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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3 11: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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烨鹤 发表于 2013-7-23 07:33
我以为每一种球的移动都要纳入“有效和无效”的界定是不可能的。例如:
1,界外球进场未停时的移动,
2 ...
一般理解,“移动”应该是一个运动过程。
对您上面提到的几种“移动”能否界定为“有效”、“无效”的问题,我认为最重要的是要区分有(无)效移动和特殊规定的关系以及有(无)效移动和犯规的关系。规则对“开球”、“界外球进场”都做了一些特殊规定,这些规定应该先于一般规定执行。移动后的犯规和犯规后的移动在认定和处理方法上也是迥然不同的。例如,闪击后续击自球,其移动为有效移动,但接下来出现重复撞击,就应该按犯规处理,而不能按有效移动处理(承认其最终状态);重复撞击前自球撞击了另外他球,本来是有效的,但接下来出现了犯规,有效撞击被取消(犯规后取消了闪击权),但产生的结果(例如他球的移动)被承认;重复撞击后自球又碰撞了他球,这是犯规后的移动(无效移动)造成的,所有结果都不予承认。
现在回过头来界定您提到的几种移动是否有效的问题:
1,界外球进场未停时的移动
应属于有效移动,因为它符合有效移动的基本定义。我很难认可经“无效移动”后所产生的球的位置有效,这既不符合无效移动的基本属性,也没有规则的特殊规定。
2,闪击时球在击球员手里的移动
击球员携带球移动完全不同于场上球的移动,界定这种球(有人把它认定为“携带物”,我认为有道理)的移动是否有效没有意义。
3,闪击时球在击球员脚下的移动
应属于有效移动,因为其既符合有效移动的基本定义,也符合闪击过程中的允许行为。至于出现“有利”情况时需要恢复原位,那是执行规则的特殊规定的原因,不能因此而认定为无效移动。
4,球过一门前的移动
应属于有效移动。某些不符合有效移动的处理方法是由于规则特殊规定引起的。
5,被闪击他球10厘米内的移动
应属于有效移动。如果其继续移动,则继续有效,如果不再移动,则出现闪击他球不超过10厘米犯规,应按犯规的处理方法处理,而不根据移动有效、无效的属性进行处理。
另外:关键在回答界外球进场的移动的性质时也说,不能用“有效和无效”为之定性。这实际上是为“界外球进场为无效移动”说所作的苍白无力的辩解,并没有理论和实践上的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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