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 中山明讨论
几个闪击过程的问题其实质是:
如果是整体闪击过程,则在球停之后到最后一个闪击结束是一个闪击过程。 如果是多个闪击过程,则在球停之后到最后一个闪击结束是多个闪击过程。
区别在哪里?区别在于若在一个球的闪击结束,(场上球停)另一个球还没有捡起时犯规了,此种犯规算不算在闪击过程犯规。算,自球界外,不算自球不界外。
规则说闪击过程从场上球停开始,所以,球一停,就开始同时 对多个球的闪击过程,所以可以认为规则是支持是整体闪击过程的。
但是 规则又说同时 对多个球的闪击是犯规的,这就有自相矛盾之嫌。
所以我主张闪击过程应当从拾球开始,这样就是多个闪击过程分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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