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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秒记时之“默记”弊病多 罗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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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0 16: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1年规则规定:“超时犯规由裁判员认定,裁判员计时为最终计时,比赛队员均须服从。”“裁判员用默记的方法计10秒时,必须报8秒提示,并继续报9秒,10秒,若此时球员还未完成击球或闪击,裁判员必须判超时犯规。”
  两个“必须”,好威严,好霸道,好有权威!
  事实如何呢?赛场上球员慢慢腾腾,拖拖拉拉,根本没有十秒超时犯规这一概念,局面占优者更是“用足8秒”“稳住了!”面对这几乎达到百分之八九十的超时犯规现象,裁判员却熟视无睹,鲜有判罚超时犯规者,而一旦判罚必将引起激烈的争议,甚或不服判决而罢赛者。在如此惰怠
发表于 2013-8-20 16:26:10 | 显示全部楼层
141122bvp5bakpz1k1zkjq支持观点.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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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0 19: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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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0 19:34:28 | 显示全部楼层
实行10秒是个大问题,靠队员和裁判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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