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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条犯规可不可以让击球员“决定”? 规则中犯规条款规定的过于“超前”、超范围的至少有6条。其中两条,过去曾多次讨论过,现再提出供大家探讨。 一、 闪击时手没离开球。本规定超范围了,2009规则前并无此条规定。那时闪击时可以把他球拿在手里悬空闪击,以获得额外利益。后来规则规定手不离开他球为犯规,此问题当然是彻底解决了,但给击球员带来不便,有时还被裁判员误判(似离非离)甚至给“黑哨”创造条件。建议此条改为:“闪击时手没有离开他球,使他球移动偏离正常方向,而获不当利益的为犯规。” 二、 撞击后被撞击的球停稳,自球(他球)尚未停稳捡球。此条规定超前了。规则的本意是,若不这样规定,自他球可能在捡球后出现出界、撞击、得分等情况无法处理,所以干脆不论会不会出现情况,为防万一,一律规定为犯规。其实,实践中被判犯规的,出现上述情况的几乎没有。所以建议此条改为:“捡球后自他球出现需要裁判员宣判的情况,为犯规”。让击球员自己判断。省时间、避黑哨、场上活跃,提高观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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