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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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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1 19:54: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裁判法第24页  三   连续两种宣判和手势操作 之 (五)   撞击后他球撞中柱;撞击*号,*号中柱得分。  25页  四  省去部分宣判和手势之(二) 撞击后,自球或他球撞中柱;只宣判*号中柱得分,并做手势(撞击*号省略)。有何不同?请您赐教!
发表于 2012-10-12 12:06:27 | 显示全部楼层
修改规则顾此失彼!出现矛盾尚且不知。
       小孩摇头,弄不懂.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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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12 18:39:28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泰虎老师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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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2 18:56:47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指两种情况。一、如自球1号撞击三号,3号撞击了中柱——宣判:撞击3号、3号中柱得分;二、自球1号撞击3号,1号撞击了中柱——宣判:1号中柱得分、完毕。不知妥否,仅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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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2 19: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几度夕阳红老师说的很明确,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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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2 19:38:29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宣判结果没有不同之处,后者(因对被撞击的球没有闪击权)按规则规定可以“省略部分宣判和手势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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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12 20:50:44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几度夕阳红、门球者、快乐门球人各位老师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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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12 21:06:4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的问题是:“撞击后他球撞击中柱”。裁判法中第一种解释是要连续做两种手势和宣判,第二种解释是省略部分宣判和手势。为啥同一问题会有两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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