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发表于 2017-11-20 19:28: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支持 门球后卫 的观点:
1,门球竞赛规则是门球运动的大法。裁判法实际上是门球的裁判方法,是裁判员临场执裁的行为准则。本法从执裁方法的角度出发,......旨在规范裁判员的执裁行为。(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 2011 出版说明),二者是不同级别的法。
前面有人认为“遵法无前提” 就是把《裁判法》 当成“法律”, 而不是“裁判行为准则”。 要知道 “裁判法”是低于规则的“法”。也就是如果两者有矛盾,那么 要听规则的。
2,事实上裁判法的内容也可以看出,很多裁判工作方法是建议性的,例如甲乙裁分工和换位。你搞错了, 裁判的判决还是有效。又如裁判法规定裁判员要带测量工具上场,你忘了,或根本不没有,还是可以执裁。而规则里的规定就没有这种灵活性。
3,我不知道以上两点是不是属于“质疑裁判法的权威性”,如果是,请提出批评,深入讨论。如果不是,则请提出具体的不尊重《裁判法》的事例或观点,再加以批评。
宪法是最高的法律,人人必须无条件遵守。但是宪法也要与时俱进的修改,修改前也要讨论,不能说讨论宪法就是质疑宪法的权威性。所以规则或裁判法 更是 可以讨论,可以提意见。
和法律不同,你不遵守法律,法律要抓你。 但是 规则和裁判法不实法律,规则只是游戏前的约定,规程里说明,不执行规则的某一部分,例如小场地门球赛、不许闪击出界,完全不能说你藐视规则, 没有理由抓你。只有允许实验改动了的规则,规则才会进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