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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对裁判员在门球比赛中错判漏判的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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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2 19:52: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廖兴铭 于 2015-5-12 19:52 编辑

对裁判员错判、漏判的如何纠正问题,在门球比赛场上常出现纠纷。因为加強裁判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教育、培训,有漫长的过程,裁判员在执裁中就难免出现错判和漏判(漏判也应属错判,只是其应判未宣判,以下称错判均包括漏判)。错判如何纠正?谁来纠正?现在把我对规则中有不明白的、有质疑的事项和我想到的建议提出来,请网友评论、指点,不对之处欢迊批评。
一、不明白的
2011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八章第二十四条第四   对裁判员失误的处理,提到“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将因失误而移动的球恢复原位,记录也要相应纠正。无法完全恢复时,以裁判员的认定为准”。这应该是“如何纠正”错判的规定。
下面接着对纠正错判的时间段作了规定“出现失误后,于下一号击球员击球后才发现,则不再纠正,形成的局面有效”。
不明白的是;谁来纠正?理所当然的应该是裁判来纠正。是执裁中错误宣判的甲裁自己及时发现或乙裁发现、或球队教练、队長发现提出询问后,甲裁主动及时纠正。这种情况不会有纠纷。一般出现纠纷是被错判球的队提出询问后,裁判又坚持原判决。究竟是否错判,双方各持己见时,这时由谁纠正错判?《规则》中主裁判员和副裁判员的共同职责10条,只有一条“回答比赛中的问题”,而且与这条规定对应的是《规则》笫二章第四条“赛场询问”中,所述“队长或教练员对判罚结果有疑问时可向裁判员提出询问”,必须按三条规定:一是只允许一人提出;二、只限于事发当时,裁判员解答后,不得追问;三是内容要准,用语文明。这个’及时发现‘了的、被临场裁判员坚持的错判又由谁来“及时纠正”?这是《规则》畄给门球人的遗憾,让我弄不明白。
二、不知其然的
实际比赛中,常看到对裁判员误判,队長提出有理,裁判员坚持原判,解答后,队長不服按《规则》也不再追问,服从裁判内心不平,
这是球队的风格高姿态好,事例並非少见;而另一种情况,就是裁判解答后不服,也不追问,而是用变象的追问,大声疾呼;”要求时间暂停,请裁判长来处理”。对此我对被错判而失利的一方的心情理解也深表同情。但不知其然的是:
1、《规则》未赋于队长要求比赛暂停的权利。《规则》第六章第二十条“暂停是指主裁判员要求暂时停止比赛”、“参赛队不得要求暂停”
队長能要求暂停比赛吗?
2、实际中又见有的主裁判员也不看成是解答后的变象追问,而接受这个队长的违规要求,把比赛时间停下来,跑去找裁判長。这又出现裁判长的两种表现,一是说“按门球竞赛仲裁条例办,比赛结束后按程序申?;二是裁判长到现场去处理。我就看见过有次比赛有位队员的关键球滾在边上投影压线,主裁在就近场内往外看已脱线,马上举手宣判出界;就在主裁宣判出界时,该队教练也在近处骑线一看,马上”报告裁.......”一句话还未说完,主裁早己躬腰将球检放在界外10厘米处了。教练说完整的一句是“报吿裁判,是压线”。于是纠纷发生了。各相持已见,队长要求暂停,主裁请来裁判长。现场是该球就在界外。结果还不是按界外球处理了。
3、《规则》上找不到有裁判长应要求到现场去处理纠正错判的规定。又是不知其然之处。査找裁判法裁判长的职责14项、副裁判长职责4项中找不出一条能与去现场纠正裁判员错判挂钩。到是裁判组长的职责6项中有“如有重大疑难问题要及时向副裁判長、裁判长报告”这样一条,但那也只是报告而也。
4、门球竟赛手册,虽非法、规,也有章节。其中第四章《门球竞赛仲裁条例》第四条“在比赛过程中,裁判员所作的裁决,为最后的判决,运动员在场上必须服从裁判员的裁决。队長.....对裁判员的裁决不得提出异议。如因纠缠致使比赛中断5分钟的,即为罢赛(该项竞赛规则有规定的,按竞赛规则执行)。”【注:这好像是在照搬某项体育竞赛仲裁条例时,忘记了门球规则和裁判法均无对罢赛的处理规定】“对裁判员的判决不服,允许在该场比赛结束后12小时之内,向仲裁委员会正式提出申?。经仲裁委员会复审,.....判定属于裁判员的错误,仲裁委员会可视情况对裁判员进行教育或处分,但不得改变裁判员在规则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决定。”
据我所知,好多正规比赛乃至省上、全国门球大赛的仲裁委员会,基本是形同虛设,难得启动一次。这是因为:一、绝大多数运动队、运动员赛风好,服从裁判、尊重裁判,淡化名次,重在参与。即或有误判,也不是看得好重,从不申?;二、有的仲裁委员会“出场费”要价高(四川省是一次500元先交费后仲裁,不知全国大赛仲裁费几何);三、难见仲裁结果,错判甚至裁判不公乱判未见处理案例;(有些大型比赛的仲裁委员会就无处理裁判的职权)。联想起第三次中冠赛,冠亚军决赛时,出现轰动全囯门坛的运动队与裁判的纠纷,究竟谁对谁错,仲裁委员会要吗就是没出场,要吗就是出了场也无奈,不然,怎么会有破天荒的一个大赛两个冠军呢?
三、几点修改规则的建议:
1、废除队長或教练可以询问裁判员这条规定。理由:一、与《门球竞赛仲裁条例》“对裁判员的裁决不得提出异议”相互矛盾:二,只有门球规则允许询问裁判;三、问了无实际效果;四、把规则弄得不软不硬。
2、增加对不称职的裁判的处罚规定。如思想、业务素质均差,经常出现错判的门球等级裁判给予降级、撤销其等级的处分等;对执裁不公,甚至循私枉法的裁判,作开除处理,取消其裁判资格,绳洁裁判员队伍。
3、增加对不服从裁判而罢赛的运动员、运动队处分的规定。如对罢赛者予以通报批评,停止其参加省、市乃至全国门球大赛或各级运动会的门球比赛一至三年等。
此外,再建议各级门协对作风正派,表现很好,执裁优秀的等级裁判员应给予奖励。除在大型比赛中评优秀裁判员以外,经考核还可提前扱请批准晋级。
发表于 2015-5-12 21:34:18 | 显示全部楼层
廖老师的文章说出了实质就是谁来纠錯,这个问题解决了其它都好解决.再者去掉前后相互矛盾的词和句子就好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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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13 20:01:2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门球中峰老师的关注与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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