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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关于闪击时自球移动后复位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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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9 09:0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天语音室一个讨论问题需要参考关键的解答,录如下:

山东 田玉询 问
      击球员击球后,自球停在距离二门球门柱很近的位置,但有进门的角度,当完成闪击后,自球位置发生了变动(裁判没有察觉),不能进二门了,击球员提出申请,让裁判员将自球复位。请问:裁判员能否为其复位?为什么?
     答:当球移动到球门附近(特别是在门前)时,有经验的裁判员一定会注意并记清该球所在位置。分析本案原因,不外乎两种可能,一是裁判员缺乏经验。之前并没有注意自球进门的角度,或根本没看清自球在脚下的移位,但未能及时复位。说实话,如果发生上述情况时,裁判员已经处于被动的地位了,处理不好极易引起争议。如果硬着头皮处理,我主张若是前者原因,只能将错就错,以不复位为好,(因为你根本就不知道如何复位。又不能听信击球员的)若是后者的原因可以先跟对方球队打招呼,承认错误,在求得谅解的基础上,再将自球复位。(2011年,门球之苑,大约在11或12期)

我们讨论的问题是上述问题里没有 “(裁判没有察觉)” 部分,有了 (裁判没有察觉),关键的回答放在裁判有错的基础上了。但是从关键回答的文字分析,他主张裁判员遇到此类情况要给予及时复位。
于是我们知道关键主张,闪击时当自球在脚下移动后,从不利位置移到有利位置,裁判员要给予复位,从有利位置移到不利位置,裁判员也可以给予复位。

于是

发表于 2013-7-19 09:30:42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老师,我的理解是不管有利或无利,裁判员都应该复位。不知对否?
发表于 2013-7-19 09:56:20 | 显示全部楼层
门球丹东 发表于 2013-7-19 09:30
烨鹤老师,我的理解是不管有利或无利,裁判员都应该复位。不知对否?

应该恢复原位!但有时在无利的情况下可不恢复。
发表于 2013-7-19 10:03:51 | 显示全部楼层
门球丹东 发表于 2013-7-19 09:30
烨鹤老师,我的理解是不管有利或无利,裁判员都应该复位。不知对否?

认识正确,100分。
发表于 2013-7-19 10: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调研员L 发表于 2013-7-19 09:56
应该恢复原位!但有时在无利的情况下可不恢复。

谢谢调研员L老师的关注!
20121225183345.gif
发表于 2013-7-19 10: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shayu 发表于 2013-7-19 10:03
认识正确,100分。

谢谢shayu老师的关注!
200907162316231756.gif
发表于 2013-7-19 10: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不能复位 ,这是击球员本人造成的 ,自认 ''倒眉''吧 .如果自球本来不在进门位置上 ,自球移动后可以进门了 ,裁判就应该将其复位 .
发表于 2013-7-19 10: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shayu 于 2013-7-19 10:27 编辑

昨天我在语音室对此题作了肯定答复,今天又研读2011--第八期门球之苑关键的解答(25页),与昨天的答复一致,没问题
今晚我们插空再研讨,因为绝大多数人与你我看法不同。
发表于 2013-7-19 10:37:43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按规则办事 ,将其复位吧!
发表于 2013-7-19 12: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规则第十六条的说明:“●当自球在踩球脚下移动时,如果裁判员判断其移动后对撞击、过门、撞柱等有利,裁判员要将球恢复原位后,击球员才能击球。”当出现“不利”的局面时,裁判员没有义务将球恢复原位。
发表于 2013-7-19 12:46: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山野老牛 于 2013-7-19 12:49 编辑
林静风闲 发表于 2013-7-19 12:19
  根据规则第十六条的说明:“●当自球在踩球脚下移动时,如果裁判员判断其移动后对撞击、过门、撞柱等有 ...
老师的回复有理有据:
  既然有规可依,那就照规则办事吧。有利时恢复原位,无利时可不考虑恢复,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很多有经验的队员在闪击时经常将自球从不利位置移动到有利位置而不当得利,而从有利位置将自球移动到不利位置可以按门球技术的一部分考虑。
发表于 2013-7-19 18:23:54 | 显示全部楼层
自球靠比赛线,放球闪击完后。抬脚,发现自球离比赛线成界外球。这样的球我认为队员可以要求裁判把球移到原靠线位置,让队员续击。孔见。谢谢!
发表于 2013-7-19 21: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硬着头皮处理,我主张若是前者原因,只能将错就错,以不复位为好,(因为你根本就不知道如何复位。又不能听信击球员的)若是后者的原因可以先跟对方球队打招呼,承认错误,在求得谅解的基础上,再将自球复位。

  从烨鹤老师应用的文字,我对关键老师所指的“前者”、“后者”不甚明了。但从上面的结论看,关键老师对“前者”的处理意见比较和缓:“以不复位为好”;对于“后者”,则应该“在求得(对方)谅解的基础上,再将自球复位。”可以看出,无论“前者”还是“后者”,关键老师都没有强调“应该复位”,而倾向于“可以不复位”,没有对方“谅解”的基础,复位操作则不应该进行。
发表于 2013-7-19 21:29:5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这个问题如何处理,归根结底还是牵扯到“闪击时自球在脚下移动是有效移动还是无效移动”的问题。我一直认为闪击时自球在脚下的移动为有效移动(有特殊规定时按相关条款处理),因为这种移动既符合有效移动的规定,也符合闪击时允许的行为的规定。

点评

我以为每一种球的移动都要纳入“有效和无效”的界定是不可能的。例如: 1,界外球进场未停时的移动, 2,闪击时球在击球员手里的移动 3,闪击时球在击球员脚下的移动 4,球过一门前的移动 5,被闪击他球10厘米内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7-23 07:33
发表于 2013-7-23 00:02: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有规定就按规定执行。二、埸上须听裁判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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