烨鹤 发表于 2011-7-23 22:28 只看该作者
裁判法和裁判方法之争裁判法和裁判方法之争
裁判法和裁判方法之争已有很多网友参与,本文企图对反对修改方的意见汇总一下,并再逐项发表自己的看法。
首先找出双方共同点: 双方对裁判法中的“法”字的含义就是“方法”并无分歧。分歧在于改好还是不改不改好。
本文简称讨论对方为“法方”,而我自己是站在“方法方”一边。
法方主要论据是:
1,裁判法'的简称,没有错。符合中国人有中国人的说话习惯和语法修辞。('裁判法'的简称,错在哪里?中国人有中国人的说话习惯,有汉语言自己的语法修辞,)(一个正确表述'裁判方法'的简称(裁判法)都......)
2,在没有错的情况下改它,就是有悖中国五千年的文化,就是唯日本人的马首是瞻,把门球人看成低能儿,是不要中国人的尊严。(为什么非得照日本人,世门联甚至台湾人的.中华民族五千年的文化,丰富的汉语言文学,难道连一个正确表述'裁判方法'的简称(裁判法)都保不住,非要唯日本人的马首是瞻.把中国体育界沿用了60年,门球界用了20年的简称<裁判法>改为适合别人口味的<裁判方法>吗?中国的门球人是中老年人为主体的一群老头老太,但并非是智商低到连一个<裁判法>的简称都不知'法'字为解释的低能儿.)(为了中华民族的尊严,<裁判法>简称不能改!)(如果没有错,为什么要中国人,按别人的意思,修改中国人的语言习惯?)(编写组为什么要去学日本,台湾的版本.废掉我们沿用许久的<裁判法>,而改成更加拗口的'裁判方法'.)
3,规则不能包罗万象,不能细化,有的要在裁判法里补充说明,所以两者关系是我中有你,你中有我。(规则只能是条条框框,不能细化,在贯彻和执行中还需要有具体操作办法,(这就是'裁判实施细则'裁判方法'及中国门球人说的'裁判法'),(规则不能包罗万象,有的要在裁判实施办法中去补充说明,......所以在中国的'门球规则与裁判法'中,有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现象,这不奇怪,有的是必须的,)
4,法在这里是简称,500万门球人没几个误解的,因此不用改。(但不能因为(内容)存在这些问题,就非要把我们的简称<裁判法>给改掉!那<裁判法>这一简称错在何处?有人会误解,500万门球人几个人会误解?)
5,其他体育项目都用裁判法的名称,他们都错了?(纵观国家所有的体育竞赛,都是称'规则'与'裁判法'.)(中国数亿参加体育活动的人多少人误解了?)(不过这个改动可就大了,牵涉到奥运及非奥项目几十个.)
6,规则和法凝聚了几代中国门球人,包括领导、专家和普通门球人的心血,是集体智慧的结晶.不能改。(这是中国门球界的前辈和专家及多少门球人努力的成果.不是你们几个人就能否定的了的.)
7,如果法为方法就是让门球人吃老鼠屎。(但规则编写组对<裁判法>的这一更改,虽然是一粒小点,但它不是一粒黑芝麻,而是一粒黑色的老鼠屎.让500万中国门球人吃了心里不是滋味.)(而可笑的是,据说规则编写组在上饶学习班竟然为了尊重这种意见,也把2011年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改为'2011年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方法'.这不是要笑掉人们的大牙了吗?
如果国家体育总局也批准这种修改,那才是滑天下之大稽!)
8,主张改动的人是无知和偏见。(提出此问题者,是无知,情有可原,学一学汉语就明白了.如果是偏见,就难缠了.)(谁都明白这儿是第二种解释,为什么非要把说成它是'法律','法规'呢?要想证明自己学术的渊博,却恰恰说明自己的无知!)(中国有句成语:画蛇添足.先生的建议就是最好的注释!)(争议双方,好好衡量一下自己:是'无知',还是'偏见".这种争论,如果说,还有一点意义,那就是检验一下,自己是无知,还是偏见?)
9,对不对体育总局和门协可以下结论。(等到9月份,问题也就解决了!)(国家体育总局会因此把‘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改成‘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方法’吗?)(我们只等9月份新规是如何最后定论的.且这个问题对门球运动的发展不会有丝毫影响,但它是一个原则问题!)
10,但是把法字儿化一下是可以的。(儿化一下就可以了)
下面我对上述观点逐条发表自己的意见。
A,法方说:“裁判法”是简称,我同意,那么全称是什么?他们说全称就是“裁判方法”。简称符合中国人的说话习惯和语法修辞,全称反而不符合中国人的说话习惯和语法修辞。有这样的道理吗?
B,弄清两者关系只是全称和简称的关系,就不难看出法方所说的,有悖中国五千年的文化,唯日本人的马首是瞻,把门球人看成低能儿,是不要中国人的尊严等等责难,是多么无理取闹了。
把问题提到吓人的高度,给论敌以政治、道德的压力,自以为可以得胜回朝,恰恰暴露了自己思想方法上的许多毛病。仅以中外文化、体育交流方面问题说几句。“洋为中用”是我们的原则,境外一切好的东西我们学习,我们引进,这是很正常的事,我们学马克思主义,大量学用日语里有关现代生活的词汇(如“干部”),能对此扣以“有悖中国五千年的文化,唯日本人的马首是瞻”的帽子吗?在门球领域里我们学了日本人98%以上的内容。法方不加批判,却在裁判法一词用简称还是用全称上变得如此敏感,用全称就是唯日本人的马首是瞻,不要中国人的尊严。挨得上吗?
C,法方说,规则不能不能细化,有的要在裁判法里补充说明,所以两者关系是我中有你,并说这是必须的。我以为规则和裁判法是有分工的,规则是比赛行为判罚的准绳,裁判法是裁判工作展开的方法,两者的关系有类似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或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前者是实质性的,后者是程序性的,前者讲哪些事属于犯法,如何判刑,后者讲打官司的手续。两者分工是明确的,根本不会混淆,不会“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而在我们的裁判法里,大量属于规则的内容,有的是复述,有的在规则里而没有写,只写在裁判法里。对于复述部分表达方式不同就难免产生歧义,就会有听谁的的问题产生。对于应写在规则里的内容只写在裁判法里就是表达不严密。(这种现象法方是承认的,不多举例。仅举一例供网友参考:62页最后两条,过一门的球,在门前,门后撞击他球如何处理,完全是规则应当有的内容,但是规则里没有。)我以为正是不清楚两者的分工,把两者看成并列的,都重要的,互相补充的关系才有这个乱象,把裁判法改为裁判方法,两者的分工就比较明确。这也是我当时提出改法为方法的初衷之一。
D,大家都同意,法在这里是方法的简称,法,有法律和方法两种解释,方法,没有法律的解释。就从行文的严谨出发,就应该避开单用“法”,改用“方法”,道理就是如此简单。还用等到有人误解才改吗?世门联用Guide,日本用“实施要领”,台湾用“实施要领”,都不会有“法律”的误解。我们为什么不能参考一下人家,改用不会误解的“方法”呢?用了就会丢中国人的脸面吗?
E,其他体育项目都用“裁判法”。其他项目我没有系统地了解,我不知道他们用得好还是不好,有没有争议。但是,无论人家如何用,都不能成为门球的裁判法名字取舍的依据。门球的事当然是门球人自己说了算。提出这个问题,使我们看到争论激烈的原因。
下面一段话是我的猜想,仅供参考。
有人提出法字易误解,网上有一些人赞成,新规编写组居然不替体育局考虑,同意了把法改为方法的意见,于是上饶学习班有风声传出要改,报告送到体育局,体育局为难了,同意改,其他项目怎么办?自己脸面也不好看,不同意又没有合适的理由,更何况门协名义上是独立法人社团,并不隶属任何体育局的机构,过去出版的规则写得的清楚,是体育局社体中心编,中国门协审定,就是说门协有权最终审定,不需要体育局的批准。门协也为难了,于是只好发动这场辩论,企图批到编写组的意见,以求保持裁判法的名字。
F,规则和法凝聚了几代中国门球人,包括领导、专家和普通门球人的心血,是集体智慧的结晶,不能改。此条更不值一驳,法方同意修改的哪一条不是凝聚了几代中国门球人,包括领导、专家和普通门球人的心血,是集体智慧的结晶?这样说来,门协搞规则修订真是无事生非!
G,如果裁判法为裁判方法就是让门球人吃老鼠屎。说此话的人也不想一想这话骂的是谁,我是提出过法字要改一改,但是我只是想把这粒老鼠屎送给全国门球人,是思想上图谋不轨,但是我的能量有限,真正把这粒老鼠屎送到全国门球人嘴边,差一点要放到门球人嘴里的是门球新规编写组的专家们。
H,和上一条一样,把无知和偏见的帽子扣在我身上,没有大问题,但是你们同时把这顶帽子扣在门球新规编写组的专家们身上,我想多数门球人不会同意,我也要为他们鸣不平。我要奉劝法方几位爱骂人的网友,你们和论坛版主如此紧密联系,却没有从论坛版主那里学到一点基本的论坛规矩和礼节。太遗憾了。
I,体育总局和门协的关系我前面说过,体育总局是不能审批门球规则的。
J,把裁判法改成“裁判法儿”法方网友居然还认为很好,真是大笑话,你们是不是打算把批我的话转为批自己?足见你们根本没有周到和严密的思考,只图说个痛快而已! -------------------------------------------------------------------------------------------------------------- 转后:狂人之所以转上帖,认为“法”与“方法”之争牵扯的人很多,也有很多尖锐的对立意见,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些争论还会继续下去。 本人认为:2011新规按“规则”、“裁判方法”、“竞赛手册”三部分进行表述是明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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