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改进”双十五”赛制 “双十五”制试验的尴尬和无果而终,令许多人失望,以至于有些人认为“计分制”和“计时制”是不相容的。其实“双十五”的方向是正确的,还有许多发展的空间。以下是我的一些看法:
“双十五”是谁先得15分或谁先用完15分钟,比赛立即结束。这里有个问题:先得15分比赛结束,容易理解,因为可以规定,先得15分者胜。但先用完15分钟比赛结束,很难理解。难道是先用完15分钟者负,或得分领先者胜。都不合情理。比如,有一方先用完15分钟,可是比分领先,这时判他负还是胜?
如果规定了”有一方先用完15分钟,宣布比赛结束,比分领先者胜出“,这还是有问题。比如,甲方得分领先时,甲方马上采用拖延战术,先用完15分钟后,甲方取胜。这显然是有失公允,不合情理的。
问题出在那里了?问题就出在“有一方先用完15分钟,宣布比赛结束”上。合符情理的规则,应该是双方用时要对等,各累计用时15分钟,即“双方都用完15分钟后,比赛结束”。而得分领先者胜。
采用“双方都用完15分钟后,比赛结束”,又会产生一个新的问题:先用完15分钟的一方怎么继续打比赛;在继续的比赛中,如何合理限制它,不让它超时反而得利。当然可以有诸多办法。我提议的办法是,不再得分,只是“陪打”,只能进行“防守战”。
采用“陪打”的措施,也还会产生一个问题:先用完15分钟的一方,得分被“封死”,总处于被动地位,即便原先的得分领先,也很难取胜,这不利于得分高的一方,有失公允。更重要的是,它违背了“得分优先”的原则。有一个较好的解决办法,就是采用计分制,得“满分“取胜,先得15分者胜出。
因此,采用”满分定时制“应该是比较公允合理的。其比赛和胜负的要点是:(1)双方各累计用时15分钟。当一方在15分钟定时内,且在同一回合里,先得15分时,先得15分者,以满分取胜(这会鼓励比赛向积极得分的方向进行);(2)当另一方也在15分钟定时内,且在同一回合里,也得15分。这时出现双方都在15分钟里得满分,应该是用时少者胜(这很有意义,没有人会再拖延用时了);(3)一方先用完15分钟,得分领先,比赛要继续进行,先用完15分钟的一方,不再得分,只能”陪打“进行防守战。另一方只要在已方的15分钟定时内,把比分打平,就能以用时少取胜。(这才真正体现了比赛的效率观,在攻守交锋中,比赛谁在同样的时间里,得到更多的分数);(4)一方先用完15分钟,得分落后,这实际上已经输了,可以认输(得分和用时都输了,只得认输,十分合理)。如果对方同意,比赛可以结束。
这就是我曾提出的《门球”满分定时“赛制规程(供试验)》。请网友们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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