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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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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4 21: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烨鹤 发表于 2011-7-23 22:28  只看该作者


裁判法和裁判方法之争
裁判法和裁判方法之争


裁判法和裁判方法之争已有很多网友参与,本文企图对反对修改方的意见汇总一下,并再逐项发表自己的看法。

首先找出双方共同点: 双方对裁判法中的字的含义就是方法并无分歧。分歧在于改好还是不改不改好。

本文简称讨论对方为法方,而我自己是站在方法方一边。


法方主要论据是:


1,裁判法'的简称,没有错。符合中国人有中国人的说话习惯和语法修辞。('裁判法'的简称,错在哪里?中国人有中国人的说话习惯,有汉语言自己的语法修辞,)(一个正确表述'裁判方法'的简称(裁判法)都......


2,在没有错的情况下改它,就是有悖中国五千年的文化,就是唯日本人的马首是瞻,把门球人看成低能儿,是不要中国人的尊严。为什么非得照日本人,世门联甚至台湾人的.中华民族五千年的文化,丰富的汉语言文学,难道连一个正确表述'裁判方法'的简称(裁判法)都保不住,非要唯日本人的马首是瞻.把中国体育界沿用了60年,门球界用了20年的简称<裁判法>改为适合别人口味的<裁判方法>吗?中国的门球人是中老年人为主体的一群老头老太,但并非是智商低到连一个<裁判法>的简称都不知'法'字为解释的低能儿.)(为了中华民族的尊严,<裁判法>简称不能改!)(如果没有错,为什么要中国人,按别人的意思,修改中国人的语言习惯?)(编写组为什么要去学日本,台湾的版本.废掉我们沿用许久的<裁判法>,而改成更加拗口的'裁判方法'.)


3,规则不能包罗万象,不能细化,有的要在裁判法里补充说明,所以两者关系是我中有你,你中有我。(规则只能是条条框框,不能细化,在贯彻和执行中还需要有具体操作办法,(这就是'裁判实施细则'裁判方法'及中国门球人说的'裁判法'),(规则不能包罗万象,有的要在裁判实施办法中去补充说明,......所以在中国的'门球规则与裁判法'中,有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现象,这不奇怪,有的是必须的,


4,法在这里是简称,500万门球人没几个误解的,因此不用改。(但不能因为(内容)存在这些问题,就非要把我们的简称<裁判法>给改掉!那<裁判法>这一简称错在何处?有人会误解,500万门球人几个人会误解?


5,其他体育项目都用裁判法的名称,他们都错了?(纵观国家所有的体育竞赛,都是称'规则'与'裁判法'.)(中国数亿参加体育活动的人多少人误解了?)(不过这个改动可就大了,牵涉到奥运及非奥项目几十个.)


6,规则和法凝聚了几代中国门球人,包括领导、专家和普通门球人的心血,是集体智慧的结晶.不能改。(这是中国门球界的前辈和专家及多少门球人努力的成果.不是你们几个人就能否定的了的.)


7,如果法为方法就是让门球人吃老鼠屎。(但规则编写组对<裁判法>的这一更改,虽然是一粒小点,但它不是一粒黑芝麻,而是一粒黑色的老鼠屎.让500万中国门球人吃了心里不是滋味.)(而可笑的是,据说规则编写组在上饶学习班竟然为了尊重这种意见,也把2011年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改为'2011年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方法'.这不是要笑掉人们的大牙了吗?
如果国家体育总局也批准这种修改,那才是滑天下之大稽!
)


8,主张改动的人是无知和偏见。(提出此问题者,是无知,情有可原,学一学汉语就明白了.如果是偏见,就难缠了.)(谁都明白这儿是第二种解释,为什么非要把说成它是'法律','法规'呢?要想证明自己学术的渊博,却恰恰说明自己的无知!)(中国有句成语:画蛇添足.先生的建议就是最好的注释!)(争议双方,好好衡量一下自己:是'无知',还是'偏见&quot;.这种争论,如果说,还有一点意义,那就是检验一下,自己是无知,还是偏见?)


9,对不对体育总局和门协可以下结论。(等到9月份,问题也就解决了!)(国家体育总局会因此把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改成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方法吗?)(我们只等9月份新规是如何最后定论的.且这个问题对门球运动的发展不会有丝毫影响,但它是一个原则问题!)


10,但是把法字儿化一下是可以的。(儿化一下就可以了


下面我对上述观点逐条发表自己的意见。

A,法方说:裁判法是简称,我同意,那么全称是什么?他们说全称就是裁判方法简称符合中国人的说话习惯和语法修辞,全称反而不符合中国人的说话习惯和语法修辞。有这样的道理吗?


B,弄清两者关系只是全称和简称的关系,就不难看出法方所说的,有悖中国五千年的文化,唯日本人的马首是瞻,把门球人看成低能儿,是不要中国人的尊严等等责难,是多么无理取闹了。

把问题提到吓人的高度,给论敌以政治、道德的压力,自以为可以得胜回朝,恰恰暴露了自己思想方法上的许多毛病。仅以中外文化、体育交流方面问题说几句。洋为中用是我们的原则,境外一切好的东西我们学习,我们引进,这是很正常的事,我们学马克思主义,大量学用日语里有关现代生活的词汇(如干部),能对此扣以有悖中国五千年的文化,唯日本人的马首是瞻的帽子吗?在门球领域里我们学了日本人98%以上的内容。法方不加批判,却在裁判法一词用简称还是用全称上变得如此敏感,用全称就是唯日本人的马首是瞻,不要中国人的尊严。挨得上吗?


C,法方说,规则不能不能细化,有的要在裁判法里补充说明,所以两者关系是我中有你,并说这是必须的。我以为规则和裁判法是有分工的,规则是比赛行为判罚的准绳,裁判法是裁判工作展开的方法,两者的关系有类似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或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前者是实质性的,后者是程序性的,前者讲哪些事属于犯法,如何判刑,后者讲打官司的手续。两者分工是明确的,根本不会混淆,不会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而在我们的裁判法里,大量属于规则的内容,有的是复述,有的在规则里而没有写,只写在裁判法里。对于复述部分表达方式不同就难免产生歧义,就会有听谁的的问题产生。对于应写在规则里的内容只写在裁判法里就是表达不严密。(这种现象法方是承认的,不多举例。仅举一例供网友参考:62页最后两条,过一门的球,在门前,门后撞击他球如何处理,完全是规则应当有的内容,但是规则里没有。)我以为正是不清楚两者的分工,把两者看成并列的,都重要的,互相补充的关系才有这个乱象,把裁判法改为裁判方法,两者的分工就比较明确。这也是我当时提出改法为方法的初衷之一。


D,大家都同意,法在这里是方法的简称,法,有法律和方法两种解释,方法,没有法律的解释。就从行文的严谨出发,就应该避开单用,改用方法,道理就是如此简单。还用等到有人误解才改吗?世门联用Guide,日本用实施要领,台湾用实施要领,都不会有法律的误解。我们为什么不能参考一下人家,改用不会误解的方法呢?用了就会丢中国人的脸面吗?


E,其他体育项目都用裁判法。其他项目我没有系统地了解,我不知道他们用得好还是不好,有没有争议。但是,无论人家如何用,都不能成为门球的裁判法名字取舍的依据。门球的事当然是门球人自己说了算。提出这个问题,使我们看到争论激烈的原因。

下面一段话是我的猜想,仅供参考。


有人提出法字易误解,网上有一些人赞成,新规编写组居然不替体育局考虑,同意了把法改为方法的意见,于是上饶学习班有风声传出要改,报告送到体育局,体育局为难了,同意改,其他项目怎么办?自己脸面也不好看,不同意又没有合适的理由,更何况门协名义上是独立法人社团,并不隶属任何体育局的机构,过去出版的规则写得的清楚,是体育局社体中心编,中国门协审定,就是说门协有权最终审定,不需要体育局的批准。门协也为难了,于是只好发动这场辩论,企图批到编写组的意见,以求保持裁判法的名字。


F,规则和法凝聚了几代中国门球人,包括领导、专家和普通门球人的心血,是集体智慧的结晶,不能改。此条更不值一驳,法方同意修改的哪一条不是凝聚了几代中国门球人,包括领导、专家和普通门球人的心血,是集体智慧的结晶?这样说来,门协搞规则修订真是无事生非!


G,如果裁判法为裁判方法就是让门球人吃老鼠屎。说此话的人也不想一想这话骂的是谁,我是提出过法字要改一改,但是我只是把这粒老鼠屎送给全国门球人,是思想上图谋不轨,但是我的能量有限,真正把这粒老鼠屎送到全国门球人嘴边,差一点要放到门球人嘴里的是门球新规编写组的专家们。


H,和上一条一样,把无知和偏见的帽子扣在我身上,没有大问题,但是你们同时把这顶帽子扣在门球新规编写组的专家们身上,我想多数门球人不会同意,我也要为他们鸣不平。我要奉劝法方几位爱骂人的网友,你们和论坛版主如此紧密联系,却没有从论坛版主那里学到一点基本的论坛规矩和礼节。太遗憾了。


I,体育总局和门协的关系我前面说过,体育总局是不能审批门球规则的。


J,把裁判法改成裁判法儿法方网友居然还认为很好,真是大笑话,你们是不是打算把批我的话转为批自己?足见你们根本没有周到和严密的思考,只图说个痛快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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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后:狂人之所以转上帖,认为“法”与“方法”之争牵扯的人很多,也有很多尖锐的对立意见,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些争论还会继续下去。   
    本人认为:2011新规按“规则”、“裁判方法”、“竞赛手册”三部分进行表述是明智的。



发表于 2011-7-24 23:37: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喜欢门球的灵性 于 2011-7-24 23:40 编辑


方法
法儿

法儿
方法


学习学习再学习
发表于 2011-7-25 00:26:4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你的C项论点,应当是先有规则,后才有裁判.要不你凭啥去裁判.当然本论坛就为一个字"方",我个人看法是无所谓,我只是想说:为什么要改,改了有哪些好?
发表于 2011-7-25 00:35:22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则与裁判法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操作规程,虽然有联糸,但又相互独立,规则是定游戏规矩,裁判法是监督这些规矩的实施,并负责赛前的组织,比赛的依规判定,赛后的评议等工作.
发表于 2011-7-25 06:44:2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狂人同志的看法!!!
发表于 2011-7-25 10:44:25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科学上不能与哪个国家对立,在规则上也如此。有人把门球国际规则看成日本人的规则而抵制,能说正确吗?
发表于 2011-7-25 10:44:32 | 显示全部楼层
门球狂人老师论述有理.支持!
发表于 2011-7-25 11: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狂人老师的三部分论述。
发表于 2011-7-25 13:36:0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任何事都应该严谨认真,不能把错的习惯承认为对的。如“恢复疲劳”,这一错的口头语,不能因为某些人的习惯而承认是正确的。所以,我赞同楼主的观点。
发表于 2011-7-25 15:39:34 | 显示全部楼层
狂人有理!!!支持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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