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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9 11: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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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利川晨曲 于 2014-2-9 15:34 编辑
我的见解
1、场地、球槌
赞成场地条款。不同意在球槌上加装具有功能性器件,如激光瞄准器等。
2、过一门的规定
(1)不得使用形成的场地轨道,此条难控制。湿软的沙地球场,极易形成轨道。
(2)开球区从右至左分为五等份,此条难控制。平时练球很难做到。
(3)过一门的球过门即有效,赞成此条。
(4)通过二门后的球在它球过一门的场内位置设障从而影响它球过一门,击球员不得申请移开。此条没必要。
(5)撞中柱后再次通过一门的球,可以在开球区内自由选择开球点。没必要规定。
3、双杆 还是据实判定为好。
(1)一场比赛中,双方各有两次叫打双杆的权利。
(2)击球员提出叫打双杆后,即视为使用了一次叫打双杆的权利。打成双杆者,即可计算一次,获得相应的闪击权和两次击球的权利;没有提出叫打双杆者打出双杆球,不计算使用叫打双杆权利,仅有相应闪击权和一次续击权。
4、进场球
允许用脚或手将界外球压到比赛线上。此条不科学,如果故意将球从门前打出界,二轮用脚压线,三轮便捡得分。
5、放弃
全场比赛中,允许击球员放弃击球。赞成。
6、移球 赞成此条
全场比赛中,击球员不得提出移球要求(未通过二门的球在一门设障的除外)。
7、闪击 赞成此条
闪击后,只要自球与被闪击的它球不是接触状态,即视为闪击成功。
8、得分 赞成此条
全场比赛实行得分不封顶。
9、减分 碰柱以后3分归0,13分也归0,这样不科学。
比赛中,将对方已过三门的球闪或碰中柱,它球得分归零,从头开始过一门参与比赛。
10、捡球 没必要
为加快比赛节奏,击球员续击和捡拾它球的时机,可以提前向裁判员请示,裁判员根据场上情况,可以作出同意的手势。
11、10秒 难掌握
10秒内必须完成击球或闪击动作,一场比赛中,被裁判员判罚两次逾时犯规后,第三次出现逾时犯规时,取消犯规者(队)该场的比赛资格。
12、犯规 不科学
对比赛中出现的所有犯规的处理,是把犯规者的自球拿出界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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