时至今日,或许很多等级裁判员都不知道这个手势应该如何去做。既然不做,留之何用? 恰巧在去年的国际门球规则研讨会上,有国家提出,此手势有纳粹党卫军敬礼之嫌疑,会议当场决定取消这一手势。但用什么手势来替代,意见却不统一了。我国代表提出能否基本动作不变,只是将“手掌变为握拳”,既简单,又方便,后来国际门联也无明确表态。
在这次修规讨论中,修规组认为这种可有可无的手势,还是删掉为好。这样,现在门球规则里就只有11种手势了。
    今后,若遇单个场地的比赛,或实行“五轮制”(各场地单独计时的比赛),主裁只需用口令宣布“比赛开始”后,直接呼1号即可。
三、槌头和鞋体上不得装有任何附加物
    随着门球运动的不断发展,近年来,中国门协在器材使用方面减少了限制,放宽了要求。比如,允许使用各种样式的球槌。这一规定催生了斜面槌头的的问世和应用。斜面槌头在击球部位、力度、角度等方面展现出门球技术的新变化,显示出我国门球人的聪明才智,效果令人耳目一新,给门球技术注入了新的活力。
    但是,琢磨多了,也会冒出一些不规范的做法,比如有人在鞋帮内侧凹陷处粘贴上光滑的板条,起到导轨的作用,用以提高击球效果,更有甚者,有人尝试在槌头上安装激光瞄准器。这种行为一旦在比赛中出现,常会招致别人提意见,说这种做法不地道,不公正。更没想到的是这一行为竟然让境外球员也知道了,在去年国际规则修改会议上,各国(地区)代表对中国的这一现象纷纷指责,认为这是投机取巧行为,让我国代表脸上无光。
    如果说“贴脚打法”被认为是钻了规则的空子,那么再安装导轨、激光瞄准器之类的附加物,就不能再允许了。
    其实,贴脚打法在天然草坪上起不到什么作用,你想,球槌贴在鞋帮上挥杆,球根本走不远,所以,国际规则对贴脚打法没加限制,因为此法在国际(境外)比赛中不会获利。但在鞋体上或球槌上装个什么东西,那就不同了,在当今高科技时代,发展下去门球就没有什么技术可言了,也不会得到国际上的认可。
    另外,虽然斜面槌头在天然草地上起不了大的作用,但人家忌讳这东西,在国际(境外)比赛中也不允许使用。
    不过,贴脚打法在沙土地和人造草坪上还是有优势的,就像射击动作中“有依托”和“无依托”的区别。讲到这里会有人问:穿着直帮运动鞋(指门球厂家生产的贴脚鞋)是否允许?从目前看,既然国际规则没限制贴脚打法,新规则规定的也只是不能按装导轨、瞄准器之类的东西,那就算允许吧。

《2015规则》解读 (二)
    本期解读第4~6项修改内容。
     四、询问只限于对判罚结果有疑义,对场上作出的认定事项不得进行询问。
    以往,门球场上争议很多,比如,有关超时犯规和闪击是否成功的判罚,裁判员判罚后,常常会引发质疑。
    在其它体育比赛中,裁判员有着“至高无上”的权利,像门球这样因为质疑而询问裁判员的情形几乎没有,比如美国NBA(还有其它项目),对裁判不满时,心理不服可以,行动上必须接收,否则就将会遭受更严厉的处罚。
    门球规则之所以有此规定,初衷可能出于对老年群体的考虑,但殊不知老年人爱较真,动辄对裁判的判罚进行询问,所以问题来了,争论也来了。
    纵观赛场上出现的问题,其询问大致可分以下两大类:
    1、对事实认定的询问
    对事实认定的询问是指裁判对球是否停稳、是否出界、是否得分、是否撞击、是否超时及10厘米等情况做出判定并宣判后,当事方教练员不服,提出询问。据统计,此类询问约占70%左右。
    2、对认定后处理的询问
    对认定后处理的询问是指当事方对裁判判定的事实无异议,只是对处理结果产生疑义,从而提出询问。比如,4号击球员触及静止球,裁判判犯规后,将④拿出界外,白队对犯规的事实认可,但对裁判的处理产生质疑。此类询问约占30%左右。
  《2015规则》执行之前,很多教练员因为没有分清“事实认定”和“认定处理”的不同,以为裁判员做出的“事实认定”也可以询问,所以不服判罚的球队往往采取过激的“争辩”,甚至“罢赛”等行为来抗争。
    这种对“事实认定”不服的争议已经伴随着我国门球运动走过30多年,要改变这一现象,必须对现有的规则进行修改。
    针对上述情形,这次修改明确提出:询问只限于对判罚结果有疑义。比如上述案例中,因为裁判员做出了错误的处理,理所当然地可以询问并要求裁判员改正。这是其一。
    其二,对场上作出的认定事项不得进行询问。也就是说,对事实的认定只有裁判员说了算,这是裁判的职责。否则,我说球没有停稳,你说球停稳了;我判超时犯规,你说是裁判在偏袒,还有完吗?
    其三,认定事项为:是否停稳、出界、得分、撞击,以及对10秒钟及10厘米的判定。
这一修改,目的就是为了让大家明白赛场询问的内容,减少矛盾,解决争议。今后遇到对对事实认定的询问,裁判员可以拒绝回答。
    当然,这一改革对裁判员的要求更高了。我们希望裁判员要严守职业道德,在理论上要加强学习、熟悉规则,在执裁中要跑动到位、判罚果断。同时也希望广大门球人能理解、支持新规则。
    五、重新进一门时,须将球放置在开球区左侧端线上开球。
   《2011规则》中,有一项最主要的修改内容,即“得分不封顶”。当初,实施这一规定时,曾经引发了争论,有人质疑、有人担忧、有人赞同,经过五年多的实践,这一规定已经得到多数门球人的认同。因为这一规定彰显了 “更快、更高、更强” 的体育精神,不仅改变了“有门不进、有分不得、球在场地中东躲西藏、观众看不懂、企业不肯赞助”的局面,而且也没有出现“没有战术、只有斗勇、以后在国际比赛中不可能再拿奖牌”的担忧。
    五年来,得分不封顶的规定促使我国门球技战术水平迈上了一个新台阶,也奠定了竞技门球突飞猛进发展的新局面。但是,伴随着这一规定的实施,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比如,重进一门的球威力过大,容易形成“一边倒”倾向,需要对“得分不封顶”规定进一步完善。
    对此,有人建议,自球撞柱后,让其享有续击权,这样,就可以和球过门、撞击他球后获得同样的权利,自球若要重新进一门,需通过有效移动到开球区后,才可击球进一门。我们认为,此法虽然可行,但难度不小,可能又产生新的问题。
    最终,经研究后决定,在重进一门上“增加难度”,即重进一门时,必须将自球放在开球区的左侧端线上开球,否则为击球犯规,取消击球权。见下图。
    这样,重进一门后的威力降低,又保持了原有的习惯和玩法。
此外,重新进一门时,除了放球位置改变以外,其它有关进一门的规定与开球时相同。              
   六、“闪击成功”定义中为何要加上“踩住自球”这句话?
    旧规则中闪击成功的定义是“被闪他球移动后距离自球达到10厘米及以上”,并没有说明自球的状态,常被误解为“只要被闪他球移动超过了10厘米,就算闪击成功”。所以,在闪击过程中,对自、他球一前一后“双飞”的处理上,常常会因为10厘米产生争执,在闪击成功概念中增加“踩住自球”,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
修改后“闪击成功”的定义只有两句话:
    其一是踩住自球。这是前提,指“踩球不滑脱、闪击不离脚、闪后不失衡”。即闪击后仍然要踩住自球,若出现双飞或身体失衡等原因造成的自球滑脱(前后双飞),均属于闪击失败 。这就像举重一样,当杠铃举过头顶时,若身体仍在摇晃,不算成功;只有“全身保持静止稳定”后,才算成功。
    其二是被闪击的球移动超过10厘米。这是结果,指的是国际门联规定的闪击距离标准。若闪击不足10厘米时,即使踩住自球也不算闪击成功。
    此外,删除旧规则闪击成功中“被闪击的他球撞柱、出界”内容,是因为新规则已将闪击过程结束从“踩球脚抬起为止”改为“获得续击权为止”,而在踩住自球的前提下“被闪他球停稳、出界、撞中柱”就是获得了续击权(即闪击完成),已经涵盖了闪击成功,不需要重复表述。
    需要重申以下三点:
    1、以前的“击打的原因造成的自球滑脱,判闪击失败;抬脚的原因造成自球的滑脱,判闪击成功”概念不变,与现在“闪击成功”定义不矛盾。自球滑脱的原因(指击打或抬脚)以裁判员认定为准。其实,判断“击”与“抬”并不难,因为这是一对相反的动作,击打时需要踩住,是向下用力,抬脚时需要松开,是向上用力,就像一个开关一样。
    2、踩住自球后,只要他球正常闪出后,就可以抬脚;若抬脚时发生自球滑脱现象,则以获得续击权为界定,之前为闪击过程犯规,之后为击球犯规。
    3、闪击过程的三个阶段,以及对他球的处理依然不变,即放球前(撞击后的位置)、放球后(放球位置)、闪击成功后(移动有效)。下面举两例说明。
    案例一:②在二门前距二线一米处,用①闪带一号位压线的⑦,由于用力过猛,①、⑦刚出界,自球就脱脚。问,闪击是否成功?答:由于用力过猛,没有踩住自球,肯定是击打的原因(属于典型的前后双飞)。尽管①、⑦已出界,也认定为闪击失败,判①、⑦复位,②拿出界外。
    案例二:被闪他球移动12米静止,后抬脚时造成自球滑脱,问:闪击是否成功?答:由于抬脚的原因造成的自球滑脱应为闪击成功。但此时,被闪击的他球已经停稳,其犯规是在获得续击权之后发生的,应属于击球犯规,判他球移动有效,自球复位,取消续击权。

《2015规则》解读  (三)
     本期解读第7~9个问题。
     七、对“闪击过程”进行重新梳理和完善。
     这次修规一个大的动作就是对“闪击过程”进行重新梳理和完善。
     这样做的目的何在?因为旧规则中,闪击的概念是,“闪击过程是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为止”。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出现了两个问题:
     一是概念不清楚。将“抬脚”作为闪击过程止点,意味着不抬脚闪击就没完成,没完成就不能获得续击权。所以被一些人误解为,我不抬脚,闪击过程就不能结束,比赛将一直僵持下去。当然,这种情况从未发生过,但从规则的角度讲,这是不严谨的。
     二是容易误判。比如,击球员撞击两个他球,当第1个球闪击成功后,该球尚在移动中,击球员就抬脚捡拾第2个球。问:这是闪击犯规,还是触球犯规?若判闪击犯规,球员已经抬脚,闪击完成了;若判触球犯规,还有一球没闪呢。而且,这两种处理结果完全不同,一个是自球拿出界外,一个是停止击球权。这种撞击多球的过程,因为理解不同,会让裁判员产生误判。
     修改后的闪击过程为,“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场上球静止获得续击权为止”,即获得续击权等同于闪击过程结束,也等同于闪击完成。不难看出,新规则变换了一个环节,即从抬脚止改为获得续击权止。
     这样修改后,一是以获得续击权作为闪击过程结束,即闪击完成不再看脚(与抬脚没关系),而要看球(是否静止,或撞柱、出界);
     二是把闪击多个他球的过程衔接起来,弥补了抬脚后到球静止这一时间段的空白。即只有将所以被撞击的球都逐个闪击完成了,才有续击权。以后再出现闪击多球的情形,就不会产生误判了。
     但这样一改也带来一个新变化,即未将“抬脚”列入闪击程序。为什么呢?因为明确了闪击过程结束是以获得续击权为止,而“抬脚”不一定是闪击过程中必须要完成的,也可以在闪击过程结束之后再抬脚。所以,将获得续击权之后的“抬脚”列为击球范畴【说明:因为此时已是续击(阶段),而续击又属于击球范畴】。
     总之,在获得续击权之前的抬脚犯规,算闪击过程犯规;在获得续击权获之后的抬脚犯规,为击球犯规。这是新内容,大家要切记。
     需要说明的是,重新定位“闪击成功”和“闪击过程”,刚开始会感到一些不适,但相信慢慢地就习惯了。其实,与过去相比只要是正常闪击,感觉不会两样,只有出现犯规时才会有些变化。
     八、关于“限双”以及“打成”和“使用”的说明:
     本次修规工作最烦心、最纠结的一件事莫过于如何对待“限双”问题,表现为几经努力也形成不了统一的意见。这一方面说明门球人对研究“双杆球”都倾注了感情;另一方面对“限双”的建议实在太多,让修规组难以决策。较为集中的意见有:
     一是取消双杆球。其理由是,双杆球威力太大,不如完全取消,大家硬碰硬打。
     二是恢复“球球双杆”。其理由是,“球球双杆”变化多,可以在球场任何地方做,是劣势方反攻的好机会,能提高门球的观赏性。
     三是放开双杆次数。其理由是,与国际规则完全接轨,因为制约与反制约对双方来说都是对等、公平的。
     四是只给一次双杆球。其理由是,两次双杆球也容易使比赛形成“一边倒”,因为有一次双杆后,优势方再打一次双杆球,落后方基本就没反攻机会了。
     五是第二杆不准去攻击对方球。其理由是,可以不受次数的限制,但减少了双杆的威力,等等。
     修改组经过反复讨论后,大家认为,取消双杆就等于取消了比赛的悬念和乐趣;恢复“球球双杆”不符合国际规则要求;放开限制不适应国情;用第二杆不准去攻击对方球,会增加操作难度。最终决定在原来两次的基础上再减少一次,即按《2011规则》办法,还是“球门双杆”,但只允许双方各使用一次。这样即简单易行,又不会产生新的折腾。
减少为一次,使双杆球成为稀缺“资源”,什么时候用,怎样去用?球队需要斟酌,学问大着呢!
     另一个变化就是修改了限制双杆球的词汇用语。旧规则叫“打成”,新规则叫“使用”,它们到底有啥区别?哪个词汇更符合其行为用意?
     《2011规则》刚制定完后,就有人对“打成”提出质疑,认为用词不妥。经研究后我们感到“打成”因无次数限制,即从理论上讲,比赛双方一场可以打成20次双杆球。而“使用”可以进行次数限制,即比赛双方虽然可以打成多次双杆球,但规定只能使用一次。于是,决定将“打成”换成“使用”。仅此而已,别无他意。
     对于如何“使用”的问题,仍按规则确定的“以闪击完成为判定标准”,这与《2011规则》没有区别,即打成双杆后,只要闪击完成,就算使用了;若在闪击完成后犯规,即使没有使用,也算使用过。但打成双杆后,如果在闪击过程中犯规(闪击没有完成),则不为使用,下次还可以继续使用。
     总之,修规组认为“使用”比“打成”更加贴近限双的行为用意,也更能让人接受。顺便再说一句,因为闪击过程结束即为闪击完成,也就是获得续击权,因此限双一次也可以理解为“以获得续击权为判定标准”。
     九、关于放弃击球的问题
     门球运动开展初期,其规则就有这么两条,一是允许放弃击球,二是允许放弃闪击或续击其中一项(不能同时放弃,否则判“双重放弃犯规”,自球拿到界外)。1992年,国际门联为推动门球发展,放宽了一些繁琐条件,取消了六项与技术无关的规定,其中就有“双重放弃犯规”。国际门联认为击球、闪击是击球员的权利,应该让球员充分享受门球带来的乐趣,怎么能随意放弃呢?所以至今一直坚持不能放弃击球和闪击。
     但是,在我国的门球比赛中,由于战术布局的需求,指挥员常常会令击球员放弃击球。即使是规则不允许,也有很多办法达到放弃击球的目的。最简单的办法就是进场后朝着自球上方轻敲一下,或者开球时故意将自球不放在开球区,等裁判宣布犯规,更有甚者当裁判呼号后,不进场或进场后不打球,同样等裁判宣布超时犯规。据此,我们在《2011规则》修改时作了些尝试,即在开球时允许放弃。这一规定起到了加快节奏、节省时间、简化操作的效果,受到好评。所以,新规则在原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范围允许的范围,不单是开球时允许放弃,而且在比赛的整个过程中,都允许放弃击球。
     允许放弃击球,包括开球和续击,但不包括闪击。
     为什么呢?大家看规则第十二条,“一击球、二开球、三续击权”均被列入击球范畴,说明击球包含了开球和续击;且规则对击球的描述是“击球员用手臂挥摆球槌,使击球面击打自球的行为”,与开球和续击在动作上是一致的。而在规则第十六条“闪击和闪击过程”中,对闪击的规定是,“踩住自球,将被撞击的他球放置于自球旁,通过击打自球产生的震动使他球移动”。显然,闪击不同于击球,两者在概念上也不是一回事,希望大家不要产生联想。为更清楚的表达本意,经商定在第二版中,修改为“允许放弃击球(含开球、续击)”。
     那么,击球员若要放弃击球(含开球、续击)如何向裁判员申请呢?
     一是呼号后(含开球或进场击球),击球员向裁判员报告“放弃”即可,不需要动作表达;
     二是在获得续击权后(过门得分或闪击完成后),击球员用同样的方式向裁判员报告一声即可。

《2015规则》解读(四)
      本期解读第10~11个问题。
      十、关于比赛结果平分时胜负的判定
      这次修规另一项重大改革就是将同分改为平分,并在平分时采用平分决胜来判定胜负的方式。
      大家知道,在30多年的门球比赛中,若出现平分时,都是以单球最高分(多柱、多门)或同分决胜(点球)来决定胜负的。这种方式的合理性值得商榷,明明就是15:15,但却还有胜负。胜者会说:“我比你多一个柱”,负者马上就会接口:“我还比你多2个门呢!”可见,这种判定胜负的方式确有合情不合理的情况。这是其一。
      其二,平分中有胜负的区别,这在其它的体育项目中几乎没有。如,足球平分要么双方各得1分,要么互罚点球决定胜负;篮球平分用加时赛来决定胜负。但不管怎样,都是在原平分的基础上改变了分值,从而判定出胜负。
      其三,按《2004规则》以前计算名次方法,即采用“剩下相同各队再从积分(胜场数)算起”,这就会对平分判“负”的球队不公平,因为其多次计算成绩都不得分;而平分判“胜”的球队却多次都得分。
      基于此,在《2015规则》修改时,有必要对平分中有胜负现象进行改革,
      其具体方法是:
      两队总分相等时,从结束球号的下一组开始,一对一分别通过一门、二门决定胜负,并以此类推。
      如,3号(或者4号)是结束球号,那么从5号、6号开始,一旦出现胜负,比赛立即结束(如,5号未过一门,而6号一旦过一门,就不必再过二门了);若不能分出胜负,再从7号、8号开始,以此类推,直至决出胜负。
      此外,关于由几组对决的问题,可由组委会(或裁判长)决定(须事先告示):如5组或3组;若还未决出胜负时,再用“抽签”决定。
      据悉,基层比赛场次间隔一般都在5分钟甚至更少(如读者杯比赛只有1分钟)。规则这样定的好处是随机应变,节省时间。过去同分决胜一轮(1~10号)最短要七、八分钟,最长的则要十几分钟,常见的现象就是“全场等一场”,严重影响大会统一开赛;而采用现在的平分决胜办法将会大大地缩短时间,会出现惊险刺激、一锤定音的场面。
      此外,新规则还特别说明:比赛结束时缺员或被取消比赛资格的队员,不允许参加平分决胜。平分决胜可将自球放置在开球区内任意位置开球。
      关于平分决胜的分值问题,最初也有两个方案。
      方案一:按决胜的分值累计加到比赛双方的得分中,即获胜球队最高可以比对方多得2分。
      方案二:比赛双方不按分值累计加分,只是在胜方的总分上加1分。
      这两个方案在2015全国门球规则培训班上征求意见时,多数人主张选用方案二。其理由是,平分决胜分差不能太大,只要分出胜负就可以了。方案一因最高会相差2分,可能会在下一步计算名次时获利,而方案二获胜方只增加1分,获利机会相对小一些。
                             
      十一、关于循环赛计算名次问题
      这个问题由来己久,在《门球之苑》杂志、门球网上对门球循环赛计算名次的方法也有过几次讨论。大家知道,在球类的循环赛中(包括门球),有多种记录和计算名次的方法,每种方法都有其利弊,没有一个是十全十美的,采用何种方法完全是人为的选择和公众的认知度。
      以前采用的计算名次方法有二个问题。一是当胜场数相同时,由于双方的净胜分不同,会产生相互间胜场数多的球队排名靠后的问题;二是弃权队与输球队同样都没有胜场数,而不得分,这种结局对弃权队没有制约,有时会对比赛的正常运行产生影响。如,比赛到后半程,因比分落后、回天无术,就“举手投降”(应按弃权论处)。
      这次新规采用的是“积分制加净胜分”的计算方法。为什么要改变过去一直沿用的“胜场数加净胜分”方法?
      一是积分制在感情上更容易让人接受;二是要解决门球的平分中有胜负问题;三是不让弃权球队获利;四是比较接近原方法,不会让人感到陌生。
      为让大家明白新规则计算方法,下面就以竞赛手册中所列举的事例予以详细说明。
          (附加循环赛成绩表:2015规则书117页,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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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一步:统计“积分”(按胜一场得2分,负一场得1分,弃权为0分)。
      为:甲8,乙4,丙8,丁8,戊8,己8。这样,经过第一步计算出现了不相等的队“乙”,因其只得4,故列为最后第6名。
     (2)第二步:把所有队与“乙”的积分去掉,计算“相等队积分”。
      为:甲6,丙6,丁6,戊6,己6。因积分均相等,则计算“相等队净胜分”。为:甲-4分,丙-4分,丁-4,戊4,己8。
      至此,另外两个名次确定:己8,为第一名;戊4,为第二名。
    (3)第三步:把所有队与“乙、戊、己”的积分去掉,计算“相等队积分”。为:甲3,丙3,丁3。因均相等,则再计算甲、丙、丁之间净胜分。
      为:甲0,丙0,丁0。因均相等,则计算甲、丙、丁全阶段净胜分。为甲9,丙6,丁6。这样,甲9为第三名。
    (4)第四步,把所有队与“甲、乙、戊、己”积分去掉,只计算丙、丁积分。
      为:丙1,丁2。这样,丁为第四名,丙为第五名。
      至此,比赛的全部名次已经确定。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这张“循环赛成绩表”是杜撰出来的,其计算步骤也是最难的,可以肯定地说,在比赛中一般不会遇到这么复杂的成绩计算。之所以选出这样一个案例,就是为了让大家通过学习,真正掌握计算名次的方法,如果这张表格能够弄通弄懂,比赛中计算名次那就是小菜一碟,绝对难不倒你了。
      最后,还是那句话,体育项目本身就是场游戏,规则和计算名次方法只不过是人为作出的种种限制规定而已,而制定这些规定是便于裁决,维护游戏双方的公平。一般来说,任何游戏规则如果事先被认可,且公正地执行,对比赛双方或多方来说都是公平的;相反,如果不被公正地执行和裁决,那么再好的规定都无济于事。


               2015规则》解读 (五)
      本期解读第12~14个问题。
      十二、关于确认和自他球接触时的撞击问题
修规组在讨论时,收集到各地 “关于确认事项”问题的反映,即在执行《2011规则》中的“如果击球员未申请确认,裁判员应据实判罚”时,经常会发生一些争议。
      其实,《2011规则》中的“据实判定”这句话没有问题,但执行起来为什么会发生矛盾呢?究其原因还是理解上的问题。即有人错误地认为,“据实”,不能全由裁判员说了算。比如,笔者在一次全国比赛中就看到过这样一件事,某球员自认为从门后方向过来的自球是门前球,没让裁判员确认就击球过门,而裁判员认定此球的投影压在球门线上,属于门后球,没有宣判过门得分。球队说裁判员没有据实判罚,矛盾由此产生。
      新规则强调,执裁要以裁判员的认定为准,对事实的认定不得询问,就是要进一步树立裁判员权威,即由裁判员说了算(当然裁判员要据实判罚),否则就会没完没了。总之,新、旧规则在制定“确认”的问题上其实没有大的改变,只是说在没有确认的情况下,由裁判员说了算,希望球队服从裁判,不去干扰。
      关于自、他球接触时的撞击,新、旧规则的规定是有区别的:
      《2011规则》是:“经裁判确认自、他球接触时,只需击打自球,不论他球是否移动,均为有效撞击;而未经裁判员确认,应据实判罚”。
      《2015规则》与《2011规则》相比较,前一句保持不变,而后一句修改为: “未经裁判员确认,他球须有动感才为有效撞击”。
      不难看出,这一修改,既和《2011规则》规定保持了一致,又可以有效解决因为“据实判定”而带来的麻烦。因为击球员没有申请确认,又对裁判员的“据实”持怀疑态度,那么,就依据是否有动感来判定,这是大家都能看得见的情形,争论自然会消除了。可见,修改的后一句话虽属无奈之举,但却也起到了避免矛盾,简化操作以及增加透明度的作用。
      十三、关于增设“10秒计时员”的问题
      门球运动在我国开展30多年,主要对象是老年群体,其定位也属于群众体育的范畴,即以健康休闲和愉悦身心为宗旨。但是,随着门球运动的发展,不少年轻的同志介入进来,。加之我国不少门球赛事的奖金数量增多,对于这些竞技参与者来说,现有的10秒计时方式(由裁判员默计)一直受到质疑,要求改革计时方式,使之准确、公开、公正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为适应门球的这种需求,减少目前“10秒”计时随意性而引发的争议。经过研究,在这次新规附则中增加“根据比赛需要,可增设10秒计时员”的规定。
      此外,这次新规中增加了对10秒起、止点的详细说明,即(1)裁判员第一次呼号起至该号击球时止;(2)获得闪击权时起(撞球后各球静止),至闪击击球止;(3)获得续击权时起(进门后球停稳,以及被闪他球停稳、出界、撞中柱),至续击击球时止。这样一来,既有利于裁判员操作,也便于大家共同监督。
      关于设置“10秒计时员”的操作问题,最理想的方法当然是设置一块大屏幕,并按规则规定,将击球员的每一个10秒起点、止点的时间都显示在上面,让全场观众一目了然,另一种办法是设专人按秒表,但不管采用什么方式,都需要有熟悉规则的人操作。即在10秒超时时,应由大屏幕播报,或10秒计时员宣告(包括提示8秒、9秒)。但是,专职计时员只是负责计时和提示、宣告,其并没有宣判权,当宣告“10秒”后,应由裁判(一般为甲裁)来宣判超时犯规。
设立10秒专职计时员,会使比赛变得激烈精彩,从而增强比赛的观赏性。但此事不适用以康乐为主的老年人比赛。今年的中国门球联赛采用在每场比赛最后10分钟开始计10秒,收到较好的效果。大家反映,比赛节奏明显加快,观赏性更强了。
      十四、出现特殊情况的判罚及简化条款的说明:
      自1985年我国诞生第一部门球规则起,就以国际规则为蓝本。但实践也告诉我们,照抄照搬并不适应国情,需要在国际规则的基础上做些调整,才能适应我国门球的发展需要。所以,从1990年起,我们就在国际规则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如,针对不准跨越击球方向线的规定,我国坚持“中国式跨打”;随后,针对进一门放弃过多现象,规定了“三杆不过门取消其比赛资格”;此后,限制双杆球次数、得分不封顶、闪击犯规不分阶段、只允许一人指挥、平分决胜等规定应运而生。尽管我们的规则与国际规则在某些方面已有明显差别,但总的原则没有背离国际规则的大框架,即门球的基本属性没有改变,也没有影响到我国与境外的比赛与交流。     
      基于此,在这次修规中对一些“百年不遇”的特殊情况,原则上按国际规则执行,不再另搞一套,。否则会使我们与国际规则不同之处太多。此外,对旧规则中有重复表述的条款等问题,也一并作了修改。主要内容有:
      1、连续进一门、二门得分问题。即开球时,球碰到一门右柱后折射直接进了二门,问二门是否得分?从进一门后自球为有效移动的理论来说,二门得分也有其道理。但如果承认一门、二门均得分,就应该有2次续击权,这与规则中获得双杆的概念不同,会让规则越弄越复杂。我国代表曾就此咨询过国际门联技术专家,得到明确地答复:二门不得分。既然有出处,那就照此执行吧。
      2、闪击犯规之一。即如果被闪击的球移动后距离自球达到10厘米及以上,同时又碰上诸如球门之类的障碍物反弹回来与自球接触,则为闪击犯规。这一规定的理由是此后若续击就是重复撞击。所以,规则(含国际规则)将未发生的犯规提前来处理。可是,《2015规则》是允许“放弃续击”的,所以有人认为此条可以去除,即若发生情况时,选择放弃续击,就不犯规了吗?这种想法不是没有道理。但是,考虑到不拉大差距的因素,我们还是保留了这一规定。
      3、“贴柱球”(指已过三门的界外球进场与中柱接触),被另一个已过三门的球反向撞柱(该球得分),造成“贴柱球”的间接移动,不得分。为什么呢?首先,从球性来讲,未过三门的球碰柱,因该球仍处于有效移动中,造成“贴柱球”的间接移动是有效移动,所以“贴柱球”得分;反之,已过三门的球撞柱,因该球即刻成“死球”,造成“贴柱球”的间接移动,为无效移动,不得分。其次,从规则上讲“已过三门的界外球进场,若与中柱接触,其他有效移动球碰柱造成该球间接移动,则该贴柱球得分”同时规定“球撞中柱后的移动及其造成的他球移动,为无效移动”。请注意,规则用词中“碰柱”与“撞柱”的区别。显然,“碰柱”是指未过三门的球,“撞柱”则是指已过三门的球。
      4、精简重复内容。为贯彻“简单易懂,便于操作”的原则,在这次修规中,对规则中多次出现的内容,予以了删减。
      如,新规则中教练员职责中去掉了“申请替换队员,申请缺员比赛”的内容。为什么呢?因为在“队员替换”中已有相关规定,同时,考虑教练员职责中已经有“比赛中担任指挥”,而“决定替换”,只是“指挥”的一部分,即“指挥”权力涵盖了“替换”职责(说句大白话:你手握指挥权,还不能替换队员吗?)。这一修改也是参照其它球类项目规则中教练员的职责,即“替换”一事不在教练员职责中体现。
      再如,第六章第九条的“超时”中,已经出现了续击权的相关定义,即续击权为 “球进门后停稳,或被闪他球停稳、出界、撞中柱”。所以,在同一章节的第十二条“击球”、第十六条“闪击和闪击过程”中,对续击权再表述时,不再重复提及。
      5、闪击10厘米的问题。闪击不足10厘米为闪击犯规,是门球规则一贯的规定。原因:一是不能自造“眼睛球”打双杆(目前已无意义);二是闪击成功的判定标准(否则无法识别)。但是,在向比赛线外及中柱闪击时,由于被闪他球出界或撞柱后成为“死球”,自、他球已经分离,不存在不足10厘米的问题。所以,门球规则历来都有向比赛线外和向中柱闪击时,不受10厘米限制的规则精神。


《2015规则》解读(六)
    本期解读第15~17个问题。
    十五、关于将“妨碍比赛行为”改为“违反体育道德行为”的意义
这次修规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将“妨碍比赛行为”更改为“违反体育道德行为”,即“任何影响比赛正常进行的行为,均视为违反体育道德行为”。为什么要这样更改?
     首先,是提升认知度。不难看出,从名称上分析,“妨碍比赛”与“违反体育道德”比较,后者的情节表述、所承受的压力都要大的多,相信会引发大家的高度重视。
     其次,是加重处罚力度。旧规则对妨碍比赛行为虽有规定,但对行为的定性及处罚力度不够,特别是对“再次追问并指责裁判、有意破坏场上局面、无理取闹、随意弃权”等现象,没有有效惩治办法。更改后的“违反体育道德行为”内容,不但保留原规则中对“妨碍比赛”的处罚条款,还增加了“情节严重时,赛事组委会可对球员或球队给予禁赛处罚”的规定。在今年中冠赛总决赛上,中国门协开出了第一张全国赛事“禁赛罚单”,引发良好地反响,起到了警示作用。
     第三,是增加行为内容。如有以下行为的“可直接取消比赛资格甚至禁赛”,(1)无理取闹;(2)无故弃权;(3)打假球,消极比赛。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最近几年“无故弃权”的现象有所蔓延, 尤其是一些临时组建、直奔奖金而来的球队,一旦出线无望,便会中途退赛;或者遇到比赛回天无术的情形,便会“举手投降”。
    在15规则以前,从裁判工作角度讲,对待“无故弃权”只能用两种方式去处理。一是对该队单场无故弃权,按15︰0计算,但与其他球队的比赛有效,这会造成计算名次的不平等;二是将该队所有比赛都按15:0处理,这会对某些球队不公(指之前胜过弃权队的球队)。所以“无故弃权”会给比赛带来麻烦,产生不良影响。
    对此,我们一方面要加强教育,提高球队素养,树立“比分可以落后,体育精神不能落后”的思想,另一方面也要采取一些措施,不让弃权者获利。现行15规则竞赛手册中就规定,每场负者得1分,弃权为0分,这就将负者和弃权区别开来。再如,针对“出线无望,退出比赛”者,可采用预交“处罚金”的办法(对无故弃权的,可扣除处罚金)。对“回力无天,中途投降”的,应按本场“弃权”论处(若两队分差超过10分的,按实际计算,未超过10分的,按10:0计算)。
    另外,还要纠正一个错误判罚,不少地方规定,比赛进行到20分钟后,就算有效比赛了。我们认为,对“比赛不能继续进行”的,可以“按20分钟有效”来处理;但对“中途投降”的,不属于“比赛不能继续进行”范畴,应按“弃权”论处。这次修规,本想在规则或裁判法中对预交“处罚金”一事作出明确规定,但考虑到一旦成文,将对我国门球运动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建议各地在制定竞赛规程时,可酌情在“规程”中体现。
    总之,希望大家共同努力,杜绝无故弃权、打假球、消极比赛等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对其形成一种“老鼠过街,众人喊打”的态势。
    十六、关于执行《2015国际规则》的问题
    我国开展门球运动与境外相比最大的不同之处就是场地条件。境外的场地一般都是天然草坪,场地坑洼不平,阻力很大,击球用力较大,所以适用侧打击球方式,这是其一;其二,在天然草坪上打球,很难打出擦、跳、溜、闪、顶等高难度技术,就连打出一个双杆,或者全队得25分,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此,现行的国际规则就是针对天然草坪而设计的。
    我国的门球场地要么是沙土地,要么是人造草坪,基本上都比较平整,击球力度也不用太大,适合于纵向正打击球方式。同时,过门、撞柱的难度不高,且很容易打出一个接一个的双杆球,如果不加限制,就会产生“一边倒”现象。
多年来的实践也告诉我们,照抄照搬国际规则不适应国情,所以,从1990年起,我们就对国际规则进行了修改,以体现中国特色。为了不影响开展国际门球交流活动,《2009规则》修改时,我们在“附则”中增加了一些内容,并规定在天然草坪上和境外交流比赛时,执行国际规则;《2011规则》修改时,增加了“附录一”内容,供与境外队比赛交流时使用。《2015规则》修改时,我们始终坚持“不改变门球框架、体现中国特色”的原则。如,“双杆球限制次数”。我们只是规定使用次数,并没有改变国际规则规定的方式。此外,凡是《2015国际规则》修改之处,均写入我国《2015规则》。主要有:
    (1)进一门时,自球过一门后若出界算得分;(2)有效移动的球,造成贴柱球的间接移动,该球移动有效;           (3)取消在闪击过程中,击球员重新改放他球时,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已经放好的他球的情况,改为无效移动,不为犯规。
    为使大家更好地了解国际门球规则有关动向,特将2015国际规则修改过程中,未获得通过的提案告知如下:
   (1)限制双杆球次数(我国提案)。
   (2)呼号时,只需单手直臂前挥上举(伸掌或握拳),即不再用手指数示意和6号以上用双手做出,以简化裁判员手势。
   (3)在场内球未静止前,不得呼号。
  (4)闪击成功后,被闪他球仍在移动中,可以进行续击。
  (5)记录员佩戴“计时表”进行10秒计时,并在超时犯规时宣告。
  (6)不得使用激光笔(器)等外部器材作为门球指挥用具。
  (7)不允许有来自球队以外的其他力量协助比赛(指非球队成员任指挥)。
  (8)允许使用各种式样的球槌(我国提案)。
  (9)界外球进场时,若是自球从门前方进入球门且停在球门线上,待下次有效移动后,该球进门有效。
  (10)允许适用其它颜色球,如黄、蓝、绿等。
    十七、对细微修改内容的解答
    1、球队组成人员有何变化?最多可由几人组成?
    答:允许再增设1名领队,即最多由原来的9人增加到10人。
    2、在击球顺序名单中规定增加什么内容?
    答:针对记录员经常会把红、白队填写错的情况,新规则在击球顺序名单中增加“队名”(第三章,第五条)。
    3、击球时,球槌只击打到地面(或草坪、土石块等),使静止的球产生间接移动犯规吗?
    答:球的间接移动属于无效移动,裁判应将球复位,不犯规。
    4、发布比赛时间的口令有什么改变?
    答:改为“15分钟”、“10分钟”、“5分钟”、“时间到”。
    5、附则中的内容有什么变化?
    答:(1)增加“本规则同样适用于三人制比赛内容。
    (2)举办5轮制,不再受赛事性质的影响,即竞技性的赛事也可采用。
   规则解读至此告一段落,读者朋友在执行新规则中如有疑问,以后将通过有问有答形式予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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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灿烂 2016-8-20 16:54
谢谢泰虎老师!学习了。老师辛苦了!
引用 英子 2016-8-21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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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泰虎 2016-8-22 07:53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引用 特色邮箱 2018-11-4 20:59
谢谢泰虎老师!学习了。
引用 老客户123 2018-11-5 20:35
特色邮箱 发表于 2018-11-4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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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夕阳美 2018-11-7 12:30
楼主辛苦了!我们学习很方便。谢谢!
引用 西洋美女 2018-11-7 12:36
太好了,一定好好学习。谢谢了!
引用 双鱼天星72 2018-11-9 22:12
谢谢泰虎老师!学习了。老师辛苦了!


引用 泰虎 2018-11-12 08:47
双鱼天星72 发表于 2018-11-9 22:12
谢谢泰虎老师!学习了。老师辛苦了!

不客气了,只要方便学习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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