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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与2011门球竞赛规则修改条款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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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5 21:2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言
经省市区三级裁判培训 ,现将整理后的2009与2011门球竞赛规则修改条款对照“发表”,供网友们参考
2009与2011门球竞赛规则修改条款对照
1、《第一条 场地》内容
2009比赛线(通称边线)长为20~25米、宽为15~20米。
2011比赛区长20米、宽15米,由带状比赛线的外沿圈定。
说明:场地尺寸固定,一是因为其他规格的场地几乎没有,二是为了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在同样的区域内就能多建几块场地。
2、《第二条 器材》中“球槌”内容
2009(二)槌头长18~24厘米,材质坚硬,形状为直柱形。
(三)槌头两端面为击球面,直径为3.5~5厘米。击球面外形不限,但须是平面(包括斜面)。
(四)槌柄长50厘米以上,固定在槌头的中间,槌柄可以是弯曲的。
2011(一)槌头长18~24厘米,材质坚硬,其外形不限(一般为直柱体),直径为3.5~5厘米,槌头两端面为击球面。
(二)槌柄长度不小于50厘米,固定在槌头中间。为便于球员握槌,可用胶带或织物等包裹槌柄。
● 允许使用各种样式的球槌。
说明:2011规则对槌头的外形和击球面不作限制,允许使用各种各样的球槌,能满足门球人的个性需求,能促使门球技术的创新和发展。同时有利于相关产业的带动和发展。但是,参加国际比赛时,只允许使用击球面为垂直平面的槌头。
3、《第四条  教练和队长》中“队长职责”内容
2009(一)队长职责:(一)协助教练员行使队伍管理工作。
2011(一)队长职责:代表全队,并对全队的言行负责。
说明:此处变动依据国际规则,有 “协助”变为“代表”,进一步强化了队长的职责。
4、《第六条  比赛方法》中“队员替换”内容
2009(二)队员替换应在呼叫该球号前,通知裁判员并办理替换手续。
2011队员替换应在裁判呼叫该球号前,由教练员(或队长)向记录员申请,记录员在审核并办理完替换手续后向主裁判报告。
说明:2011规则规定替换申请只需向记录员直接申请即可。这样即可以简化执裁操作、节省时间和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5、《第六条  胜负的判定》中“得分和胜负”内容
2009个人满分为5分,全队满分为25分。
2011个人得5分后,下一轮次可重进一门继续比赛,得分累计。
说明: 得分均不封顶这种规定可以激发球员参赛的积极性,可以解决一门放弃过多的情形,增加比赛的竞争性和观赏性。
6、《第六条  胜负的判定》中“得分和胜负”内容
2009(四)当仍不能判定胜负时,则由两队队员按1号到10号顺序依次击球通过一门,成功通过一门多者获胜。
(五)当仍不能决出胜负时,则两队的1号和2号队员分别通过一门决定胜负;若还不能决出胜负时,则两队的3号和4号队员分别通过一门决定胜负,依此类推。
2011(四)当仍不能决出胜负时,由比赛结束时的1号到10号顺序依次通过一门、二门,得分多者获胜。
(五)当仍不能决出胜负时,则两队的1号和2号队员分别通过一门、二门决定胜负;若还不能决出胜负时,则两队的3号和4号队员分别通过一门、二门决定胜负,依此类推。
说明:使用“通过一门、二门”的方法决定胜负,因为增大了难度,能使比赛在第一个轮回决出胜负,从而缩短比赛用时;另外,这种做法,还能促使远距离过二门技术水平的发挥和提高。
7、《第八条 取消比赛资格》内容
2009三、无资格人员上场比赛
无资格人员上场比赛是指:
●未列入球队参赛人员名单者。
●虽然是参赛队员,但未列入本场比赛击球顺序名单者。
●不符合竞赛规程规定的参赛者(如年龄、职业、性别、跨队等)。
四、球队被取消比赛资格后,均判对方球队12∶0获胜,个人得分分别填写为:5、3、2、1、1
2011:三、犯规上场
(一)未列入球队参赛人员名单者。或虽列入参赛名单但未列入击球顺序名单者。
(二)使用和穿着赛前检查不合格的器材或服装者。
(三)被替换下来的队员再次上场参加比赛。
(四)不符合竞赛规程规定的参赛者(如年龄、职业、性别、跨队等)。
●球队被取消比赛资格后,均判对方球队15∶0获胜,个人得分分别填写为:5、3、3、2、2。
● 按照有利无利原则,不使被取消比赛资格方及相关球队获利。
说明:2011规则明确规定“无资格人员上场比赛”为“犯规上场”,并在其中增加了(二)(三)两项内容。
将“使用和穿着赛前检查不合格的器材或服装上场比赛”视为“犯规上场”,是为了规范比赛行为、提高门球运动档次、倡导文明竞赛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加大了对“被替换下来的队员再次上场参加比赛”行为的处罚力度。由视为“无效比赛行为”变为“犯规上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队比赛资格,
取消比赛资格后得分的变动是考虑到最高分不受限制的规定。增加有利无利原则,是为了防止打假球的行为。
8、《第八条 击球员》中有关“确认”的内容
2009球与球是否接触,必须先请确认。
2011如果击球员未申请确认,裁判员应据实判定。
说明:将“必须申请”改为“据实判定”,防止出现“不申请即犯规”的判罚,达到规范执裁行为的目的。
9、《第十一条 球体移动》中 “无效移动”的内容
2009(七)击球员身体触及球门或终点柱而造成与之接触的球产生的移动。
2011与球门或终点柱接触的球发生间接性移动。
●指击球员的身体、球槌及有效移动的球触及球门或中柱,造成与该球门、中柱接触的球发生间接移动。
说明:2011规则规定,不论什么原因导致与球门或终点柱接触的球发生间接移动,均为无效移动(放回原位,不判犯规)。这是遵循“球门和终点柱不动”原则的一种规定,不仅更加理性,且能简化执裁难度。
10、《第十二条  击球》中 “续击权”的内容
2009三、续击权
下列情况下,获有续击权:
(一)自球成功通过球门停在界内。
(二)闪击过程完成,有效移动的球静止后。
2011三、续击权
下列情况下,待场内球静止后,续击权产生:
(一)自球有效通过球门后,获得1次续击权。
(二)闪击完成后(不论闪击几个他球),获得1次续击权。
(三)自球在成功通过二门或三门的同时,又有效撞击了门前或门后的他球,闪击完成后获得2次续击权(通称双杆球)。
(四)每场比赛只限双方各打成不超过两次双杆球(以闪击完成为判定标准),此后若再打成双杆时,只有1次续击权。
说明:“撞击球无双杆、只保留球门双杆”是2011国际门球规则规定的内容。这种规定可将比赛由边角地带引入球门场地中间区域,从而使争夺更加激烈、结果更难预测,比赛的观赏性将得到进一步提高;同时也能促使远撞球、擦边球技术水平的发挥和提高。但是,按照这种规定,理论上比赛双方依然可以打出10个双杆(二门、三门各5个),因为“限双”力度不够,所以又增加了对次数的限制。
11、《第十二条  过门》中 “球过门”的内容
2009(七)界外球进场时,球从门前进入球门并停在球门线上,该球在随后的有效移动中过门,过门有效;如果球是从门后方进入球门并停在球门线上,则以本款(三)之规定为过门无效。
2011界外球进场过门无效;若界外球不论从门前或门后通过并停在球门线上,即使在随后的有效移动中通过了球门,过门依然无效。
说明“界外球进场时,自球的移动为无效移动,只有等停在场内时,该球才产生有效位置。由此,由门前方通过球门并停在球门线上时,若下次球过门时不得分。这是国际规则变动的内容。
12、《第十六条  闪击和闪击过程》中 “闪击犯规”的内容
20092、放他球前、后或改踩时,脚踩的自球从脚下脱离开。
20112、闪击过程中自球脱离开脚下。
3、重新改放他球时,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自他球。
说明:2011规则强调若要重新放置他球,必须踩住自球后才能重放他球,否则就算犯规。
13、《第十六条  闪击和闪击过程》中 “闪击犯规”的内容
2009(二)闪击犯规均取消闪击权和续击权,并按以下方式处理:
1、发生在各球停止以后、放球之前:自球与被撞击的他球均放回撞击后的位置。
2、发生在放球以后、闪击成功之前,自球放到界外,他球放回放球位置。
3、发生在闪击成功之后,被闪击的球移动有效,自球放回原位。
2011(二)发生闪击犯规后,取消击球员的闪击权和续击权,自球一律拿出界外,他球作以下处理:
1. 犯规发生在放球前,他球放回撞击后的位置。
2. 犯规发生在放球后、他球放在放球位置。
3. 犯规发生在闪击成功后,他球移动有效。
说明:2011规则取消了闪击三个阶段的划分,只要进入闪击程序,统一判罚标准,自球一律拿出界外,他球则视情况不同而确定位置。这种规定可以简化操作,降低执裁难度。
14、《第十七条  界内球和界外球》中 “界外球进场犯规”的内容
2011界外球进场时触及有效移动的他球,按照“如果一个有效移动的球被一个无效移动的球碰撞,则该球移动仍然有效”处理,即判自球放界外,他球移动有效。
15、《第二十四条  裁判员》中 “主裁判员职责”的内容
2011:1、主持猜币选攻,确认先攻方与后攻方。
说明:主持选攻原为主副裁判员共同职责,2011规则明确规定是主裁判员职责。
16、《第二十四条  裁判员》中 “记录员职责”的内容
20096、协助主裁判员和副裁判员处理界外球。
20113、办理替换手续并报告主裁判。
8、判定和宣布球出界并作处理。
说明:第3条是依据国际规则增加的内容,第8条明确记录员可以宣布球出界。
另外,司线员职责中也增加了“宣布球出界”的内容。
17、《附则》内容
2009一、同一号球如果三轮没有通过一门,则失去该场比赛资格。
二、每场比赛,只允许比赛双方各使用不超过两次双杆球或多杆球。此后,该队若再次获得两次或两次以上的续击权时,从第二次续击起,不得直接撞击对方球,否则为“击双杆球犯规”,取消该队员以后的权利,场上形成的局面有效。
四、根据需要同场比赛可实行上、下半时制度。
2011一、举办康乐型比赛时,采取5轮赛制。
●场上队员各有5次击球权,第五轮10号击球员完成击球后结束比赛。比赛中不计时间,不执行超时犯规的规定。
二、根据需要一场比赛可实行上、下半时制,即参赛双方各执一次红、白球。全场比赛以比分累积计算,若比分相同时,按本规则“胜负的判定”有关规定执行。
● 若有弃权行为时,均按全场弃权处理,判对方球队30:0获胜。
说明:2011规则取消了过门限制三杆的规定,将限双内容写入了规则之中,并增加了5轮赛制的规定。
裁判方法(2011)和裁判法(2009)改动对照
1、标题
2009裁判法
2011裁判方法
说明:这次修改本着“正本源清”的原则,将裁判法中属于规则中的内容,均转入规则中,对重复的内容作了删减,并将“裁判法”改为“裁判方法”。
2、《第三章 赛场裁判员》中“比赛前的工作”内容
2009赛前30分钟,裁判组长检查临场裁判工作各种用具的准备情况。
2011赛前30分钟,裁判组长检查临场裁判工作各种用具的准备情况。为准确判定比赛中的有关数据(7.5厘米和10厘米),提倡裁判携带测量工具上场。
3、《第五章场上情况的裁决和处理》中“超时犯规”内容
2009裁判员用默记的方法计10秒时必须报“8秒”提示。如果击球击球或闪击未在随后的2秒内进行,裁判员要宣布“超时犯规”。
2011裁判员用默记的方法计10秒。在到达规定的时间必须报“8秒”,随后应继续报“9秒”、“10秒”,此后若击球员还未击球或闪击,应判犯规。
说明:10秒超时判罚,容易引发争执,其中既有队员慢的情况,也有裁判掌握尺度不够准确的情况。在眼下还没有准确计时方法的情况下,裁判方法重新规范了超时犯规判罚的程序,目的是为了降低执裁难度和尽可能地减小执裁失误。
4、《第六章  记录员和司线员》中“记录员的工作”内容
2009(五)记录进门、撞柱情况。即在球门和柱对应的格子里打“√”。
(六)记录替换情况,即替换“×”号时,在该队员格里前部画一竖线,并在其替换栏内记入被替换队员球号,将其过门、撞柱情况均记在竖线后。
(七)记录从后门来的压球门线的球,即在该门格左上角画“○”,球离开后在“○”画一横线。
2011(五)记录进门、撞柱情况。即在球门和柱对应的格子里按照“正”笔画记分。
(六)打成双杆球时,在双方对应的格子里记录球号。警告时,在队名旁打“△”。
说明:2011方法取消了(六)(七)两项内容,但增加了双杆次数和警告次数的记录。
5、《附录一》中“过门得分的宣判”内容
2009第二动:展前臂由胸前曲臂伸直,成侧平举指向过门方向,目光随手转向过门方向,同时宣报“×门得分”。
2011第二动:展前臂由胸前曲臂伸直,成侧平举指向过门方向,目光注意击球员的行为,同时宣报“×门得分”。
说明:这一改动裁判的视线就不会离开移动的击球员,防止产生漏判。
6、《附录一》中“犯规的宣判”内容
2009七、犯规  同撞击手势的第一动,当拳至肩高时宣报“犯规”。
2011:同撞击手势的第一动,当拳至肩高时宣报“犯规”或“警告”。
7、《附录一》内容变动(略)

点评

好  发表于 2011-7-23 14:17

评分

参与人数 3票数 +5 收起 理由
勤奋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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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望 + 2 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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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5 21:36:58 | 显示全部楼层
刘队您学规则好认真,向您学习。月底学规则培训班您去吧?
发表于 2011-7-15 22:55:4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老师,谢谢你!!!收藏学习了!
发表于 2011-7-16 00: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了,提供了很好的学习资料
发表于 2011-7-16 03:06:37 | 显示全部楼层
打印。学习{:soso_e179:}
发表于 2011-7-16 05: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楼主老师!为网友们学习领会规则精神,提供很大方便.
发表于 2011-7-16 07:06:58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楼主!终于见到了新规改动的条款,並有说明。学习了。
发表于 2011-7-16 07:14:4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老师.总结旳非常有条理.可作为教材为广大门球人参考.
发表于 2011-7-16 09:56:2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耐心细致的总结并一一对照!
发表于 2011-7-16 10:53:31 | 显示全部楼层
2011年规则中,"队长职责:代表全队,并对全队的言形负责.".请问?比赛时,发现教练错误指挥(口令,在10秒以内)怎么办?
发表于 2011-7-16 15: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三证球迷 发表于 2011-7-16 10:53
2011年规则中,"队长职责:代表全队,并对全队的言形负责.".请问?比赛时,发现教练错误指挥(口令,在10秒以内)怎 ...

??????????
请举例说明!
发表于 2011-7-16 17: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
发表于 2011-7-16 18:33:1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发表于 2011-7-17 20:51:46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飞杨网友看看这个主题
发表于 2011-7-17 21:26:2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目前看到的最为完整的修规内容,对照学习,慢慢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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