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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 13:5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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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5号球闪击他球行程不足10厘米,判其闪击犯规已无异议;按闪击犯规规定,他球是要放回到原放球位置的,这一点应当也没有异议;争论焦点在于:被闪球过门是否有效。
烨鹤老师观点主张,9号球符合2011规则“球体由门前整体通过球门”的过门条件,虽然5号击球员闪击犯规,但9号球过门过程成立,应判9号过门有效。同时举例“界内行程不足10厘米的边界闪击球,出界成立”的例子,来佐证9号球过门得分的观点。
阅读了主题帖和烨鹤老师的回复帖,塞外皖风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9号球确有符合过门条件的行程状况,但按闪击犯规条款,须将其放回放球位置,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其“符合过门条件的行程”。因此,判过门无效符合规则规定;
二、“球体由门前整体通过球门”的过门条件,是对球过门瞬间的详细表述,但其状况要与:自球击球员击球、前期运行和后期停球整个过程相连贯,并且在这个全过程中没有犯规行为发生,才能判过门有效得分。从案例过程看,9号球的过门虽然有符合过门的状况,但其完整过程,不具备规则规定的过门得分条件。
三、“界内行程不足10厘米的边界闪击球,出界成立”一款,与“闪击他球行程不足10厘米,是闪击犯规”的条款不矛盾。因为,被闪出界的他球,已被规则界定为界外球,其行程多少,已不属于界内行程的考量范围。设想:“界内行程不足10厘米的边界闪击球”,他球停留在最近边界,场内裁判员能不判其“闪击犯规吗”?
谨此看法,参与讨论。各抒己见,有利于学习、理解规则。不妥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烨鹤老师聪明睿智,我一向很佩服、尊敬烨鹤老师的,在此向烨鹤老师问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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