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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2515|回复: 11

从硒都门球老师的帖子引发出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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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6 14:26: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泰虎 于 2013-11-16 19:28 编辑

http://www.menqiu.com/forum.php? ... d=88481&fromuid=225

三、赛场询问
  队长或教练员对判罚结果有疑问时可向裁判员提出询问,但询问必须按照如下要求进行:
  (一)只允许队长或教练员其中的一人提出询问,不能同时或分别询问同样的问题。
  (二)询问只限于事发的当时,裁判员解答后,不得追问。
  (三)询问的内容要准确,用语要文明。
规则的条文(询问只限于事发的当时,裁判员解答后,不得追问) 是建立在裁判员解答正确的基点上规定的。然而事实上裁判员不一定都正确,那么,错了怎么办?不得追问吗?硒都老师的主题帖子(请看上面的连接)不是正好需要我们很好地反思一下规则的规定是否正确吗!规则的条文应该给予教练员、队长一定回旋的余地(必要时可以“上诉”)。

点评

支持!裁判员解答不正确,应允许教练员(队长)申请裁判组长、裁判长裁决。  发表于 2013-12-8 09:58
发表于 2013-11-16 15:53:38 | 显示全部楼层
您的提问提得好,什么疑问事情都要有个空间。余地。裁判错判误判要给人家一个清楚解释。事后道歉误人子弟【成绩】。谢老师发贴。
发表于 2013-11-16 17:43:0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你的观点!坚持真理。
发表于 2013-11-16 20:56:03 | 显示全部楼层

            然而事实上裁判员不一定都正确,那么,错了怎么办?不得追问吗?硒都的主题帖子(请看上面的连接)不是正好需要我们很好地反思一下规则的规定是否正确吗!规则的条文应该给予教练员、队长一定回旋的余地(必要时可以“上诉”)。

         
泰虎老师两问问得好,规则的确应该给予教练员、队长一定回旋的余地。如果永州队当时以新规则为依据,据理力争,我相信错误一定会得到纠正,问题会得到妥善解决,也就不会出现闻名全国的“双杆门”事件,也不会有人判其“妨碍比赛”。可惜,永州队没有这样做,至使错误得逞,还落得一个“窝囊废”的名声。
      据理力争,要得到规则的支持,才能名正言顺。这就期待规则要作进一步的修正。
      


发表于 2013-11-17 12:40:5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各位老师的评判{:soso_e181:}
发表于 2013-11-17 14:36:29 | 显示全部楼层
裁判错判或误判应及时提出及时纠正。裁判也是人,不可能完全不犯错,要体谅裁判的辛苦。

点评

我们没有不体谅裁判员的辛苦,而是说裁判员如果错判,教练员或队长询问后,他还是坚持己见。规则规定是就不准再追问了!此点规定是不合理的。请看“连接”硒都门球老师的案例,您就知道主题帖子的原意了。谢谢您的跟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1-17 17:48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7 17:48: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柱 发表于 2013-11-17 14:36
裁判错判或误判应及时提出及时纠正。裁判也是人,不可能完全不犯错,要体谅裁判的辛苦。

我们没有不体谅裁判员的辛苦,而是说裁判员如果错判,教练员或队长询问后,他还是坚持己见。规则规定是就不准再追问了!此点规定是不合理的。请看“连接”硒都门球老师的案例,您就知道主题帖子的原意了。谢谢您的跟帖。
发表于 2013-11-17 18: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你的观点!坚持真理。
裁判错判应该及时纠正,坚持己见害人害己{:soso_e181:}
发表于 2013-12-17 18:55:28 | 显示全部楼层
裁判员要严格执行公正.公平.准确执裁.不能固执.要虚心听取反映的冋题后.在最后执裁.!!!
发表于 2013-12-17 19: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期待规则修改,給教练员丶队长一个回旋余地。

点评

在门球比赛中,如果我们发现了裁判员的明显错判,队长或教练员询问后,裁判员不改正而坚持错误,队长或教练员为什么不能据理力争呢?难道坚持正义(真理)的人反而有错吗? 我真不明白, 难道《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2-17 21:47
希望您的期待成真!  发表于 2013-12-17 19:24
发表于 2013-12-17 21:47:33 | 显示全部楼层
剑客行 发表于 2013-12-17 19:19
期待规则修改,給教练员丶队长一个回旋余地。


        在门球比赛中,如果我们发现了裁判员的明显错判,队长或教练员询问后,裁判员不改正而坚持错误,队长或教练员为什么不能据理力争呢?难道坚持正义(真理)的人反而有错吗?
       我真不明白, 难道《规则》一句“答复后不得再询问”,就吓得我们再也张不开口了吗?必须要眼睁睁地让错判错到底吗?
        明明《规则》有“对裁判员的失误,要及时发现及时纠正”的规定,为什么有的人就是视而不见?还要等《规则》“修改”什么呢!《规则》是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规定“据理力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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