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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门球之苑》第三期
执裁案例选编(连载·二) 文▷关新国(河南洛阳市)∕图▷胡杨(北京市) 案例七 离比赛结束还有30秒,场上比分10∶10。1号球员击球远距离冲三门,结果碰门柱未进,球从三门一号位出界,乙裁宣布出界后,主裁紧接着呼叫2号。2球在三门前待过三门,2号球员往场内走时脚碰到了被挡墙返弹回来的①球,裁判宣判2号球员触球犯规。白队教练马上提出质疑,裁判未予采纳,并呼叫3号。③球过二门得分,④球界外,比赛结束,红方11∶10获胜。
案例分析: 本案例2号球员触及出界后无效移动的①球不算犯规,裁判员的判罚明显是错误的。 比赛结束后,白队拒绝在记录表上签字并向裁判长提出申诉。裁判长依据场上情况,认定属于错判,但事实已经形成,结果不能改变,只好安抚白队并赔礼道歉。本来欢快和谐的比赛,由于裁判的错判,使得比赛不欢而散。
依案例七而言,事发当时就提出异议,执场裁判员(三名)都不懂规则?那么,裁判组长是干什么的,不是有协调本场地的执裁情况的职责吗?即使比赛结束,也还是可以纠正的。不能让人家含冤输球啊。
案例七、九都是同样道理。能够纠正错误的就一定纠正过来。不要以事实已经形成,结果不能改变为借口,让错误大行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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