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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搞清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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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4 18:47: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需要搞清的几个问题(原作者:戈壁梭梭)     最近网上对2011规则试行方案及修规工作评论很多,意见分歧也很大,有几个问题需要搞清楚。
     一,是一切照搬还是要有中国特色。
     2011新规则及修规工作,其亮点之一,就是改变了一切照抄照搬,敢于面对中国实际,提出了一些符合中国国情的具有改革意义的新规定。这是一个非常了不起的举动,它必然为中国门球运动送来春天带来希望。
      但是,有人却说不要搞什么改革,也不要搞什么特色,老老实实的按照国际门球规则办就行了。行吗?真的行吗??如果是这样,我们只有一条路,那就是永远跟在日本人屁股后面转。试问,我们什么时候才能赶超日本?什么时候才能成为国际门球大国和强国?又怎么可能成为世界门球的引领者??所以,我认为这样的意见是不妥的。
     在这里涉及到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就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问题。马克思主义认为,对立统一规律即矛盾规律是辩证法的核心。而毛泽东思想则认为,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统一性与特殊性,它们之间的关系问题又是这一核心的精髓。这就是说,处理好一般与特殊的关系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为了说明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回顾一下我国的革命和建设。
      我们为什么能把一个黑暗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推进到社会主义?就是因为我们党的老一辈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善于把革命的一般与特殊有机地结合起来,不是一切照抄书本,也不是一切照搬共产国际的条条框框,而是在认真学习和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革命原理的同时,注重研究国情,注重总结自己革命实践的经验和教训,从而造就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理论,选择了农村包围城市的革命道路,正因为这样我们才取得了革命胜利。同样,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我们又是在认真学习和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关于社会主义一般原理的前提下,注重研究国情,注重总结自己实践的经验和教训,从而造就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理论。正是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采取的了世人瞩目的而且又是十分惊人的辉煌成就。
      搞革命是这样,搞建设是这样,搞门球也必须是这样。一定要把门球的特殊与一般有机的集合起来,绝对不能一切照抄照搬国际门联的,要在坚持门球运动最一般规律的前提下,在同国际门联大体保持一致的情况下,敢于从中国实际出发大胆的改革和创新,倾力打造符合国情的带有中国特色的门球运动,只有这样中国的门球运动才有可能出现跨越式的大发展,否则是没有前途的。路凡板主在他的帖中提出,中国特色将成为世界潮流。这句话讲得非常好,可以说这一潮流势不可挡,如果有谁想试一试,硬是要挡一挡,我可以断言,你挡不住!!
      二,是改革还是瞎折腾。
      有人说:这么多年了别的体育都不变,一直都是那么玩,规则也一直都是那个规则,只有门球,今天这样改明天又那么改,简直是在瞎折腾;有人还说,这种折腾把门球优秀的传统改掉了,没有原汁原味了;甚至还有人说,这种折腾对中国门球危害极大。我的看法,改革不等于瞎折腾,改革乃是门球发展的动力。这次规则的修订,另一个亮点就是提出了具有改革意义的新规定,对于这一点必须肯定,不能把它视为瞎折腾。
       至于说其他体育运动都是不变的,只有门球自己在瞎折腾,我说这不是事实。事实上所有的体育运动都在不停地改革创新和发展,从来就没有停滞过。它们都在自己的发展历程中经历过多次大的改革和更新,否则就不可能由原始状态变成现代的体育运动。
      先以足球为例。大家可能都知道,足球起源于我国宋代,那时的足球,只是把一个竹藤编织的球体用脚踢着玩。后来传到国外传到西方,经过一次又一次的改革和创新,甚至还进行过脱胎换骨式的改造,才形成了现代足球。试问,如果没有那一次又一次的改革创新,它能成为现在的这种风靡世界的最热的体育运动吗?你能说它所经历的那些改革和创新是瞎折腾吗??
     再以门球为例。有人说门球起源于我国唐代,但是这一传说并没有为世人所认可,被世人认可的是起源于法国。当时称为槌球。后来传到英国经英国人的改造曾盛行一时,后来有逐步衰落了。英国时代的门球和我们现在的门球大不一样,场地比现在的大;场内的球门是6个;双方上场的队员是6~8人。1947年传入日本,日本人觉得不太符合国情,再次对它进行了改造,把场地定格为25×20、20×15;把场内球门由6个缩减为3个;把双方上场的球员由6~8人缩减为5人;并把名称由槌球改称为门球。这样一改受到日本广大群众的欢迎,于是,日本的门球运动就蓬蓬勃勃的发展起来,到目前为止只有60多年,一个弹丸之国门球人口就达到了1000多万。试问,你能不能把日本人对门球的这种改造看成是瞎折腾?
          现在,门球又从日本传到中国,我们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把它打造成符合国情带有中国特色的门球运动,提出了一些改革的措施,你马上就说这是瞎折腾,这对吗???
       三,分数不封顶是否又是一锅加生饭?康乐型和竞技型的分离是否没有必要?
       2011新规试行方案,把原来既限时又限分,本来就不是很合适的这一条改成为只限时不限分,也就是我们现在说的分数不封顶。同时,又在附则中对康乐型门球做了些特殊规定。这就标志着一个以竞技性为主的竞技型门球即将诞生;同时也标志着康乐型门球同竞技型门球即将分离,使中国的门球更具广泛的适应性,它对中国门球今后的发展必将产生强有力的推动作用。有人说,这是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改革,我认为这一评价一点不为过。
       但是,有人却说它很可能像09限双一样,又是一锅加生饭。有没有这种可能?从理论上说是有的,因为任何改革都没有百分之百的把握一次就成功,从这个角度看成为一锅加生饭也不是没有这种可能,但是,到目前为止我还没有看到这种可能性。
       有人说,这是专家们靠拍脑袋搞出来的,把一个没有经过任何实践的东西就塞进规则里这是很不慎重的。我说这不是事实。事实上,早在几年前就有不少地方试行这种打法。而且,2009年在山西寿阳县举办的全国门球王争霸赛就是采用的这种打法,我参加了那次比赛,亲身体验了大赛中的分数不封顶的这种打法,感觉很好。场上10个球自始至终充满着活力;比赛节奏明显加快;运动量明显增强;整场比赛自始至终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它把原来的先控势后得分变成了控势与得分并重;把原来的防御战变成了进攻战;把原来的托时战变成了抢时战,为每一个球员提供了充分展示自己的球艺水平的机会。这种打法,必将使门球技战术向更高水平发展。赛后,门球界的媒体发表了很多评论,评价很高,怎么能说没有经过任何实践就塞进规则里呢?
       有人说它改变了门球运动的基本规律,搞得门球不像门球了。我说不是的。任何事物都有它自身固有的运动规律,门球也一样,也有它自身固有的运动规律。但是,在这些规律中,有些是受自身质的规定性制约的基本规律,有些不是本质性的基本规律。比如,只有成功进门和有效撞柱才能得分;而且这种得分又是依次进行的,后续得分以前面得分为前提,这就属于门球本质性的基本规律。而每次得分是多少,是1分2分还是3分4分,不是本质性的基本规律;每场比赛是限时不限分还是限分不限时或者既限时又限分,这些都不属门球运动本质性的基本规律。因此,把既限时又限分改成只限时不限分,并没有改变门球运动本质性的基本规律,也没有把门球搞得不像门球了。大家都知道,排球原来的得分要以发球权为前提,没有发球权即使把对方的球打死了也不能得分只能夺回发球权,这样发球权易手几次甚至十几次才能得一分,一场球打下来有时需要几个小时,后来改了,不以发球权为前提,只要把对方球打到界内即可得分,节奏快了效率高了,你能说排球这样一改就不像排球了吗?
       有人说门球就是即娱乐和健身于一体的运动,为什么还要分康乐型竞技型,搞一个即康乐和竞技于一体的门球就行了。我说这不太符合我国国情。我国是个人口大国,有10几亿人需要参加体育锻炼,按照我的想法,不仅要打造出康乐型、竞技型这样两种不同类型的门球,而且,还要打造出一种最适合于少年儿童的技巧型和战术型门球。这样,我国的门球就会成为老年人喜欢,中年人喜欢,青壮年人喜欢,少年儿童也喜欢的人人投身其中的全民性的体育运动。这对实现我国全民健身计划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古桥秘书长在上饶会议上指出,要站在国家的高度看门球,要拿奥林匹克标准去评说竞技门球。我建议,大家都来学习一下古桥秘书长的这个讲话,学好了,你可能改变你对新规和这次修规工作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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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4 18:47: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篇好文章,很有启迪。不破不立,宣传改革!
 楼主| 发表于 2011-7-24 18:54:59 | 显示全部楼层
再者,我看了有不同意见也是正常的,事物的发展规律就是这样。门球运动的发展也同样需要争论。大家的目的是一致的,——那就是门球运动的发展。
发表于 2011-7-24 20:01:36 | 显示全部楼层
才听到权威性的发言!坚决拥护!
发表于 2011-7-24 20:58:44 | 显示全部楼层
门球改革是发展门球之路,发展才是硬道理。
发表于 2011-7-24 22:49: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银子 于 2011-7-24 23:28 编辑

鼓掌GIF.gif
喜欢门球灵性老师你太有才了
发表于 2011-7-25 04:30: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篇好文章,支持、学习、宣传!只许日本折腾,不许我们改革吗?只许有日本门球,不许有中国门球吗?在历史长河仅仅六十多年是日本的;应凸显特色,创建中国模式,世纪变化将会成中国模式——和乒乓一样。
发表于 2011-7-25 05:35:4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文章,没有改革就没有进步,改革中的问提是改革的继續。
发表于 2011-7-25 18:5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好,好!中国特色门球就是好!挡道者,螳螂也.中国乒乓被改得面目全非,纯对中国,对改革说三道四{:soso_e180:}
发表于 2011-7-25 23: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高人之见!{:soso_e179:}
 楼主| 发表于 2011-7-25 23: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自内心的感谢回帖的朋友们!{:soso_e183:}
发表于 2011-7-28 14:05:5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soso_e179:}
发表于 2011-7-28 14:52:06 | 显示全部楼层
喜欢门球的灵性 发表于 2011-7-24 18:54
再者,我看了有不同意见也是正常的,事物的发展规律就是这样。门球运动的发展也同样需要争论。大家的目的是 ...

中国门球人够谦虚的了,都快30岁的小伙子了,还在老老实实的当“小学生”。
再说,这次新修订的规则正文中,到底哪条是超出国际规则的“中国规定”?恐怕很少。可能“实质性的”改革,一条也没有。这就让有些人受不了了。和别的体育项目比啥?能比么?哪个没改过?严格的说,现行门球规则,离成熟的体育竞赛规则还有多远?没感觉?像一部现代体育竞赛规则吗?又限时间又限得分、默记10秒、数完裁判员的手指头数目确认是在乎自己然后再进场击球、裁判员有多项可暗箱操作的规定。作为门球人对有这样的规则,我感到汗颜、耻辱。
发表于 2011-7-28 15:04: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使用的《门球竞赛规则》,严格的说,是翻译的外国的,而不是我们自己的,除附则外,其中中国元素几乎为零。实际上,恐怕我们并无版权。28年来,我们一直在学习、理解、运用这部规则,应该说,这部规则,对我国门球运动的发展是起了很大作用的,它不仅供500万人使用多年,更“哺育”了一批专家、等级裁判员。我们对它尊崇甚至怀有一种特殊的感情,是正常的。就连我这个“小学一年级的学生”,(我从1998年接触门球,按28年小学没毕业计算)04年修规前,都曾大声疾呼:《襁褓之婴不宜大手术》,来反对对规则进行大的修改,《04规则》颁布后,积极学习、宣传,也曾《解读新规话密贴》,那股热情,绝不亚于当年宣传“最高指示”,何况那些“高年级的老学兄们”呢。但是,我们不能把它当成神圣,认为“规定了的,就是合理的,执行就是”,对它说三道四,就是不公恭,就是不知天高地厚,甚至是“过河拆桥”、“忘本”。在我们这些“小学生”,对“课本”中的“加减乘除”弄懂之后,在实际应用中,难道就真的没有发现它的繁杂、不合理、不科学,需要进行大的修改,才能适用于我国门球运动发展的需要吗?近几年,各地脱离规则,进行多种试验,说明什么?是《规则》的威信在降低,很多人对它不满意;超时犯规的规定,现在是“无论如何”也落实不了,使比赛节奏越来越慢,松松夸夸,踢踢踏踏,这又说明什么?是裁判员对这种落后执裁方式的无声抵制!现在是,你相信裁判员,而裁判员不相信自己了,“判了也没权威,不如不判稳当”。如果不摒弃这种原始社会,才使用的计时方法,就是古桥当裁判长,也无济于事。
一部成熟的球类运动比赛规则,应该简单易学,易懂、便于操作,能让观众看得懂。最重要的是,它必须保障比赛结果的公正。这样,这项运动才能被群众所接受,才能逐步达到普及。恕我大胆狂言,现行的门球比赛规则,距“成熟”还相差甚远。它现在还只是处于初级、甚至是原始阶段,修改的任务还非常之大。
一、《规则》 赋予了裁判员太多不合理的、且不受任何监督的权利。以下规定,裁判员完全可以主观随意判罚,是为“黑哨”大开方便之门的。这些条款的存在,在正式比赛中,难以保障比赛结果公正性;平时玩球,没有裁判员时,则是球场纠纷的元凶。
1、超时犯规的判罚;2、闪击是否成功的判罚;(自他球是否超过10厘米)3、两球是否密贴的确认;4、进门得分的确认:5、已过三门贴柱球,被动撞柱得分的确认。
超时犯规判罚的随意性,大家领教的太多了。10秒超时的规定,早已形同虚设,基本没人认真执行,这已是大家的共识,这里不再累述。
闪击后,自、他球是否超10厘米,这可几乎是关系到全场胜负的重要判罚,8厘米、9厘米裁判员都可判“闪击成功”,对方有什么证据提出质询?你怎知不足10厘米,你测量过吗?11厘米,也可以判把你的球放到界外,你能怎样?不服?判你妨碍比赛犯规,加重处罚。
众所周知,撞击前后,自、他球是否密贴的确认,是非常重要的。可裁判员同样可以将接近、但实际并没密贴的球,确认为密贴,从而奉送该方一个双杆,或一次撞击,或一次双杆、或“不擦”远袭的机会。场外的其他人,是不可能看清两球是否密贴的,因为距离远,特别是纵向,距离近也看不清。再说,就是看清了,又能怎样,对方击球员看到了,无权说,等找到有权说的人,人家早就击(捡)球了,没有了证据,你就是诬陷裁判员,还要判犯规。进门是否得分(是否是越过球门线后又滚回压球门线),已过三门的球,撞柱或撞击了贴靠中柱已过三门的球,该哪个得分,也有很大的随意性。原来的球,是否真和柱贴靠,到底哪个先触及了中柱,场外的人,更是无从知晓,裁判员可任意“暗箱操作”,这怎么保证“公正”?有人会说,你把裁判员的职业道德,估计得也太差了吧。不,这完全是两码事。我们现在谈的是规则,是法,道德不能替代法律,也不能弥补法律的缺失,这是常识。
二、规则有些规定不严密、不科学。最突出的是存在多种犯规、特别是故意犯规,不受罚反受奖的现象,让“犯规战术”大行其道。有时一次故意犯规,就能获“双杆奖”,从而使比赛胜负易位,实际是奖了“本场胜”,这奖品档次真够高的。这就像干部职工犯了错误,特别是明知故犯者,立即给其提职加薪的奖励一样荒唐可笑。如真有如此政策,天下岂能不乱?一部成熟的体育竞赛,是绝不能允许此类问题存在的。
三、《规则》规定的犯规条款过多、过乱、繁琐、重复。这不仅显得《规则》“身段”臃肿,且难学、难懂、难辨、难记,以至于不得不层层办《规则》培训班,由若干专家或经过培训的骨干,反复讲解。门球报刊每期都得拿出 相当的版面,讲解释疑。就是这样,打了几年、十几年门球的人,对场上出现的情况是否犯规,该如何判罚,都说不清楚。这是很不正常的。
我曾粗略的统计过,犯规的情形,多达50余种,这肯定还不是全部。不知道《规则》的创始人们, “故意”罗列这么多犯规条款是出于什么考虑。有的犯规条款,根本没有设置的必要,也没有任何“道理”。体育比赛规则,规定犯规条款,是为了规范运动员的行为,使比赛能正常有序进行,保障比赛结果的公正性。其设置原则是,对运动员造成的,对己方不当得利、对对方不利或有碍比赛正常进行的行为,规定为“犯规”,并加以惩罚。例如,触移动球的行为,若不定为“犯规”,击偏了可以扶正,要出界了可以拦住;篮球比赛若不规定“侵人犯规”,那球场就会变成“摔跤场”、“拳击场”,比赛就没法进行。这就是规定该条犯规的“道理”。而《规则》中很多犯规条款,并不符合这个“道理”。例如,击球员身上的佩戴物掉下,触及球,他得了什么“利”?给对方又造成了什么“不利”?我实在是想不出来。上次修规,据说为使规则更“人性化”,“大刀阔斧”地砍去了“帽子、裤脚、衣袖”,其他如门球表、眼镜、助听器、项链、耳环、手表等,仍未获赦免,一旦掉下触球,判犯规无疑。因这一意外犯规,极有可能影响全场胜负,这叫什么规定?还真得感谢《规则》的创始者们,没把击球员的一些生理、心理活动,也列入犯规条款。要是规定,心率10秒钟超过15次,判“思球过度”犯规(以裁判员的感觉为准,裁判员边默记10秒,边“遥感”心跳),虽然对裁判员的“基本功”要求高了些,但裁判员的权力更大了,“黑哨”的自由空间更宽了,只是击球员更惨了。
要解决以上问题,难度大吗?我认为简单的很,只是需要决心和勇气,要改,必须触及其“筋骨”,也就是要动大手术。
一、       取消裁判员默记10秒的规定,改用计时表的10秒计时器,由主裁手持,一次一按,因其是自动回复,全场也就百余次,10分钟也就40次左右,不会很麻烦,实践几次就习惯了(当然比现在的“默不记”要麻烦)。因该计时器在按下时、8秒、10秒,均有不同的提示音,一般场外能听到,这样超时犯规的规定,就能落到实处,又有透明度,好处多多,真要用此办法,场上慢慢悠悠,懒懒散散的现象,立马不见踪影。不信,您就一试。主裁一手持表,呼号手势怎么打?其实,呼号手势本来就是形式主义,烦琐哲学。8号下场谁都知道你要呼9号,还用得着数你的手指头?再说,非要坚持用手势的话,我们老祖宗创造的,用一只手表示10个数字的办法,是很好的,比现行两手高举的“鬼子投降”姿势(有损裁判员应有的庄重形象),要强得多。
二、       取消双(多)杆球,规定,一次撞击多少球(含过门),均只有一次续击权,此招除能解决“一边倒没看头”,留球过多,场上冷清的问题之外,能大大降低“犯规受奖”的奖品档次。
三、       有效撞击他球,必须是使他球产生“动态”。撞击后,只是自、他球接触(密贴)不为撞击。由于他球是否产生动态,场外的队员、观众都看的清楚,裁判员再也不能随意判罚。同时,也免去了“确认”的麻烦。
四、       凡是规则中的10厘米规定,一律以7.5厘米代替,一旦出现不好认定或一方提出质疑时,裁判员可用胸挂式计时表(或球),当场量一下,(该表高度正好7.5厘米)但有别的办法,不用球量要,免去裁判员随意移动球的麻烦,(规则并未赋予裁判员此权利),还有,草坪场球很难准确放回原位,易引争议。
五、       已过三门的界外球进场停稳后,如距中心柱不足7.5厘米时,裁判员将其重新摆放在与柱同一方向、距柱7.5厘米处。之后,只有从与柱相反的方向撞击它,并移动7.5厘米之后,才能使其撞柱。这样是否满分,连观众都能看清楚。
六、       进门得分的确认,以停稳后的位置确定,取消现行“滚回压线”判得分的做法,其实在04、09规则中均找不到这样的条款和“精神”,现在这样判,已经是违反规则的了。规定进门得分的认定,是“一次移动,球“整体”从球门前越过球门线”。凡压球门线的球,经再次击打,越过球门线的,不论来路,一律不得分。这样免去很多麻烦 。
七、       给规则“瘦身”,并改变编排体例,取消《裁判法》,另单设 “裁判员”一章。凡是犯规条款,都明确列入,不在其列的行为,则是不犯规。让《规则》规定的犯规条款“有数”。取消那些“没道理”和实际上是“判而不罚”的犯规条款。
--取消所有间接移动球犯规规定,包括球、槌、身体及佩戴物;(无效移动,复位)
--取消除撞击后,捡错、踩错球以外的,击球员身体直接触静止球犯规的规定;(复位)
--取消撞击后,自球或没被撞击的他球没停稳,就捡拾他球为犯规的规定;(但必须是在不会出现球出界等需裁判员宣判、处理的情况时,才能捡球,如捡球后出现上述情况,判犯规)
--取消撞击两个以上球,第一个闪击成功,但没停稳,就闪击第二个,为犯规的规定;闪击后,他球未停稳但不会出界,就续击为犯规的规定;(同上条一样,也必须限制在不需裁判员处理的范围)
--取消闪击时,允许改踩、改放和自球在脚下任意移动的规定,因为这些规定会派生出很多难辨别的犯规与不犯规的麻烦。规定允许改放,不许改踩,可改变方向但脚不能离球;允许自球在脚下有一次移动,且不能有利于闪、撞、击和进门,重复移动则为犯规;
--取消要求裁判员临时移开界内、界外球(包括一门前、后的球)的规定,要求击球员,有多点开球,多姿势击球的本领,让设障堵截战术大行其道,让战术更复杂,比赛会更好看。还能减少裁判用时,增加有效比赛时间。也免去击球员“指使”(名为请求实际是指使)裁判员的现象,和在草坪场,球不易准确放回原位而引起纠纷的问题。
--取消进一门的特殊规定,规定过一门出界,也为成功进门,得分有效。成功进一门的球,撞击了门前、门后的球,都有效,有闪击权。如自球没能通过一门,则撞击的门前门后球,均无效。
--取消要求裁判员所有的“确认”。
--有一些规定,虽有些“道理”,但出现的几率很低,可能得利又很小的行为,如将他球放界外闪击,闪击时手不离开球等,一旦出现要得利的情况,由裁判员提示纠正,不列入犯规条款。
另外,加进那些我们自己创造的,比他们优秀的“玩法”,如单打赛制,每球满分10分(1、2、3、4)得分不封顶等。
制定我们自己的《规则》,我觉得“接轨”不是不可逾越的障碍,一是国际门联不一定有此规定,二是我们可以“变通”,如叫《单打比赛规则.》、《康乐门球游戏办法》、或什么什么“竞赛规程”等。谁能管得着。至于国际规则,我们翻译过来,在国内,谁爱执行就执行,国际比赛我们执行就是了。
我现在还只能是个“一年级上学期的小学生”。谈论如此大的问题,确实是有点“狂”了,可我那些“学长”们,都沉得住气,我就只有“瞎说一气”了。

点评

很好的帖子,赞一个!  发表于 2011-7-28 23:44
老帖新读有新悟,不可不读一好帖。  发表于 2011-7-28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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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欢门球的灵性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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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8 16: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部分观点支持,例如呼号用一只手就够了或干脆不用.闪击他球后不一定要等到他球仃稳,因他球最后状态如何并不影响续击权或闪击权(多个撞击时).另不准移开场内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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