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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规 则 需 要 严 谨
为了证明同一个问题,即“若获得胜场次相等,则计算各队之间的净胜分(各队的总胜分减去总负分),多者名次在前。” “09规则”的第89页、“11规则”的第64页,都是用了一个相同的例子。例子中有6支球队,其中5支球队均胜3场,1支球队胜0场。由此便证明了一个至今仍有争议的规则。
一个小组6支球队进行循环赛,共有15场球。若按不同的比赛结果来分,最少有25种不同的情况。除了6支球队的胜场数分别为0、1、2、3、4、5外,其余的24种情况中均有胜场数相同的多种情况。其中3支以上球队胜场数相同的情况就有11种。这11种胜场数相同的球队相互之间,还有所谓的“推磨”与“不推磨”之分。
6支球队循环赛后,1支球队0胜,5支球队均3胜。这种情况不能说没有,但却是少见的个例。更为少见的是这5支球队之间是循环胜负关系,即“推磨”。有些球友可能没有注意到两次的规则所举的例子中,6支球队除去0胜场的乙队外,余下的甲、丙、丁、戊、己5支球队的胜负关系是:甲胜丁(15:8),丁胜戊(22:17),戊胜丙(18:13),丙胜己(15:14),己胜甲(21:10)。这就是循环胜负,即“推磨”。这种现象的出现也不能说没有,但也是少见的个例。少见加少见应该是极为罕见了吧!我们怎么能用一个罕见的个例来说明大量普遍存在的问题呢?这种做法是不严谨的。
当小组循环赛后出现胜场数相同的球队,这些球队之间又存在着循环胜负的关系,采用计算净胜分的办法来排列名次,无疑是正确的。当这几支球队之间不存在循环胜负关系时,若把这几支球队之间的胜负关系再次排列的话,他们之间的胜场数还会有不同的。这种情况才是大量存在的普遍现象。我们要明确的规则就应该是要解决这种问题。
前不久本人在“中国门球网”上的拙文《到底应该谁出线》就此事有过议论,意在提请广大球友能够关注此事,从而共同营造一个更为公平、合理、和谐的门球运动环境。我还是斗胆对于现行的门球裁判法记录工作中的“计算成绩,决定名次”提出如下建议:“胜场数的多少应该是名次排列的首要考虑。不论计算到哪一步骤,都要进行胜场数的计算和比较,以确定球队的名次排列。当三支(含三支)以上球队胜场数相同,且出现循环胜负,应以“净胜分”的计算和比较确定球队的名次排列。”
一家之言,难免偏颇。欢迎批评指正。
八 公 山 人
201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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