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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8 09:2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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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规则将闪击过程划定到闪击后场上球停止(获得续击权),是合理的,是一大进步,因为闪击后场上球的移动是闪击行为结果的延续。同时,也解决了闪击击球后即抬脚、场上球还在移动是什么过程的争议问题。
——没想到史老师也是这么看。我倒是认为,修改闪击结束点没有任何积极意义,相反还造成了我上贴中提出的问题。您说“闪击后场上球的移动是闪击行为结果的延续。同时,也解决了闪击击球后即抬脚、场上球还在移动是什么过程的争议问题。”。那么,正如我上贴所说,您认为击球后,自、他球的移动该是一个什么过程?从这个角度看,我从来没有觉得“闪击击球后即抬脚、场上球还在移动是什么过程存在争议”。
其实修改闪击结束点,我还看到过一个理由,就是“如果他永不抬脚,岂不是闪击永远结束不了?”。其实这个说法,是您上边问题的变种。因为这个问题存在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并且早以得到了解决,没想到时至今日,又出现了这个一个“理由”。说解决其实就是认定“不论你什么时间抬脚,续击权从各球停止或出界开始计时”。这个认定也是和击球后各球停稳产生续击权或闪击权是一脉相承的。虽然说“击球后场上各球的移动是击球行为结果的延续”,总不能你击球时把杆挥起来,球击出去了,你击球的动作不收回,击球就永远结束不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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