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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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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7 12:3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快乐门球人 于 2013-11-7 12:58 编辑

今天上午当地政府出资举办的年度门球赛城镇组的一场比赛中,主裁判与白队教练因先踩自球犯规与否,9号球算不算中柱得分,出现了两次争论。请看图 未命名_副本.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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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裁判不是盲裁就是偏向。  发表于 2013-11-29 21:04
发表于 2013-11-7 13:36: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小卒6109 于 2013-11-7 13:51 编辑

一、先踩自球再捡拾他球是规则允许的行为,不犯规
{注:(二)闪击过程中允许以下行为:
1.先踩自球后再捡拾他球。}
二、这里还要说的是,即使在这时犯规,5球也只能放在撞击后的位置。
三、9球撞柱是否得分,要核实9球是否已过三门,不能裁判一个人说了算。
这个裁判怎么了?如果不懂,还好,引导他学习规则。如果懂得规则,那就是素质,说难听点就是德性问题了。
红方胜之不武,不能心安,更没有理得。白方输的冤枉,也有点窝囊,为什么能在事发当时提出询问。这个裁判肯定也以为你们不懂规则,可以随便忽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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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发表于 2013-11-8 20:46
发表于 2013-11-7 14: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卒6109老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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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发表于 2013-11-8 20:46
发表于 2013-11-7 14: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题目不淸,我的平板电脑又未见图示,难以回答。我分析自、他球停稳后,踩自球捡他球放他球,不犯规;如果未踩自球,捡的他球拿去与自球贴靠就犯规了,而且是闪击过程中的犯规。不知你意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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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发表于 2013-11-8 20:47
发表于 2013-11-7 14:43:5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快乐门球人"老师,我看见你绘制的图了。回答如下1、10号自球打上5号球,先踩自球后捡他球5号放在脚下闪击被判闪击犯规,没有理由是错判。2、9号界外球进场撞上中柱判得分也不对,不管9号球是否己过三门都不算得分,又判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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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可能对双杆如何计算没有搞清而发生的错判。  发表于 2013-11-7 14:57
发表于 2013-11-7 14:47:53 | 显示全部楼层
先踩自球再捡拾他球不犯规。9球撞柱得分要有根据,是否过了三门,看记录,看记分牌便知。
白队应据理力争,请裁判长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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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发表于 2013-11-8 20:48
发表于 2013-11-7 14:52:44 | 显示全部楼层
剑客行 发表于 2013-11-7 14:47
先踩自球再捡拾他球不犯规。9球撞柱得分要有根据,是否过了三门,看记录,看记分牌便知。
白队应据理力争, ...

  裁判要公正要公平要准确,不公不准怎能当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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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发表于 2013-11-8 20:48
 楼主| 发表于 2013-11-7 16:24:4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老师,判10号球犯规是在比赛时间还有10多分钟的时侯,9号球中柱得分是在比赛时间还有几十秒的时候,比赛结果是红方胜:15:14。
发表于 2013-11-7 17: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先踩自球后捡球不犯规。裁判是个棒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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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发表于 2013-11-8 20:49
发表于 2013-11-7 17:50:08 | 显示全部楼层
试答,1、不犯规。2、教练员或队长当场核实9球的实际情况,记录员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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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发表于 2013-11-8 20:49
发表于 2013-11-7 19:38:10 | 显示全部楼层
糊涂的裁判加上糊涂的白方教练。白方为什么不当时提出,过后感觉输的窝囊,怨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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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发表于 2013-11-8 20:49
发表于 2013-11-7 22:07:26 | 显示全部楼层
裁判的两次判罚都是错的。一、应不犯规,二、9号球末过三门,中柱不能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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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发表于 2013-11-8 20:50
发表于 2013-11-7 22: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卒6109 发表于 2013-11-7 13:36
一、先踩自球再捡拾他球是规则允许的行为,不犯规。{注:(二)闪击过程中允许以下行为:1.先踩自球后再捡 ...

赞成老师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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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发表于 2013-11-8 20:50
发表于 2013-11-8 06:34:18 | 显示全部楼层
整个一糊涂裁判,两次判罚都错了。1、闪击开始时先踩自球再捡拾他球是不犯规的,2011规则里有很清晰的描述;2、界外球就算进了三门,进场时碰撞中柱也不算得分。建议取消其裁判员资格,待重新考试合格后再上场执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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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发表于 2013-11-8 20:50
发表于 2013-11-8 07:45:47 | 显示全部楼层
幼儿园级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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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发表于 2013-11-8 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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