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门球网

 找回密码
 注册会员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版主专区我要改网名

社区广播台

查看: 2764|回复: 9

关于国际规则著作权问题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9-17 11:37: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国际门球规则有否著作权问题
我手头有四本95年的国际门球规则,两本为日文原版,另两本是台湾和香港的中译本。
1、  日文原版两本。绿色的是规则,黄色的是裁判实施要领。绿色的封3和黄色的封4,有相同文字,内容为:“不许复制。未经财团法人日本门联许可,禁止复制、转载。”发行者是“财团法人 日本门联会长世川良一”(世字有竹字头)
2、  台湾中译本。绿色。其封4有如下说明:“版权所有,翻印必究。世界门球联合会翻译、发行许可证字号  世ゲ连竞第9号”。
3、  香港中译本。其扉页前言:“此中译本乃根据世界门球总会最新修订之《国际门球比赛规则1995》,并加上适合香港之球例注释而编订”。
通过以上文字,我的认识是:
1、  国际门球规则有著作权。
2、  台湾槌球协会承认国际规则的著作权。他们翻译、出版国际规则的中译本,是经过世门联批准,并有许可证字号的;把两本国际规则的中译文装订成一本,还在封1特别注明(合订本),足见其认真程度。台湾翻译、出版的中译本,也是有版权的。
3、  香港的中译本,说是“编订”,只是把国际规则的15幅附图,少用了1幅;把穿短裙的女孩图象,换成了穿长裤的女孩图象;把没戴帽子的女孩戴上了帽子。
五月,家中人赴台旅游,嘱其买回2011规则日文原版和台湾中译本,未果,不知该规则是否有如95规则之上述文字记载。
不算题外话,把国际门球规则,叫做日本规则,不妥。
附记:中日两国汉字不尽相同,简化体也有异,为省时间,我混用甚多,特加说明。
DSC00857_副本.JPG
DSC00858_副本.JPG
DSC00856_副本.JPG
发表于 2011-9-17 11:52:2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后长见识。要说新的国际规则叫日本规则不妥,还差不多。95规则恐怕实际上就是日本规则,全是日本人制定的,不一定有其他国家的人实际参加意见。
发表于 2011-9-17 13: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放他娘的狗屁!小鬼子真把自己当人了。不听它的!
发表于 2011-9-17 13:27:15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80:}{:soso_e186:}{:soso_e188:}小日本门球是弱实力,球打得没长进·而越来越差了。
发表于 2011-9-17 13:54:28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愿世界门联的规则不要把日本的规则内容带进去太多。
发表于 2011-9-17 21:32: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烨鹤 于 2011-9-17 21:34 编辑

奇卢老师又提出门球的规则的著作权问题,上次“保护知识产权”网友在星空论坛做了一些解答,但是我们仍然不甚了了。你问《法律快车》也是不甚了了,所以我以为解答这个问题大概要靠自己了。我这样思考:
****目前为止我们唯一的法律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里面唯一的适用条款是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            
问题是比赛规则是否属于法律、法规的类似性质,我以为应当是。你看规则的出版的署名:09、11规则的“编著”是“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 审定” 是“中国门球协会”,04规则是门球规则编写组编写,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审定,中国门协解释,99规则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中国门协解释。(本文不讨论在三个版本里反映出的有关单位的之间混乱关系。)说明都是政府机构参与发表的文件。在出版说明里都有以法令制定人的口气指定何时开始“执行”。说明规则确有法律、法规的类似性质。
如果认定是“一般文字作品”那么,如果有人提出修改意见和修改条文文字,新版采用了就要有注明出处,征求同意(指采用原文没有表明是提供给门协的修改意见的文稿),甚至付酬。
**** 还有一个不能把规则看成受保护的文字作品的理由是参考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法规定,专利只保护商品,不保护方法,设计新型记分牌,或球号标志,可以申请专利,发明一种新医疗手术方法,或击球新技术,不能得到专利。以此精神,门球规则不正是一种玩的方法吗?不应当得到保护。
**** 法令法规,或运动规则本身没有著作权,但是,不等于一本规则书你可以复制下来自己印刷,销售。因为其中封面设计,编排格式,说明文字,附加的序,后记等等是有著作权的。为此我认为网上传播电子版规则只要不涉及规则以外的内容,是没有问题的。
**** 以上讨论的是国内的著作权问题,在涉外问题上,中国的著作权法规定: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现在可以讨论我们的规则里大量引用国际规则是否侵权的问题。首先在中国,运动规则没有著作权,当然他引用外国规则也没有问题。不论国外的著作权法如何规定,引用了外国条文的中国规则只要不到不到国外发行,他们的著作权法是管不着的。但是09规则附录2(p110~128)大量使用国际门协出版物的附图而不加说明,由于这不是规则条文的一部分,因此肯定是侵权的行为。(指出这一点已经有网友批评,外国人不提你中国人反而提出,好像我不应该,对此我无言以对)
**** 最后,我们有那么多的运动规则,抄外国的也不计其数,从没有听说我国有这方面的国际纠纷,如果不是我孤陋寡闻,也许也是引用或照抄国际规则没有法律问题的旁证。
 楼主| 发表于 2011-9-18 07:04:45 | 显示全部楼层
刚刚粗读了一遍,谢谢你这位“言之谆谆”的论坛中人。打完球,再细读。
 楼主| 发表于 2011-9-20 17:03: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hgliuzhen 于 2011-9-21 07:06 编辑

从1995国际规则封页文字看,国际规则是有著作权的;台湾中译本上的记载,说明其承认国际规则的著作权;甚至,台湾的中译本本身,也具有版权,“不许复制”。从这一情况看,没有著作权的法律、法规......,并不包括体育规则。
根据我国《出版法》第一章第二条,是否同国外出版的、有著作权的出版方,订有协议,不得而知,我推测,也会保护其知识产权。我1988年开始向中国门协提出对规则的意见,从接到的书面回信看,有答复对国际规则不能改动的,也有答复,对不适合中国情况要删去的。我过去有不少国际规则的中译本,如篮排足、乒羽网等,记得很多本都说明是经国际组织同意翻译、出版的。我现在正委托友人寻觅近期的有关资料;网上浏览总是不甚了了。感谢你如此认真讨论问题,使我快乐!
 楼主| 发表于 2011-9-21 09: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1989国际规则及其中译本
我今天找到了1989国际规则的中译本,是中国门协1991年翻译、出版的。
中译本封面,题目是“国际门球竞赛规则,1989”,中间是世界门球联合会的标识,下面落款“世界门球联合会”。
中译本扉页有一个前言:“为普及门球运动和适应国际门球交流的需要,经世界门联同意,译印《国际门球竞赛规则》,供我国各地在举办国际间门球比赛时使用,以及开展门球运动之参考。本规则由刘得新译,贾玉瑞、黄帼会校。中国门球协会,1991年8月29日”。
封面和前言告诉人们:当时的中国门协,承认世界门联发布的国际规则有著作权;书名和作者,保持原样;翻译成中文,事先经过作者同意。这是中国门协对1987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知识产权的正确贯彻执行。
         2011-9-20   于黄州
DSC00863.JPG
DSC00862.JPG
发表于 2011-9-21 14:00:02 | 显示全部楼层
hgliuzhen 发表于 2011-9-21 09:10
1989国际规则及其中译本
我今天找到了1989国际规则的中译本,是中国门协1991年翻译、出版的。
中译本封面 ...

我在上一贴里说:
**** 法令法规,或运动规则本身没有著作权,但是,不等于一本规则书你可以复制下来自己印刷,销售。因为其中封面设计,编排格式,说明文字,附加的序,后记等等是有著作权的。
所以翻译国际门协的作品就是要经过同意的。
我以为在我们自己的规则里抄录国际规则的条文,因认定规则是法律性质,所以不算侵权。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