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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词夺理――二评11期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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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4 15:04: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专家说:“为什么必须是多个球都静止以后,才算进入闪击过程?我们按规则这个要求来理解,撞击多球应该肯定是一个整体行为” 首先要说明,不是多个球静止,应是场上球静止。场上球静止后击球员才能开始比赛行为,这不是对撞击多球的专门规定,而是对场上所有比赛行为的规定。此项规定与闪击多球是整体行为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吗?我看不出他们之间的任何关系。专家有点強词夺理了吧!

点评

这样规定不会产生歧义。  发表于 2013-1-15 18:45
盼有专家论述的详细资料,以便评论。因我没有订《门球之苑》,如果输入困难,请给个文稿的照片。  发表于 2013-1-15 08:01
发表于 2013-1-14 17:59:33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看出有“强词夺理”之处。
 楼主| 发表于 2013-1-15 06:32:30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山雪 发表于 2013-1-14 17:59
没有看出有“强词夺理”之处。

欢迎参与讨论!
 楼主| 发表于 2013-1-15 15: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老师:军旗老师在裁判天地四天前发帖,2011规则解读11(门球之苑第11期)
发表于 2013-1-16 12:00:5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解说十分在理。
水柱顶帖子.gif

点评

谢谢支持。  发表于 2013-1-16 15:46
发表于 2013-1-16 12:08:0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专家们的解读吧。

点评

欢迎参与!  发表于 2013-1-17 06:19
欢迎参加讨论。  发表于 2013-1-16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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