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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9 07:3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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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双杆球以“完成闪击为判定标准”这一规定,有些太宽,且留给场上主动方较大的回旋余地!
制造、击打双杆球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不可剥夺的“多次闪击和续击权”,而且,闪击权和续击权都同样具有非常强大的攻击力。为什么要以“完成闪击为判定标准”呢?应当以“击打出双杆”(即裁判员宣布:撞击某号、某号)为标准。你所以要在过门的过程中打出双杆球,目的非常明确:就是想获得多次闪击、续击、攻击对方的特殊权利!打成了,接下来怎么使用、能否如愿使用......,那都是你自己的事!在操作过程中出现犯规,那是“咎由自取”------活该!
这个方法好。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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