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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1 09:5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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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烨鹤 于 2016-5-21 10:18 编辑
关键问题是规则说。裁判员计时是最终计时,并没有说裁判员呼“8秒、9秒、10秒”才可以判决超时!裁判法提出了报 “8秒、9秒、10秒”的要求,但是规则没有提,应当理解为报 秒为好,而不是只有报秒才是有效的判决。
裁判法里很多要求是照样做为好,而不是不照样做就失去判决权:
例如:下列各方面裁判法对裁判员都有要求,但是做不到,照样可以上场执裁:
1,裁判员不热爱门球运动。(把裁判当任务)
2,裁判站位不正确。
3,甲裁、乙裁分工不明确。换位不正确。
4, 呼号、宣判的手势不正确。
如果必须呼秒,才可以使超时判决生效,那么,裁判员即使有一秒的疏忽,也成为无法 “及时纠正的” 的错误,这同样是不符合规则的要求的。
所以,裁判员报秒为好,但不是没报秒就无权判决,
规则说:“裁判的计时为最终计时”,不能让此规定流于形式!
请看顶级比赛的录像,超时频频 ,即使都没有超时,也应当常听到“8秒”声,实际上有几个裁判报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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