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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利川晨曲 于 2014-5-13 12:02 编辑
规则应体现简化、公平、统一、可执行性原则,凡是可有可无没有实质性意义的条款可删除,凡是无法准确判断容易引起争论的条款可放弃,凡是对比赛没有直接影响的条款可交由大赛组织者去规定。根据执行11规则反应的问题我提出以下二十条意见共网友们研讨。
一、取消统一服装、按时比赛、队员号牌、队长教练袖标等项的犯规条款,这些条款可作为大赛要求规定。
二、单球不封顶,全场采取六轮制或满分制,取消10秒犯规条款。
三、增加大赛组委会有为本届大赛发布临时规则的权利。
四、将教练改为指挥。
五、允许缺人比赛。
六、不允许在鞋上和槌头上加装功能性器件。
七、保持平地和门前门后双杆球,但撞击的必须有一个是对方球。
八、取消衣物或饰物触球犯规。
九、增加裁判对故意犯规的处理权限,如:闪击时故意将球搓向有利于进门或双棒的行为;最后一轮场外球进场故意撞击场内球,裁判有权先呼号后处置等。
十、允许多头指挥。限制多头指挥是不科学的,也是不现实的。指挥有多种形式,有声、无声、暗示、耳语等等,限制也是相对的,同时也与团队智慧相悖。
十一、密贴球的所谓密贴,只是一个相对现象,当两球表面沾满沙粒时是不可能密贴的,即或密贴要用灯光照射才能准确判断,既然如此还不如取消密贴的认可。
十二、撞柱拿出界外下轮重新进门,与门球的基本规则相悖。不封顶规则,实际是一个循环游戏法则,撞柱应和进门的性质一致。
十三、撞击边线球,他球必须放在线内闪击,这条没有实质性意义应取消。
十四、闪击他球时,必须待他球停稳后才能捡拾他球,这条也没有实质性意义应取消。
十五、闪击时只打到脚和同时打到脚之间很难区分。如果是打到脚的同时槌头边沿又接触到球,在槌头运动的瞬间是很难从声音和部位来区分的,既然有10公分规则,就没必要再定这条。
十六、改踩改放必须先踩住自球才能触及他球。在现实比赛中,有的队员往往手扶他球脚尖不停的抬起调整踩球位置,当抬脚时,脚低是否离开了自球也无法判断,这条规则也应取消。
十七、撞击门或柱,使贴在门或柱上的他球移动为无效移动。无效移动是要恢复原位的,往往无效移动的球在移动中又与正在运动的自球相碰,造成自球改变了正常运动轨迹,出现有利和无利两种情况。甚至出现无法判断的现象(如弹离原位成了双杆,如不弹离原位是否也是双杆呢?无法判断)。同时将门或柱视同不动的,这与客观现实也不相符。这条规则也因取消。
十八、进一门将他球撞出界外自球留在界内,自球为有效球,这与基本规则自相矛盾。
十九、斜面槌头从门后通过球门撞击门前球再进门,这种情况裁判无法判断该球整体是否过了球门线,进门是否有效值得商榷。
二十、撞击门或柱使门柱震动,将贴在门或柱上的球离开原位为无效移动。把门柱视为不动的物体这与客观不符,应视为有效移动。
现在一切都在探讨中,孰是孰非最后才知道,在此列出二十条只是我的初步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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