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董振山 于 2014-4-12 14:59 编辑
比赛通则是规则所列条款最多的一章,共十四条,是现场执裁的依据。 第九条击球员、第十条有效和无效比赛行为、第十一条球体移动列在该章最前面,应是该章的根本,第十二至十七条各项具体内容可认为是上面的枝叶,第十八条触球犯规独立于上述各项可认为是分干,第十九至二十二条妨碍比赛、暂停、裁判用时、更换或修复器材与比赛行为无关,是旁边的小树。 纵观上述各条,可得出:有效比赛行为发生后,有效移动产生的后果有效,无效移动的后果无效,而且是以过程为判定依据,并有延续性,如,球体有效移动整体从二门前越过球门线到门后,过门有效、得分,球过门后又滚回球门或出界不影响过门有效。如果有效移动后停在门线上,以后的有效移动过门仍有效,即两次有效移动可延续。 规则的主导思想应是唯一的,不应前后矛盾。通则中却多处出现了矛盾,对多数这类规定不明其道理何在,分列如下: 一、界外球进场,界内球(二)规定,界外球被击打进入场内静止时,则成为界内球。这是用静止点做判定依据,与用过程判定矛盾。再看界外球进场(二),击球员击打界外球进入场内后,球又滚出边线,该球成为新出界点的界外球,该条承认进场后移动有效,而且是按过程判定的,与界内球(二)矛盾。球过门(六),界外球进场过门无效,若界外球从门前通过球门时停在球门线上,即使随后的有效移动中通过了球门,过门依然无效。界外球进场过门无效算是对界外球的限制尚可理解,但界外球被击打进入场内静止时,则成为界内球,说明承认该移动有效,当然包括压门线球,为什么随后的有效移动中过门无效呢,这否定了延续性,以前的规则规定是有效的,为什么要改呢? 二、过一门的规定,球过门(七)在开球区击球使自球通过一门并停在场内过门有效,若球通过一门后出界则过门无效。这又是以静止点做判定依据,之前场上发生的过程有效与否要等自球静止后才能判定是否有效,合理吗? 过一门的规定(一)自球未能成功过一门,无论在一门前或一门后碰撞他球撞击均无效,他球移动无效,放回原位。又是以静止点为判定依据。过一门的规定(二)自球成功通过一门时,碰撞一门前的他球,或位于球门线后未超过7.5厘米处的他球撞击无效,他球移动无效,放回原位。这是与过程判定矛盾的人为硬性规定,无道理可讲。(三) 自球成功通过一门时,碰撞一门后7.5厘米外的他球,他球移动有效,但不算有效撞击,若他球停在界内,自球在续击时可以撞击该球。不尽要问,为何撞击无效,既然撞击无效,为何其移动有效?再者,门前门后的他球都是界内球,为何作不同处理?从成功过一门有关规定中便出现了三种判法,一门前(包括门后7.5厘米内)撞击无效、他球移动无效;门后球撞击无效,他球移动有效;自球过门有效。为什么要做这样繁杂且矛盾的规定?不应该统一标准吗? 三、闪击成功的规定,闪击成功(—)被闪击的他球移动后距离自球达到10厘米及以上。闪击犯规(一)9被闪击的他球移动后距离自球不足10厘米。闪击犯规(二)3犯规发生在闪击成功后,他球移动有效。按此三条,只有他球移动距自球达过10厘米及以上,为闪击成功,他球移动才有效,否则为犯规,他球移动无效。他球在移出10厘米前是何种移动,不能定,只有在确定是否达10厘米这一过程后才能定。如果在此过程中又有别的过程 如被闪球过门或碰撞他球,该如何处理?按现规定,要看闪击是否成功再定。这与犯规不影响之前的有效移动矛盾。 四、连击的规定,连击是一次击球动作中击球面两次触及自球,犯规,将移动的球放回原位。也就定说,不连击时自球的移动和造成的他球移动才有效,而不是合法击出就有效,矛盾。再者,连击也完全符合触动球所的规定,按触球犯规处理,自球要拿出界外,而犯规前所造成他球的移动有效。这也是常有人将连击判触动球的原因。 最后对规则修改提点看法:1,界外球只要进场就是界内球。2,取消过一门的繁杂规定,实行一开球制,给予进二、三门同等待遇,包括撞柱球不再开球,仍为场上球。3,改闪出10厘米的闪击规定为脱离脚的控制。4,取消连击犯规,对一次击球动作中击球面两次触及自球,可在击球条款中说明不犯规。规则应少矛盾,有矛盾就会给执裁造成困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