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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规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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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9 11:04: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示例规则中附录二有不少,专家讲话解释规则,<门球之苑>杂志上解答问题也有,常用的有示例、范例、例如、比如、举例等词。是否可以与规则规定执行、引用?
发表于 2015-5-9 11:32:4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以为“示例” 的权威性可分很多等级
1, 规则里的示例如 23页 图7, 是规则的一部分,应有和规则一样的权威性。
2,附录里的示例,不是规则的一部分,但是经过发布规则的组织审查,只要举不出和规则矛盾的地方,应当也是有权威的。
3, 专家讲话,门球之苑的文章里的示例,那只是一家之言,如果符合规则就是正确的,不符合规则就是错的。
      如果他们在解释规则,则因并没有被发布规则的组织授权,是无效的。讨论中可做参考,不能作为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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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一个。  发表于 2015-5-9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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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9 11:35: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个人认为应该可以。一个规则的出现都是通过像什么补充规定的形式出现,一个规则通过一段时间的运作暴露出来的问题通过补充规定来弥补使其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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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规定是乎与示例不是一回事。以中国门协或它的裁委会名义作出的补充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应该坚决执行。  发表于 2015-5-12 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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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9 12:07: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闪半利刀 于 2015-5-9 12:08 编辑
烨鹤 发表于 2015-5-9 11:32
我以为“示例” 的权威性可分很多等级
1, 规则里的示例,如 23页 图7, 是规则的一部分,应有和规则一样 ...

     很赞同《烨鹤》老师的见解。例如:某大专家对“重新改放他球时,脚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自、他球”为闪击犯规,解释为:放他球后再把他球拿在手中再抬脚离开自球不犯规,(注:大意,前不久网友帖中提出来的)造成目前全国对此条规定执行仍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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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9 15:02:49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老师说:
我以为“示例” 的权威性可分很多等级
1, 规则里的示例
如 23页 图7, 是规则的一部分,应有和规则一样的权威性。

2,附录里的示例,不是规则的一部分,但是经过发布规则的组织审查,只要举不出和规则矛盾的地方,应当也是有权威的。
3, 专家讲话,门球之苑的文章里的示例,那只是一家之言,如果符合规则就是正确的,不符合规则就是错的。
      如果他们在解释规则,则因并没有被发布规则的组织授权,是无效的。讨论中可做参考,不能作为论据。
我十分赞同。专家们在各种场合对规则作出解释并没有被中国门协授权,确实不能有权威性。其实,如果中国门协将专家们的解释以中国门协的名义发布(规则前页的出版说明中增加“本规则的解释权归中国门协”),情况就大不一样了,那就具有权威性了,大家在规则的实际操作也不会有争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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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赞同小风扇老师的观点。99规则在2000年和2001年以中国门协裁委会名义先后在<门球之苑>上对68个问题进行解答,我十分赞赏。可惜以后再未见了。  发表于 2015-5-11 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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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11 12:24:54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5-5-9 11:32
我以为“示例” 的权威性可分很多等级
1, 规则里的示例,如 23页 图7, 是规则的一部分,应有和规则一样 ...

我完全赞成版主烨鹤老师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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