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使用的《门球竞赛规则》,严格的说,是翻译的外国的,而不是我们自己的,除附则外,其中中国元素几乎为零。实际上,恐怕我们并无版权。28年来,我们一直在学习、理解、运用这部规则,应该说,这部规则,对我国门球运动的发展是起了很大作用的,它不仅供500万人使用多年,更“哺育”了一批专家、等级裁判员。我们对它尊崇甚至怀有一种特殊的感情,是正常的。就连我这个“小学一年级的学生”,(我从1998年接触门球,按28年小学没毕业计算)04年修规前,都曾大声疾呼:《襁褓之婴不宜大手术》,来反对对规则进行大的修改,《04规则》颁布后,积极学习、宣传,也曾《解读新规话密贴》,那股热情,绝不亚于当年宣传“最高指示”,何况那些“高年级的老学兄们”呢。但是,我们不能把它当成神圣,认为“规定了的,就是合理的,执行就是”,对它说三道四,就是不公恭,就是不知天高地厚,甚至是“过河拆桥”、“忘本”。在我们这些“小学生”,对“课本”中的“加减乘除”弄懂之后,在实际应用中,难道就真的没有发现它的繁杂、不合理、不科学,需要进行大的修改,才能适用于我国门球运动发展的需要吗?近几年,各地脱离规则,进行多种试验,说明什么?是《规则》的威信在降低,很多人对它不满意;超时犯规的规定,现在是“无论如何”也落实不了,使比赛节奏越来越慢,松松夸夸,踢踢踏踏,这又说明什么?是裁判员对这种落后执裁方式的无声抵制!现在是,你相信裁判员,而裁判员不相信自己了,“判了也没权威,不如不判稳当”。如果不摒弃这种原始社会,才使用的计时方法,就是古桥当裁判长,也无济于事。 一部成熟的球类运动比赛规则,应该简单易学,易懂、便于操作,能让观众看得懂。最重要的是,它必须保障比赛结果的公正。这样,这项运动才能被群众所接受,才能逐步达到普及。恕我大胆狂言,现行的门球比赛规则,距“成熟”还相差甚远。它现在还只是处于初级、甚至是原始阶段,修改的任务还非常之大。 一、《规则》 赋予了裁判员太多不合理的、且不受任何监督的权利。以下规定,裁判员完全可以主观随意判罚,是为“黑哨”大开方便之门的。这些条款的存在,在正式比赛中,难以保障比赛结果公正性;平时玩球,没有裁判员时,则是球场纠纷的元凶。 1、超时犯规的判罚;2、闪击是否成功的判罚;(自他球是否超过10厘米)3、两球是否密贴的确认;4、进门得分的确认:5、已过三门贴柱球,被动撞柱得分的确认。 超时犯规判罚的随意性,大家领教的太多了。10秒超时的规定,早已形同虚设,基本没人认真执行,这已是大家的共识,这里不再累述。 闪击后,自、他球是否超10厘米,这可几乎是关系到全场胜负的重要判罚,8厘米、9厘米裁判员都可判“闪击成功”,对方有什么证据提出质询?你怎知不足10厘米,你测量过吗?11厘米,也可以判把你的球放到界外,你能怎样?不服?判你妨碍比赛犯规,加重处罚。 众所周知,撞击前后,自、他球是否密贴的确认,是非常重要的。可裁判员同样可以将接近、但实际并没密贴的球,确认为密贴,从而奉送该方一个双杆,或一次撞击,或一次双杆、或“不擦”远袭的机会。场外的其他人,是不可能看清两球是否密贴的,因为距离远,特别是纵向,距离近也看不清。再说,就是看清了,又能怎样,对方击球员看到了,无权说,等找到有权说的人,人家早就击(捡)球了,没有了证据,你就是诬陷裁判员,还要判犯规。进门是否得分(是否是越过球门线后又滚回压球门线),已过三门的球,撞柱或撞击了贴靠中柱已过三门的球,该哪个得分,也有很大的随意性。原来的球,是否真和柱贴靠,到底哪个先触及了中柱,场外的人,更是无从知晓,裁判员可任意“暗箱操作”,这怎么保证“公正”?有人会说,你把裁判员的职业道德,估计得也太差了吧。不,这完全是两码事。我们现在谈的是规则,是法,道德不能替代法律,也不能弥补法律的缺失,这是常识。 二、规则有些规定不严密、不科学。最突出的是存在多种犯规、特别是故意犯规,不受罚反受奖的现象,让“犯规战术”大行其道。有时一次故意犯规,就能获“双杆奖”,从而使比赛胜负易位,实际是奖了“本场胜”,这奖品档次真够高的。这就像干部职工犯了错误,特别是明知故犯者,立即给其提职加薪的奖励一样荒唐可笑。如真有如此政策,天下岂能不乱?一部成熟的体育竞赛,是绝不能允许此类问题存在的。 三、《规则》规定的犯规条款过多、过乱、繁琐、重复。这不仅显得《规则》“身段”臃肿,且难学、难懂、难辨、难记,以至于不得不层层办《规则》培训班,由若干专家或经过培训的骨干,反复讲解。门球报刊每期都得拿出 相当的版面,讲解释疑。就是这样,打了几年、十几年门球的人,对场上出现的情况是否犯规,该如何判罚,都说不清楚。这是很不正常的。 我曾粗略的统计过,犯规的情形,多达50余种,这肯定还不是全部。不知道《规则》的创始人们, “故意”罗列这么多犯规条款是出于什么考虑。有的犯规条款,根本没有设置的必要,也没有任何“道理”。体育比赛规则,规定犯规条款,是为了规范运动员的行为,使比赛能正常有序进行,保障比赛结果的公正性。其设置原则是,对运动员造成的,对己方不当得利、对对方不利或有碍比赛正常进行的行为,规定为“犯规”,并加以惩罚。例如,触移动球的行为,若不定为“犯规”,击偏了可以扶正,要出界了可以拦住;篮球比赛若不规定“侵人犯规”,那球场就会变成“摔跤场”、“拳击场”,比赛就没法进行。这就是规定该条犯规的“道理”。而《规则》中很多犯规条款,并不符合这个“道理”。例如,击球员身上的佩戴物掉下,触及球,他得了什么“利”?给对方又造成了什么“不利”?我实在是想不出来。上次修规,据说为使规则更“人性化”,“大刀阔斧”地砍去了“帽子、裤脚、衣袖”,其他如门球表、眼镜、助听器、项链、耳环、手表等,仍未获赦免,一旦掉下触球,判犯规无疑。因这一意外犯规,极有可能影响全场胜负,这叫什么规定?还真得感谢《规则》的创始者们,没把击球员的一些生理、心理活动,也列入犯规条款。要是规定,心率10秒钟超过15次,判“思球过度”犯规(以裁判员的感觉为准,裁判员边默记10秒,边“遥感”心跳),虽然对裁判员的“基本功”要求高了些,但裁判员的权力更大了,“黑哨”的自由空间更宽了,只是击球员更惨了。 要解决以上问题,难度大吗?我认为简单的很,只是需要决心和勇气,要改,必须触及其“筋骨”,也就是要动大手术。 一、 取消裁判员默记10秒的规定,改用计时表的10秒计时器,由主裁手持,一次一按,因其是自动回复,全场也就百余次,10分钟也就40次左右,不会很麻烦,实践几次就习惯了(当然比现在的“默不记”要麻烦)。因该计时器在按下时、8秒、10秒,均有不同的提示音,一般场外能听到,这样超时犯规的规定,就能落到实处,又有透明度,好处多多,真要用此办法,场上慢慢悠悠,懒懒散散的现象,立马不见踪影。不信,您就一试。主裁一手持表,呼号手势怎么打?其实,呼号手势本来就是形式主义,烦琐哲学。8号下场谁都知道你要呼9号,还用得着数你的手指头?再说,非要坚持用手势的话,我们老祖宗创造的,用一只手表示10个数字的办法,是很好的,比现行两手高举的“鬼子投降”姿势(有损裁判员应有的庄重形象),要强得多。 二、 取消双(多)杆球,规定,一次撞击多少球(含过门),均只有一次续击权,此招除能解决“一边倒没看头”,留球过多,场上冷清的问题之外,能大大降低“犯规受奖”的奖品档次。 三、 有效撞击他球,必须是使他球产生“动态”。撞击后,只是自、他球接触(密贴)不为撞击。由于他球是否产生动态,场外的队员、观众都看的清楚,裁判员再也不能随意判罚。同时,也免去了“确认”的麻烦。 四、 凡是规则中的10厘米规定,一律以7.5厘米代替,一旦出现不好认定或一方提出质疑时,裁判员可用胸挂式计时表(或球),当场量一下,(该表高度正好7.5厘米)但有别的办法,不用球量要,免去裁判员随意移动球的麻烦,(规则并未赋予裁判员此权利),还有,草坪场球很难准确放回原位,易引争议。 五、 已过三门的界外球进场停稳后,如距中心柱不足7.5厘米时,裁判员将其重新摆放在与柱同一方向、距柱7.5厘米处。之后,只有从与柱相反的方向撞击它,并移动7.5厘米之后,才能使其撞柱。这样是否满分,连观众都能看清楚。 六、 进门得分的确认,以停稳后的位置确定,取消现行“滚回压线”判得分的做法,其实在04、09规则中均找不到这样的条款和“精神”,现在这样判,已经是违反规则的了。规定进门得分的认定,是“一次移动,球“整体”从球门前越过球门线”。凡压球门线的球,经再次击打,越过球门线的,不论来路,一律不得分。这样免去很多麻烦 。 七、 给规则“瘦身”,并改变编排体例,取消《裁判法》,另单设 “裁判员”一章。凡是犯规条款,都明确列入,不在其列的行为,则是不犯规。让《规则》规定的犯规条款“有数”。取消那些“没道理”和实际上是“判而不罚”的犯规条款。 --取消所有间接移动球犯规规定,包括球、槌、身体及佩戴物;(无效移动,复位) --取消除撞击后,捡错、踩错球以外的,击球员身体直接触静止球犯规的规定;(复位) --取消撞击后,自球或没被撞击的他球没停稳,就捡拾他球为犯规的规定;(但必须是在不会出现球出界等需裁判员宣判、处理的情况时,才能捡球,如捡球后出现上述情况,判犯规) --取消撞击两个以上球,第一个闪击成功,但没停稳,就闪击第二个,为犯规的规定;闪击后,他球未停稳但不会出界,就续击为犯规的规定;(同上条一样,也必须限制在不需裁判员处理的范围) --取消闪击时,允许改踩、改放和自球在脚下任意移动的规定,因为这些规定会派生出很多难辨别的犯规与不犯规的麻烦。规定允许改放,不许改踩,可改变方向但脚不能离球;允许自球在脚下有一次移动,且不能有利于闪、撞、击和进门,重复移动则为犯规; --取消要求裁判员临时移开界内、界外球(包括一门前、后的球)的规定,要求击球员,有多点开球,多姿势击球的本领,让设障堵截战术大行其道,让战术更复杂,比赛会更好看。还能减少裁判用时,增加有效比赛时间。也免去击球员“指使”(名为请求实际是指使)裁判员的现象,和在草坪场,球不易准确放回原位而引起纠纷的问题。 --取消进一门的特殊规定,规定过一门出界,也为成功进门,得分有效。成功进一门的球,撞击了门前、门后的球,都有效,有闪击权。如自球没能通过一门,则撞击的门前门后球,均无效。 --取消要求裁判员所有的“确认”。 --有一些规定,虽有些“道理”,但出现的几率很低,可能得利又很小的行为,如将他球放界外闪击,闪击时手不离开球等,一旦出现要得利的情况,由裁判员提示纠正,不列入犯规条款。 另外,加进那些我们自己创造的,比他们优秀的“玩法”,如单打赛制,每球满分10分(1、2、3、4)得分不封顶等。 制定我们自己的《规则》,我觉得“接轨”不是不可逾越的障碍,一是国际门联不一定有此规定,二是我们可以“变通”,如叫《单打比赛规则.》、《康乐门球游戏办法》、或什么什么“竞赛规程”等。谁能管得着。至于国际规则,我们翻译过来,在国内,谁爱执行就执行,国际比赛我们执行就是了。 我现在还只能是个“一年级上学期的小学生”。谈论如此大的问题,确实是有点“狂”了,可我那些“学长”们,都沉得住气,我就只有“瞎说一气”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