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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规则》裁判法与竞赛手册部分规定很清楚:
四、对妨碍比赛言行的处理(11页) 当裁判员判定某队妨碍比赛言行成立,应按《规则》第六章第十九条予以判罚。
(一)对下列妨碍比赛言行的处理:第一次违规给予警告;再次违规,停止犯规方的击球权(若行为发生在闪击过程中,按闪击犯规方式处理);若无法当即处罚时,则停止犯规方下一号队员的击球权。
1.非佩戴教练员标志的人指挥。
2.非击球员进入限制线内。
3.询问经解答后再次追问或指责裁判员。
4.在场边大声喧哗、喝倒彩等。
5.由裁判员认定的其它违规言行。
(二)对下列妨碍比赛言行,可以不给予警告而直接判罚。
1.用言行干扰对方击球员击球。
2.在场地内划沟、砸坑或损坏场地。
3.有意破坏场上局面或擅自移动场内外的球。
4.使用污言秽语嘲讽、谩骂球员和裁判员,或有人身攻击行为。
5.由裁判员认定的其它违规言行。
楼主所述行为属于(二)之2(2.在场地内划沟、砸坑或损坏场地。)。执行规则,即使是康乐门球,也不能宽的无边啊!不做处理,恐怕太无视规则了,这开的是一个坏头。有第一,就有第二、第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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