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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闪击犯规自球拿出界外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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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9 15: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闪击犯规自球拿出界外的思考
自他球贴靠以后发生的犯规,从来都是自球拿出界外。2011规则规定,从检拾他球开始,只要犯规,自球就要拿出界外,比原来更严厉了。对以上,我开始持有异议。
自他球贴靠后犯规,自球拿出界外,据说是为了减少双杆球现象,在双杆球不加限制的情况下,这一判罚,不无道理;在只允许两次双杆情况下,就显得过重了。至于自他球贴靠前犯规也要把自球拿出界外,窃以为没有必要。
在不限双杆情况下,把自球拿出界外,也不见得十分合理:既停止了场上队员本轮的击球权,也剥夺了该球下一轮的撞击、进门权,等于双重处罚;限制两次双杆以后,继续把自球拿出界外,更属于杀鸡用牛刀。
我的考虑是:闪击犯规,只停止击球权,自他球原地不动。理由:1、已经限制了双杆球,2、角度双杆没有了。这等于说:赛场上的犯规,不再有自球拿出界外之事,对增强场内球的争斗、提高观赏性,可能是有利的。
当然,随之要妥为解决的是,正确处理击打密贴球的问题,这是一个争论中的问题。

点评

建议这句话表述为:在闪击阶段(或过程中).......  发表于 2011-7-12 18:33
你表述的:"从捡拾他球开始"这句话本身就会引发岐义,是捡起他球了,还是没捡起.这就是能够作诗韵律的汉字大量产生岐义和不唯一意思的重要原因,只要人们稍微像数学一样严谨一点点,就会发现汉字有许多毛病.  发表于 2011-7-12 18:31
发表于 2011-7-9 16:24:5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闪击犯规自球拿出界外的思考一帖写得好。奇卢的观点是明确的:是“持有异议”并以为“没有必要”,属于“杀鸡用牛刀”。
      狂人以为:
     1、根据利益和风险共存原则,对“杀伤力”极大的双杆施以“重典”,符合逻辑。在双杆受限(仅两次)前提下,实施“矫枉过正”,也是个办法。
     2、在门球尚未完全成熟的发展阶段尤其是裁判队伍水平普遍不高的现阶段,实行较为简单明快的“新法”,符合门球发展现状。
     3、细细品嚼,也似乎有点“不讲理”,对这个理可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等就不展开讨论了。让那些“好事者”们去操练吧。
     如上说来,判罚虽重,但造双者趋之若鹜,熙熙攘攘。狂人对老奇卢送一句:由他去吧,我等可喝茶也。
     有好“毛尖”否?要不要唤那位“光学”过来,“练一练”哦。
发表于 2011-7-9 16:48:21 | 显示全部楼层
门球狂人A 发表于 2011-7-9 16:24
关于闪击犯规自球拿出界外的思考一帖写得好。奇卢的观点是明确的:是“持有异议”并以为“没有必要” ...

支持支持。{:soso_e182:}高见高见{:soso_e182:}
发表于 2011-7-9 19: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这方面,新规则走了极端:只注意简化规则,却忽略了球队的利益和门球的规律。闪击第二阶段犯规,之所以把自球拿出界外,是怕故意犯规获取不当利益。现在双杆取消了,不该拿出界外的第一·第三阶段却要严判了,太不严密。难当我们真要至国际规则于不顾,另搞自己的东西吗?
发表于 2011-7-9 21: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撞击他球后,从捡起他球开始到闪击完抬脚,产生的一切犯规自球一律拿界外。这是新规精神,我认为很好。
发表于 2011-7-9 21:27:53 | 显示全部楼层
撞击它球后,自,他球停稳后就算进入闪击阶段了吧{:soso_e120:}{:soso_e120:}

点评

完全正确  发表于 2011-7-12 18:50
发表于 2011-7-10 06: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三证球迷 于 2011-7-10 06:21 编辑

        门球我认为是一项系统工程,动一发牵动全身.只能谋求相对的合理性,化繁就简,便于操作.己议多时,无味无义......,也可创造自玩?

点评

门球新规则何时发表?  发表于 2011-7-10 17:27
发表于 2011-7-10 16:54:51 | 显示全部楼层
球场清风 发表于 2011-7-9 19:09
在这方面,新规则走了极端:只注意简化规则,却忽略了球队的利益和门球的规律。闪击第二阶段犯规,之所以把 ...

如你所说,专家在这方面的解释还真有这层意思!
小日本在很多方面都表现出大国沙文主义,武断的以主席国的身份否决其他成员国提出的国际规则的修改条文,而更加武断的回答其他成员国‘这次就这样了,你们的建议下次讨论。’。
发表于 2011-7-10 17: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闪击阶段犯规的处理是“中国特色”,是一个“内部文件”哦。

点评

其实这样的中国特色也不见得好,你关照到了简单易裁定,同时又没关照与国际上相差大,会搞得像我国的个税法案一样频繁修改,劳民伤财,难道不是吗?门球规则与裁判法远的就不说了,近的像04,07,现在又11,大频繁了,为什么乐  发表于 2011-7-12 19:07
 楼主| 发表于 2011-7-13 16:30: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门协印发的规则《96条文》第12、13页,有这样一段话,照录如下:
“95国际规则还规定:撞击球后,被撞他球已停稳时,虽然自球还未停稳,裁判可示意击球员捡拾他球,待自球停稳后进行闪击;闪击球后,被闪击的他球未静止之前,裁判员可示意击球员进行续击。此规定难以掌握,易节奏不一,偏颇一方,引起争议,故未采纳。”
从提高观赏性来说,国际规则这一规定十分有益,可惜未执行,直到如今。不知国际比赛时,我国代表队,如何应对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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