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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13-9-23 08:2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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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以上讨论:
我:(主贴)闪击时,自球在脚下移动后才能把他就顶出,规则必须承认闪击过程自球脚下移动合法有效,击球员才有可能,合法的完成闪击任务!
硒:未见直接回答。
我:(主贴)自球在脚下移动只有有利于下一步才要复位,才是无效移动,本例不须复位,当然就不是无效移动。
硒:未见直接回答。
我:(马扎)(无效移动)定义的结构是有瑕疵。前半段“无效移动是指被移动的静止球须恢复原位的移动。”已经是独立完整的定义,而后半段“无效移动包括以下情形: (下略) ”也是独立完整的,枚举式定义,意即,下列情形是无效移动,其他不是。规则文书绝对要避免这种无意义的重复定义。
硒:(地板) 这个定义的结构没有瑕疵。前半段是独立完整的定义,而后半段是举例式的补充,即无效移动“包括”以下情形,既然前面有“包括”二字,则还有“其他”应还原的移动都是无效移动,否则这“包括”二字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我:(马扎)为什么我认定这一段文字的结构不是前段定义,后段只是举例呢?
因为两个老版本规则和现在的国际规则的相关叙述,都不是这种结构。
他们都没有“无效移动是指被移动的静止球续恢复原位的移动。”这样的定义式的条文。根本不能引用来做脚下自球的移动是无效移动的根据。
而且在11规则发布时,没有哪一个文件,或哪位专家说,新规则里关于无效移动的定义有变化。在新规附件《国际规则与我国规则的不同之处提示》里也没有说关于”无效移动“的定义不一样。
硒 :(10#帖)自球在脚下的移动,是事实。到底是“有效移动”还是“无效移动”?只能取其一,不可能既“有效”又“无效”。
我:(17#帖)在我们讨论的规则里,有效和无效是分别独立定义的,两者就不一定相关,也就是可能出现既无效又有效的移动,也可能出现既不是无效又不是有效的移动。
如果规则只定义两者之一,例如只定义有效移动,并说明称非有效移动就是无效移动,才有排中的效果。这是逻辑学的常识。
硒 :(10#帖)
根据规则第十一条和第十六条二、(二)7之“说明:…”(29页)的规定,自球在脚下移动应该是“无效移动”!
我:(17#帖)即使“要复位的就是无效移动”,那么,只有复位的才是无效移动,不复位的当然就不是无效移动。自球在脚下移动就有要复位和不复位两种情况,能说明自球在脚下移动都是无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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