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门球竞赛规则修改的期盼 特约编辑 王志 门球竞赛规则是指导门球运动沿着正确轨道发展的大法。门球运动在发展的过程中必须沿着这个大法前进。然而,这个法也必须要与时俱进,必须适应门球运动滚滚向前发展的潮流。当这个大法中的部分条款不符合发展的需要,或存在阻止、影响门球运动发展,或存有不足之处时,又必须对其进行修改和补充,否则,就会失去对门球运动指导的意义,而成为一不负存在废纸。因此,修改大法是必然的。 中国门球运动已到而立之年,30个春秋可谓风风雨雨,竞赛规则从沿用抄袭日本规则始,时至今日已修改12次之多,这些年来之所以要这样反反复复进行修改,就是为了保证我国门球运动的健康发展。 依照惯例,也就是2015年前后门球竞赛规则又要修改了。作为酷爱门球运动的我,理应为其献计献策,尽一份应尽的责任,现针对2011竞赛规则提出修改意见如下。 一、 指导思想: 为了我国门球运动蓬勃发展,应该依据我国国情,坚持以我为主的方针,走自己的道路。全国上下要统一认识,行动一致,坚定不移地建设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门球运动,为世界门球运动修建灯塔树立航标,为领跑门球运动奠定坚实基础。 二、 修改内容: 首先应该承认2011门球竞赛规则对我国门球运动的发展确实起到了指导作用,其中的四项改革应该保留,不可置疑,即:撞柱得分不封顶;撞击两球无双杆;闪击犯规自球放界外;无效移动他球拿回来。其理由是以上四项确实符合门球运动的发展方向,倘有不足尚需经过稍长时间实践检验,不可毁灭于萌芽状态。 建议修改的内容主要是: 1、 要按劳取酬。 所谓要按劳取酬就是要按照在比赛过程中的得分难易程度分配报酬,难者多得,易者少得。不言而喻进一门最容易,可以说是随心所欲、进门留球自主,其成功率几乎百分之百。撞柱则不同,有时要经过几番周折、百倍努力也不可能达到目的。基此,建议将现在的得分改为进一门得1分,进二门得2分,进三门得3分,撞柱得4分。按得分不封顶的现行规定,再进一门时与上述得分一样。 这样修改后至少会在以下三个方面起变化,即:一定会使比赛激烈程度加剧,必定会使战术实施发生变化,一门留球大大减少,是根治留球过多的良方妙药。 2、要一视同仁。 所谓要一视同仁系指现行规则对通过球门后的出界球判罚不一致。进一门的球出界不得分,待下轮重新进门,而进二门和三门的球出界后得分,该球为出界球。以上判罚显然不尽人意。 基此,建议修改为进二、三门的球与进一门一样,判罚不得分,将该球放回原来位置。或改变一门的现行判罚方法,进一门出界的球一门得分,该球为界外球,二、三门不变。 这样修改后一是减少一门留球,二是增加场内球数量,同样会战术套路创新,增加比赛激烈程度和观赏性。 3、要利益均等。 所谓要利益均等系指在先攻和后攻的规定上。现行规则没有实施球权交换规定,与竞技体育相比存在差距。先攻与后攻就战术实施而言,此举虽然各有利弊,但显得不公平。 建议实施上下半场制。此建议至少应该写进规则在复、决赛中规定执行。 施行上述修改意见可减少比赛胜负的偶然性,使比赛成绩属实。 4、要取消特权。 所谓要取消特权系指要取消击打接触球的特殊待遇。自2004竞赛规则始,击球员在正当击打自球时,只要自球与他球接触,无论他球移动与否均为撞击成功。 这个规定,多年实践证明给裁判员、击球员带来诸多不和谐因素。虽然规则曾几次修改表述方法,但执行过程中依然出现不同的理解,后遗症依然存在。确认与据实判罚在实战中经常发生冲突,不良影响不断发生,专家们强调的内容也不尽相同,执行起来困难多多。 建议取消这一规定,恢复99竞赛规则规定,击球员撞击他球成功必须强调他球移动,溜打他球时只要两球接触即可。 这样修改可减少裁判员繁琐的程序,节省时间,比赛显得紧凑。还可减少不和谐因素。 5、要简化规定。 所谓要简化规定就是有些规定不统一。例如:界外球进场场内球不得移开,而进一门球时门前球可以移开,建议改为同界外球一样,门前球不移开。再如:进一门球在门前撞击他球无效,移动无效,而门后球撞击无效移动有效,我觉得有些繁琐,建议修改为相同规定。 建议规则修改时应该简化。其好处是方便裁判员执裁,执行起来简单、容易,节省时间。 6、要准确排名。 所谓要准确排名就是比赛结束后排名要准确。现行规则当按照计算成绩排定名次的方法仍不能排名时,采用抽签方法排名定位,这种方法很不科学,有听天由命之感,这样的排名显然不能反映真实比赛成绩,参赛球队也不会认可,往往会出现有的兴高采烈,有的怨声载道现象。 建议将抽签方法修改为计算全过程总得分多者名次在前少者在后。 此外,在计算成绩排定名次时,若出现相等队净胜分相等的情况下,首先要在相等队中比较胜场次多少,多者在前。如果出现胜场次相同无法认定时,在用计算相等队净胜分或全过程总成绩比较为宜。 这种计算方法步骤前后一致,可减少参赛队疑律。 7、要替换自主。 替换自主系指在比赛过程中队员替换应该不受限制。现行规则规定替换下场的队员不许在上场,再次上场即为犯规。这种规定与其他竞技体育的替换规定有天壤之别,实际上等于参赛队员在比赛过程中一旦被替换下场就如同判死刑一样,失去了参赛权利。 建议改变这一规定,实施替换自主,这样修改后,教练员可把替换作为一种战术在赛场上运用,同时有利个人技术的发挥。 8、要改变胜场次计分方法。 所谓要改变胜场次计分方法,就是改变每当比赛胜一场记一分的方法。这种方法有许多弊端。一是无法解决平分问题,比赛场上一旦出现平分还要另作规定,实际上把计分改变一下,许多问题会迎刃而解;二是给假败放水者实施惩罚。 建议胜一场记3分平,记2分,负记1分。 9、 管窥之见,仅提以上几点,供修改组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