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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规、谈规、论规、更好的修规
中国门协十分重视修规工作,这是一件值得称赞的大好事。
目前门球竞赛规则中有一些什么问题呢?许多大的问题是非曲折未有定论,不管妄加评说,只能参加讨论。我个人认为以下有一些问题确实存在。
一、规则内容条款修改不彻底。
2004门球竞赛规则第20页有:击球员不应拒绝击球的规定。
出现开球时欲放弃击球不能,只得放球、碰球或击球出界的消极行为。造成浪费时间与精力的不必要行为。
2009门球竞赛规则对于此问题则无任何规定与说明,是决定击球员可以放弃、取消击球了吗?改变以后没有任何说明、不明确,造成门球人诚惶诚恐、不敢执行。仍然延续老规定执行。
2011门球竞赛规则第22页则明确指出:开球时允许放弃击球。该含义即:除了开球可以允许放弃击球以外,比赛期间是不允许放弃击球的。
解说:门球竞赛规则从不允许放弃击球,到开球时允许放弃击球,这是“质”的变化。
没有必要、阻挡不了击球员的行为,完全应该彻底放开。
为什么不可以彻底放开呢?彻底放开、可以节约时间、节省精力,对加快门球比赛节奏有利。
二、规则条款内容正文与说明、插图解说内容之间互相不协调。
1、有关闪击问题。
2004门球竞赛规则第24页有:如果击球员同时获得数个闪击权,需闪击全部被撞击的球。
2009门球竞赛规则第31页有:闪击权不得放弃的明确规定。
2011门球竞赛规则第28页有:撞击数个他球后,获有与留在界内他球数量相同的闪击权。 待所有的闪击完成后才能获得续击权。
解说:以上都说明一个问题:闪击权不得放弃。
但是在2011门球竞赛规则第31页 闪击成功 三项条款的说明中,则增加了一条与门球竞赛规则正文相反的说明,即:闪击成功后,被闪击的球将另一个待闪击的球碰撞出界,视为一次闪击完成两次闪击任务,不影响续击权。
在2004与2009门球竞赛规则 闪击完成 相关一节内容中,都无此规定。
解说:这是2011门球竞赛规则新增的一项特殊规定。
正文是:必须闪击;说明则强调:一次闪击视为完成两次闪击任务,说明中只说碰撞出界,碰撞不出界未说,令人揣摩不定、难于理解。不管怎么说,“说明”是推翻了“正文”的规定。即:可以不闪击、便获得续击权。
2、有关开球的规定。
2004门球竞赛规则第20页 开球时,击球员必须将自球置于开球区内。
2009门球竞赛规则第24页 开球时,击球员必须用手将自球放置于开球区内。
2011门球竞赛规则第20页 开球时,击球员必须将自球置于开球区内。
三本不同时期的版本,对开球区内的解说是一脉相承、毋容置疑,是相当的一致。
我就不明白整个球都被放置在比赛场区内,只有球的边缘、甚至只是球的投影勉强触及到开球区线上,这种球也被门球规则的图例说明,冠冕堂皇的被认定为:是被放置在开球区内。这种球能够叫被放置在开球区内吗?这种球应该叫被放置在比赛场区内才更直观、更合理、才更正确。
解说:一个球体是在线内?还是在线外?至少应该看球体在线内、或在线外主体部分的多与少。或者更直观的是看球体的落地点是在线内、还是线外?如果球体的落地点仅压在开球区与比赛场区的共同分界线上,那么该球就不能被叫做是:被放置在开球区或是被放置在比赛场区内。
自从有了开球区图例说明的错误引导与错误理解,才导致开球时五花八门的分歧与纷争。压上、没压上?判与不判?时过境迁、简直是一笔糊涂账。
开球、放球,区别难道就差这么一点点吗?不是、绝不是!难道中国人连内、外、上的区别都分不清吗?不是、也不是!这都是门球竞赛规则图例说明的错误引导所致。
三、规则有些条款并无存在的必要性。
1、2004门球竞赛规则有:击球员不应拒绝击球。
此规定延伸使用到2011门球竞赛规则则修改为:开球时允许放弃击球。
即表明:除了开球以外,仍执行击球员不应拒绝击球规定。
门球人习惯执行至今。
门球竞赛规则规定:击球员有击球权;自球进门不出界以后有续击权;自球撞击到其他球不出界以后,有相应的闪击权与续击权(取消球球双杆球以后、只有一次续击权。
击球员这些击球权,是否一定、必须要使用?
实践证明:付出与收获的权利是事物的两个方面,有正付出、必然会有一定正收获。如果是负付出、则必然会有负收获。
收获的果实完全应由击球员自己来支配。可以使用、可以部分使用、也可以不使用、甚至是放弃使用。如何使用应该以击球员个人利益为导向。别人不应该干预击球员的这个正当权益。
门球竞赛老规出现过强行干预现象,实践证明是错误的,现在已做适当修改。能否做彻底修改呢?我看应该是有必要。
为什么呢?
因为:开球时、击球员不愿进一门,自然要放弃击球。压线球无路可走、击球员不愿动弹,也会自原放弃击球。比赛结尾、关键时刻,为了争取时间让下一棒击球员起杆,击球员都会愿意主动放弃自己毫无意义的一棒。现在的裁判员执行起来一定不会同意。裁判员一定会按章办事、等到10秒、判犯规后才会呼叫下一号。
击球员快、比赛能够快得起来吗?不能!
解说:大家不是一致认为门球运动是慢节奏吗!
节奏如何才能快起来?要时时、处处想办法、节约时间。能快一点、是一点。快一点也是伟大贡献!
上面的现象一旦出现,是谁在浪费时间?是谁支持门球运动的慢节奏?这样的规章制度门球运动节奏能够快得起来吗?
2、2004门球竞赛规则有:击球员不得放弃闪击。
此规定一直使用至今。
撞击到球以后有与撞击到球数量相同的闪击权与续击权。(现在取消球球双杆球以后,续击权只有一次)2011门球竞赛规则在特定条件下,又变相的决定可以取消闪击权。(见书第31页 说明)
解说:闪击权与续击权一般都是对击球员有利的一种特权。使用对己有利时,击球员会不惜花时间、花精力逐一去使用。对于必须要闪击的球,击球员如果认为没有必要去闪击呢?难道还一定要击球员不情愿地浪费时间地去闪击?我看还是高抬贵手、放一马为好。
允许放弃闪击,这样做可以节约时间、加快门球运动节奏。对比赛双方都没有任何坏处。击球员不愿干的事,何必要多花时间、强人所难。我看没必要
3、可以申请临时移开球。
现在的门球竞赛规则在运行中,不断会出现一些意外的矛盾与纠纷,有许多是由门球竞赛规则把问题考虑得太细、太多造成的。
球进一门、连界外球进场,也会出现其他球妨碍他击球的奇怪现象。
实践中由于这特殊规定,经常出现也不管是否影响击球员击球,只要击球员提请申请、发话,裁判员就会不厌其烦、屁颠屁颠的去移球、放球。击球员即使是有意拖延时间这样做、裁判员也无奈。屡屡出现比赛现场不和谐现象。
解说:以上两种情况,不移开球,真的就无法参加比赛、真的就无法击球了吗?绝对不是!这完全是宠出来的坏习惯。
修改规则、不允许移开,只会对门球运动有利。
(1)照样可以继续打球、比赛,对门球运动双方均无任何损失。
(2)减少裁判员诸多辛苦,避免裁判员在这方面少犯错误。
(3)可以促进运动员个人技术发展,丰富门球战术多样化。
(4)节约大量比赛宝贵时间,促进门球运动快节奏。
(5)根除部分滋生门球运动矛盾与纠纷的土壤。
(6)规范、净化门球运动行为。
(7)是简化、浓缩门球竞赛规则的一个重要方法。
(8)使得门球竞赛规则逐步向简练、易学、易懂方向发展。
总的来说,修规工作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工作。重大问题:分歧大、一时吃不准,难下决心、难于决策,可以不急、慢慢来。免得改来改去、出现反复。容易统一、问题不大,解决一点是一点。问题不管大小、能够妥善解决一点也是进步,也是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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