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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要抠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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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 17:03: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看了军旗老师发的规则解读11,周正专家提出了有些人抠字眼较真,要不要抠字眼较真呢?我认为,学习规则就要逐句逐字的抠,就这样还不一定能学得精、学得透,执裁时就可能出错,这是裁判最不愿遇到的。网上出现的热烈讨论是不是一些人抠字眼,一些人能理解规则精神呢?和专家想得不一致就是抠字眼吗?专家们应正视:为什么对同样的条款却会出现不同的理解?还是从规则本身找答案吧!规则是人制订的,不可能完美无缺,应有完善的过程。11规则确实存在漏洞、用词不当、表述不清、前后矛盾等情况,希望能尽快完善。门球人多么希望有一部简单明确、便于执行的规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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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  发表于 2013-1-12 20:41
门球人多么希望有一部简单明确、便于执行的规则啊!  发表于 2013-1-12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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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 17:37:24 | 显示全部楼层
门球人多么希望有一部简单明确、便于执行的规则啊!

点评

谢谢!  发表于 2013-1-13 09:51
欢迎参与。  发表于 2013-1-13 06:56
欢迎参与讨论。  发表于 2013-1-13 06:27
发表于 2013-1-12 18:31:28 | 显示全部楼层
抠字眼儿并不等于钻牛角尖。抠字眼儿是学习认真的表现,这样才会理解更深刻。规则的确存在用词不够严密之处,大家提出来是好事,便于修订时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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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发表于 2013-1-13 06:56
发表于 2013-1-12 18:55:30 | 显示全部楼层

          说不应该“抠字眼”、“钻牛角尖”,是《门球之苑》2011年第7期 “新规则疑难问题解答”第27页专家的答疑中针对我(硒都门球)的一段话中出现的。相隔半年后(我本不想说),我于2012年7月3日在官网发了一帖,反驳了专家的论点。下面是在官网发的原帖:            
      
        执行《规则》不应该“抠字眼”吗?“抠字眼”就是“钻牛角尖”吗?

       2011《门球之苑》第7期“新规则疑难问题解答”第27页,刊登湖北:硒都门球(网名)在网上发帖讨论的一个问题:怎样正确理解新规则中关于“重新改放他球时,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自他球”为犯规的规定?
       专家在答疑中说:……但其中也有些人在“抠字眼”和“钻牛角尖”……。即明明知道规则的原意并非如此,却硬要按文字的含义去那样理解,……
      
        因为《门球之苑》是全国发行的刊物,影响较大,我有必要阐明我的观点。我认为专家这个“答疑”多少带有不应有的个人情绪,对《规则》中的文字错误也是一种不应有的袒护。
        请看我去年10月1日的原帖:
        [根据新规则“重新改放它球时,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自、他球”犯规的规定,有两个问题请老师们指正:         
        1,改放时,捡他球时他球脱手,抬脚后再捡他球时是不是犯规?因为此时未踩住自球 而手触及到他球了,按规则规定,应该判犯规。所以有的地方理解为“踩球后只要一抬脚就犯规”。

        2,改放时,捡他球后未踩住自球而放他球时,手拿着的他球触及了自球 是不是不犯规?因为手未触及到自球 ,按规则规定,“手”触及到自球犯规,而手未触及到自球,不应该判犯规。
       显然,规则的原意不是如此,但规则的文字含义又确实可以如此理解。]

         
        请老师们看上帖后分析一下,《规则》的文字表述是否有问题?我认为《规则》的文字表述有问题,明显的多了一个“、”和一个“他”字,即规则的文字表述与规则的原意“打架”。规则的文字表述应该十分严谨,不应该多的字绝不能多,不应该少字的绝不能少(包括标点符号)。多个“、”和一个“他”字,意思就会大不相同,就改变了原意。出了问题难道不能“抠字眼”吗?抠一下字眼怎么就是“钻牛角尖”呢?
  答疑中说:即明明知道规则的原意并非如此,却硬要按文字的含义去那样理解”,我不仅要问:规则的原意到底是什么,为什么不用文字将原意表述清楚?“按文字的含义去那样理解”错在哪里?难道执行规则可以不按规则的文字去理解吗?
        给《规则》提意见,“抠字眼”,是门球人的权力与责任,维护的是《规则》的正确性、准确性与严肃性,别无他意。说“抠字眼”很正常,说“钻牛角尖”不存在!
发表于 2013-1-12 19:06:46 | 显示全部楼层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13-1-12 18:55
说不应该“抠字眼”、“钻牛角尖”,是《门球之苑》2011年第7期  “新规则疑难问题解答”第27 ...

124446kyafeykt55elvy9a.gif
发表于 2013-1-12 20:00:09 | 显示全部楼层
規则是门球人的行动正则有漏洞就要尽快完善是善意{:soso_e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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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参与。  发表于 2013-1-13 06:55
发表于 2013-1-12 20:26:2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将《门球之苑》2011年第7期第26、27页专家答疑一个问题的原文发至网上,便于没有《门球之苑》的网友们讨论(注:下面的问题我并未向《门球之苑》投稿,《门球之苑》也未征求我的意见,自行选用于官网)。
                       
                      新 规 则 疑 难 问 题 解 答
        
       ★  湖北:硒都门球(网名)
              怎样正确理解新规则中关于“重新改放他球时,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自他球”为犯规的规定?

         答:最近大家都在学习新规则,不少人对不解之处还在网上开展讨论,这种精神实在可嘉。但其中也有些人在“抠字眼”和“钻牛角尖”,即明明知道规则的原意并非如此,却硬要按文字的含义去那样理解,如“踩球后只要一抬脚就犯规”、“重新捡拾他球后就不能再抬脚了”等等,其实这些都是误解。我们知道,任何一项体育规则都不可能包罗万象,把所有的细节都归纳进去,规则条文有时只能给出一个原则。因此,正确理解这些原则,有助于我们弄清规则的原意,不至于误入岐途。
       “重新改放他球时,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自他球为犯规”是《国际门球竞赛规则.2011》的原文。国际门联对修改此条的解释是“为防止想要改变闪击方向,由于地形或不恰当的搿凳了球)动作,极易造成自球移动”。旨在提醒大家在重新改放他球时,须踩住自球,避免不必要的犯规。其实,《09规则》与新规则相比,当未踩住自球而重新捡拾他球时,不得触及自球,这是共性;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只要自球不动就不判犯规,而后者规定,不管自球动与不动都为犯规。显然,后者更具有人性化,目的是让犯规在发生前就“刹车”,有预防的作用,也会减少不必要的争议。由于“重新改放他球”的动作不可能完全统一,规则条文无必要作详尽的描述,只能给出一个原则,其精神实质就是强调重新捡拾他球时,须踩住排球。但当他球被捡起后,要想改变方向,踩球脚仍然可以旋转或抬脚改踩(这是正常的闪击动作);至于重新放球时不踩住自球,我想不会有这样的队员吧。
发表于 2013-1-12 20:42:31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79:}{:soso_e192:}{:soso_e200:}{:soso_e201:}{:soso_e183:}
发表于 2013-1-12 22: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门球规则就相当于门球的法律!不严谨还不让发表意见?这个态度不好!宪法都能修改,规则就不能改吗?“抠字眼”、“钻牛角尖”是为自己的失误辩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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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参与讨论。  发表于 2013-1-13 06:33
发表于 2013-1-12 22:23:53 | 显示全部楼层
执行《规则》不应该“抠字眼”吗?“抠字眼”就是“钻牛角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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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参与讨论。  发表于 2013-1-13 06:42
欢迎参与讨论。  发表于 2013-1-13 06:29
 楼主| 发表于 2013-1-13 06:28:17 | 显示全部楼层
向往 发表于 2013-1-12 17:37
门球人多么希望有一部简单明确、便于执行的规则啊!

欢迎参与讨论。
 楼主| 发表于 2013-1-13 06:30:42 | 显示全部楼层
平常心 发表于 2013-1-12 22:23
执行《规则》不应该“抠字眼”吗?“抠字眼”就是“钻牛角尖”吗?

欢迎参与讨论。
 楼主| 发表于 2013-1-13 06:40: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杯清茶 发表于 2013-1-12 22:23
门球规则就相当于门球的法律!不严谨还不让发表意见?这个态度不好!宪法都能修改,规则就不能改吗?“抠字 ...

欢迎参与讨论。专家应正视规则存在问题,怨别人只能越抹越黑。
 楼主| 发表于 2013-1-13 06:54:52 | 显示全部楼层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13-1-12 20:26
我将《门球之苑》2011年第7期第26、27页专家答疑一个问题的原文发至网上,便于没有《门球之苑》 ...

门苑7期专说抠字眼,钻牛角尖,11期抠字眼较真。要是规则能写得明白、清楚,我们就不必抠了。
发表于 2013-1-13 07:32:43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则要严谨,字眼用词要准,要不断完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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