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和使用词义不同,在门球规则中有获得续击权和闪击权的规定,确没有使用的规定,却规定在场内球静止后必须在10秒内完成击球或闪击,其实质就是获得后必须使用。在获双杆在闪击成功后,总要一杆一杆的打,是用过门的续击权还是撞击的续击权没区别,也无问题,在撞击两或多球时,规则规定获有与留在界内他球数量相同的闪击权,且应对被撞击的球逐个进行闪击,其顺序与撞击的次序无关,即击球员可选择顺序,但有与自球接触的球必须先闪,有两个或以上的接触球则可选择其中之一先闪,别的则临时移开。可见确定了要闪的球后,只有它获得闪使用权,待闪球不能使用闪击权,要到先闪球闪击完成且场内球静止才获得闪击使用权,如两球及以上待闪时还要选择。这里规则说的获有与留在界内他球数量相同的闪击权并不清楚,才引起整体闪击过程和单独闪击过程的争论。我觉得,先闪球到抬脚时其闪击过程已经完成,到场内球静止常有一段间隔,即与后闪过程有中断,不是整体而是单独过程。还有,待闪球被碰撞出界有效,视为一次闪击完成两次闪击任务,说明待闪球与界内球无区别,只有在先闪球闪击完成且场上球静止时才成为或选被闪球。 我在文中用了”使用权”,是为了区别规则的获得,事实是规则把获得和使用混为一谈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